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总部园区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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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羊总部基地招商政策一、对纳税人的扶持政策1、新办企业和新引进企业(项目)税收年地方实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四税地方实得之和,下同)在2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5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以及年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项目),前三年按地方实得40%支持企业发展。以后执行原区内企业的扶持政策。2、对原区内企业,年地方实得部分在2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5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和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按高于企业上年缴纳地方实得增长部分的50%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3、企业在境内外实现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二、对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1、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三、对企业经营班子(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政策1、年纳税地方实得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区政府授予“青羊区重点纳税企业”称号;年纳税地方实得排名全区前20位的企业授予“青羊区明星纳税企业”称号;年纳税地方实得排名全区前10位的企业授予“青羊区十强纳税企业”称号。2、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4%给予经营班子(法定代表人)奖励;总部企业通过汇算解缴的区外税收占总税收30%以上,按地方年实得部分的2%再给予企业经营班子(法定代表人)奖励。3、年纳税地方实得部分连续三年保持全区前20名的企业,第四年给予企业经营班子(法定代表人)2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保持在全区前五名的企业,第四年给予企业经营班子(法定代表人)100万元奖励。华北服装产业总部基地招商政策华北服装产业总部基地属于固安县政府战略引进产业项目,县政府成立项目领导组,推进项目的建设和项目经营。政府采取针对项目建设的政府指导型服务,大大推动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政府出台税收减免政策、免收行政费用等优惠政策,工商管理、税务、规划、交通、电信、教育、保险、金融等诸多部门现场办公支持。·行政收费优惠:入住企业或机构,3年内免收县级各种行政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100%、第4年50%,由县级财政奖励给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综合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奖励该企业名高管个税实际额的奖金。·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20-50万元、50-100万元、100万以上,分别按30%、40%、50%奖励给企业。·增殖税:县级留成部分以50-100万、100-200万元、200万元以上,分别按30%、40%、50%奖励给企业。北京总部基地政策优势凡入驻总部基地企业,符合科技园条件的均享受中关村科技园优惠政策,企业经营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高新技术企业自注册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免按7.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它优惠政策详见《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附: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投资政策a、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速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前三年免征,第四到第六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b、高新技术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四源费”和大市政费,减速半征收。c、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财政返还,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与发展。d、高新技术企业年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e、对科技含量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丰台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将无偿提供一年或以最低优惠提供创业用房。f、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g、企业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境)的,第一次由市政府审批,第二次由丰台园管委会审批,以后由该企业厂长(经理)审批。郫县鼓励引进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若干财政扶持试行办法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月22日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鼓励内外资企业在我县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扶持对象)本办法扶持对象专指县外经营性企业在我县区域新注册公司,跨国公司、国内外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和规模企业在我县投资设立的区域性总部以及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商务管理、营销、结算、研发、采购、投资决策等功能性中心。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我县,且实行企业财务集中核算、税收统一缴纳,并按统计法规纳入我县统计口径。第二条(认定条件)在我县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根据产业类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制造业1、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2、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累计在我县及其它区域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4、研发中心不受本条第2、3款的限制。(二)中介服务业1、在我县注册的工程咨询(设计、管理等)、会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2、业务范围跨区域;3、母公司资产总额。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工程咨询机构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三)旅游、会展服务业1、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务机构;2、业务范围跨区域,旅游服务类企业总部投资或授权管理分支机构2家以上;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四)物流、商贸业1、在我县注册的航运公司、物流公司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含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2、业务范围跨区域,总部投资或授权管理分支机构2家以上(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除外);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或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五)金融、信托等投资性公司(结算中心)1、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信托等投资性公司;2、累计在我县及其它区域内投资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投资额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六)其它1、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具有知名品牌、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和具有功能性服务中心职能的企业组织;2、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第三条(扶持政策)符合认定条件的县外经营性企业在我县新注册公司或设立地区总部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一)县外经营性企业到我县新注册公司的扶持政策。县外经营性企业凡在我县新注册公司,企业当年在我县缴纳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县级地方税收部分,第一年按10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第二年按8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第三年及以后年度按5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二)凡在我县投资注册的企业总部,自纳税之日起,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以下简称“五税”)给予以下奖励扶持政策。1、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前两年县财政给予其当年企业缴纳“五税”中县级地方税收部分100%比例奖励扶持企业,第三至五年按当年企业缴纳“五税”中县级地方税收部分4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2、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前两年县财政给予其当年企业缴纳“五税”中县级地方税收部分100%比例奖励扶持企业,第三至五年按当年企业缴纳“五税”中县级地方税收部分5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3、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人民币的,前两年县财政给予其当年企业缴纳“五税”中县级地方税收部分10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第三至五年按当年企业缴纳“五税”中县级地方税收部分6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4、企业年纳税额在15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前两年县财政给予其当年企业缴纳“五税”中县级地方税收部分10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第三至五年按当年企业缴纳“五税”中县级地方税收部分7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5、企业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前两年县财政给予其当年企业缴纳“五税”中县级地方税收部分10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第三至五年按当年企业缴纳“五税”中县级地方税收部分8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三)企业总部在工业港或城区购置、租赁办公用房享有以下鼓励政策。1、对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在我县购置办公用房经营且纳税达到协议约定税额,按100—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2、对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在我县租赁办公用房经营且纳税达到协议约定税额,按5—10元/㎡·月的标准和年度给予的方式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为3年。(四)开发商开发工业楼宇享有以下鼓励政策。对在城区开发楼盘引进企业总部入驻或在工业港内开发工业楼宇的开发商,从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县级地方税收部分60%的比例奖励扶持楼盘业主;第二年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县级地方税收部分50%的比例奖励扶持楼盘业主;第三年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县级地方税收部分40%的比例奖励扶持楼盘业主。(五)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或高级技术人才,可享有以下优惠政策。1、安家补贴。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5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2、奖励。对第三条第二款中奖励扶持给总部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全部用于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的奖励。3、家属安排。对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或随迁;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可由政府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或推荐安置;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托、入学,按照就近原则安排。第四条(配套服务)1、设在我县的企业总部需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备案手续,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享受外贸出口相关政策。2、政府采购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总部设在我县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3、在我县范围内设立的外国企业总部,将列入我县重点项目并上报列为市重大项目,进入审批“绿色通道”。4、对特大型企业总部的优惠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郫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第五条(申报认定)申请认定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应向郫县招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部门审批同意在我县统一纳税的批复;(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企业总部及履行职能的授权文件;(四)母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五)企业总部投资或授权管理区域内企业或机构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的对拟任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七)认定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六条(中介奖励)对引进企业或企业总部的中介人或中介组织的奖励政策:(一)引进企业或企业总部年纳税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人民币的,按当年入库税额的1%一次性奖励中介人或中介组织;(二)引进企业或企业总部年纳税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当年入库税额的1.5%一次性奖励中介人或中介组织;(三)引进企业或企业总部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入库税额的2%一次性奖励中介人或中介组织。第七条(兑现程序)(一)符合享受上述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向我县招商部门或工业港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交相关投资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税票复印件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以上资料送县财政局复审,复审合格后向县发改局或科技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复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二)县招商部门在与企业签订协议的同时与引进税源项目的中介人或中介组织签订协议,并负责协议的执行。具体办法是县招商部门收集中介人的个人证件和中介组织的证件,根据协议进行初审后,送财政复审,经财政复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奖励,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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