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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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学习笔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从1981年开始研究立法,21年后才开始颁布,立法之难是因为牵涉的问题很复杂,而不仅仅是个安全问题。很多事情都和安全相关,物种的进化其实就是由两个机制决定的:1)发展自己;2)保存自己。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竣。从本质上说,《安全生产法》是人权法案的一部分。讲课分为两个部分:一、《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知识1、《安全生产法》的经济背景1)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安全生产法》的关系现在大家都在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那么什么才是现代的呢?我们说,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规律,适应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管理的,就是现代的。一切管理都源自于经济管理。计划经济的一个先天缺陷就是没有竞争,也就没有了发展的动力。大家都知道伯乐相马的故事,希望拥有伯乐的本事,其实办法很简单,根本没有必要自作聪明地去挑选千里马,可以用竞争的办法来解决。把一堆马放到一起来比赛,那些是千里马一眼就看出来了。而通过竞争来发展,则需要保证竞争的公平性,这就需要制定规则。三大规则:质量规则:参与竞争的国家、企业,其产品质量必须过关。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一个质量管理的标准,以规范各个企业以保证质量的方式参与竞争,这就是ISO9000标准。环境规则:发展的同时要保护环境,以保证可持续发展。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一个环境管理的标准,这就是ISO14000标准。安全与健康规则: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安全与健康管理标准为OHSAS18000。《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安全管理以法律上的支持。)游戏规则本身的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口号提了很多年了,但怎么样才叫做满足了“安全第一”的目标呢?不解决这个问题,口号就变成了空话。《安全生产法》给出了答案。光知道目标还不行,还要解决方法的问题。本部《安全生产法》也给出了答案。有了目标,又有了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才可以谈得上执法。)我国经济体系发展的要求竞争的第一个条件是自由,要放开才能自由。越自由就越需要法律的保护。越自由,发展空间也就越大,立法也就越多。这些年来,政府的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逐步地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立法原则1)效能原则法律是对待某一个具体的事物、群体价值观规范的行为准则。一部法律要求大家遵守,首先要法律正确。效能原则就是指这样做效果最好,所花费的资源最少。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希望这方面的管理能最优化。《安全生产法》就是安全管理的最优化管理方法。经济不搞清楚,不但安全管不好,其它工作也做不好。管理就是决策。目标决策就是对事物的价值判断。比如一个人,来到一个路口,面临两条路可以选择,必须作一个取舍,只能选择其中的一条走,这时候就要做目标决策,判断哪一条路的更有价值,成本低。组织决策指决定投入多少资源使其满足要求。《安全生产法》规定,目标决策正确(比如严禁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二十以下),但投入不够,资源不足,要负法律责任。)责任原则决策解决了,就要明确责任。以便违法时能追究责任。这一条非常重要。目标决策责任。谁决策谁承担责任。组织决策责任。企业在生产时,有关规范、制度必须齐全、完善。资源保障必须有规范的文件加以保证。3)法律规范与违法三条规范:a、依法自由。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生产。b、必须依法行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c、禁止违法行为。不安全不得生产。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对于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该查封的不查封,要追究政府责任。两条违法:a、作为违法。做了不许做的事情,属违法行为。比如与员工签定生死合同。b、不作为违法。该做的事情不做,属违法行为。这是本次讲课中反复强调的一个地方。比如一名工长,看见一名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不进行制止,而是以为这是安全员的事情,这是错误的,属于不作为违法。)法律责任a、民事责任。工商保险不足以保证员工的生活,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安全生产法》归根到底是一部人权法案。违反合同法的民事责任以事先约定的债务为前提。侵权责任,对于危险源,要加上明显的安全标志、说明,否则视为侵权(知情权)。b、行政责任。不以后果判断是非,以是否违规判断是非。c、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法》要点第一章总则共15条,是这部法律的模型,是概括的、总体的说明。分为两个大的部分,总体说明的总体要求。总体说明有四个内容:1、立法的目的:保障安全,促进发展。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都是为了促进发展,而不是为了处罚。、立法所确定的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第一,安全优先准则。安全和生产有矛盾的时候,安全优先,不做做到安全第一,有权处罚,停业整顿。第二,不安全,禁止生产。那么怎样做才称为做到了安全第一呢?第二章的第16条给出了规定,“应当具备本法、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指有工商执照的)及其从业人员,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2002年1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本法无效,不追溯过去,这是本法和别的法律不同的地方。、所执行的政策:第一,严格控制。第二,加强教育。这是和一些国外的法规显著不同地方,这是因为我们国家过去长期是一个行政指令国家。本法许多地方充满了加强教育的条文,如第83条,违规后,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是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最后才到追究刑事责任。再如第93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先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才予以关闭。第三,提倡科研,加强科学研究。第四,表彰先进。第五,对于违法行为,严厉追究责任。(但实际上,本法的处罚仍然很轻,违法生产的机会成本很低,估计本法的推广执行并不会改变目前我国安全事故不断的现状。)有六个总体要求: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第17条给企业的负责人制定了专门的要求。“安全是个老大难,老大抓了就不难。”2、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第一,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力。第二,承担责任。3、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第一,严格执法。不严格要承担责任。第二,严格律已,秉公执法。4、对中介组织的要求:要保证所提供服务的质量。5、群众监督:这和发扬民主不是一回事,有举报,必须立案进行调查并有处置措施。6、国家监察。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阅读法律,有三个角度,普通人的角度、律师的角度、法官的角度。从普通人的角度来说,要明确三个内容:第一,一个条文的法律主体是谁。第二,要明确法律的要求是什么,法律规范是什么。(依法自由、依法行为、禁止违法。)第三,法律的责任是什么。本章是本法的重点,主要有十个内容。1、第16条提出了安全第一的条件,做到了,就算为达到了安全第一的要求。2、第18条、39条,规定了组织决策的要求。要求投入充足的资金。3、第19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为高风险单位,必须配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提供安全服务,任务可以分配,责任不能分担。第38条明确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处理不了的可以往上推。这里讲了一个很大的原则问题。4、第17条、20条,强调领导素质和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组织决策有两项内容。第一,制定规范。第二,投入资源。应急救援,我国目前几乎没有准备,而国外这方面的工作占安全费用的三分之一。应急可分为两项。第一,事故临界应急,及时处理可有效降低严重性。第二,事故发生过程的应急。事故发生分为四个步骤,两个管理阶段。第一步,存在安全隐患。第二步,出现危险前兆。这两个步骤对应着预防管理阶段。第三步,事故临界。第四步,事故过程。这两个步骤对应着应急管理阶段。、第21条、23条、28条、36条、37条、43条,强调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这一项内容非常重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有三项。第一,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第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这里的“熟悉”,指能背下来,能记住,不是对着工人读一遍操作规程就完事了。因为不可能要求工人拿着书本或操作规程作业。管理人员如不能使工人做到以上三项,则算不作为违法。操作过程中,管理人员看见工人违章作业不管(比如认为这是安全员的事,和自己无关),就算承认、默许,也算不作为违法(该做的事情不做,属违法行为)。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算不作为违法。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这方面的状况非常严重。比如某外企生产的运动鞋,使用的胶水含苯,有毒,这种胶水在当地已被禁用,厂家为了获利,就把厂子搬到了中国,同时向工人隐瞒了这一情况,而且还和工人只签三个月的合同(因为超过三个月,易得败血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属于向从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否则将被视为侵权(知情权),要负侵权责任。、第24条、25条、26条、27条,是对有关设施的要求。比过去的“三同时”增加了资金投入的要求。7、第22条、29条、30条、31条,是对设备的要求。强调定期检测。8、第32条、33条、34条、35条,对危险品(源)的处置、监管。9、第40条、41条,对经营活动的要求。讲课时强调了任务可以分配,责任不能减免。10第42条,对事故处理的要求。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合同权。劳动合同至少要包括两项内容。第一,安全与健康。第二,保险。2、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第一,所在岗位都存在那些危险因素。第二,对于这些危险因素,应采取那些防范措施。第三,事故应急措施。3、培训权。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第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4、取得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建议权。这里的建议不是发扬民主,这是法律赋与的权利,对于这些建议,不管是什么情况,有关方面必须立案,并有处理措施。6、批评权。同上。对于这一类的批评,不得报复。7、拒绝危险权。有权拒绝进入危险区作业,企业不得报复。8、紧急避险权。这里不提倡“一不怕死,二不怕苦。”9、工商索赔权。、工会监督权。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2、认真接受教育培训。3、正确使用劳动用品。4、发现隐患险情,必须尽快报告。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三个内容。1、对地方政府的的规定。2001年颁布302号文件有详细规定。2、对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3、举报制度。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应急本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建筑施工属高风险企业,应当建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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