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余食药监发〔2007〕19号关于开展对市外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定及药学职业资格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促进全市职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给全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良好人才软环境,加强对药学人才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药学人才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关键岗位上的作用,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市人事局对市外药(包括西药、中药,以下同)学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定、有关药学专业职业资格(包括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进行审核登记。现将审定及审核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定工作的依据及基本原则: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浙职改字[1992]1号)、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贯彻意见》(甬人职[1992]31号)以及宁波市人2事局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07]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的职称评聘工作,未经当地人事部门委托到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为此,有必要对来自市外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进行重新审定确认、对药学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登记,以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管理。具体审定、审核登记工作将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二、审定确认与审核登记的基本条件:以原省医药管理局、省人事厅《关于医药行业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晋升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全省统考的通知》(浙医药人字[1995]98号)、《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浙人专[2006]45号)等文件精神及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为基本依据,开展具体审定确认及审核登记工作。审定确认与审核登记时主要审查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时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任职基本条件。有关药学专业资格的具体条件如下:(一)药(中药)士任职基本条件:1.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中专毕业,从事药(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2.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6年(以上岗证为准),还必须参加相当于中专水平的理论考试并合格。(二)药(中药)师任职基本条件:1.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32.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满2年;3.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担任药(中药)士职务满4年;4.非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5.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药(中药)士职务满5年。(三)主管药(中药)师任职基本条件: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中药)师7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中药)师6年;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中药)师4年;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药(中药)师2年;5.对不具备相关学历而已取得中级职务的对照破格晋升条件。(四)执业药(中药)师任职基本条件: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4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已受聘担任主管药(中药)师职务。(五)从业药(中药)师任职基本条件:从业药师的认定条件: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通过认定取得从业药师资格。1.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的;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的;2.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3.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八年的。参加从业药师考试条件: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主管药师或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认定从业药师资格。取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事法规科目考试;取得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事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三、审定确认与审核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准备或已经在我市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审方等岗位工作而持有外地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四、审定确认与审核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一)审查内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5药监部门)和市人事部门主要审查持有外地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的条件,重点审查其人事档案、学籍档案(从高中开始)、初次取得上岗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对于户籍所在地与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地不一致的,包括持有外省、市人事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而户籍在本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须审查该专业技术人员在资格取得地的工作经历及资格的取得是否经当地人事部门委托等有关事项。对持有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的市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核登记,主要通过审核相关资料确定其真伪,对真实有效的经登记充入到我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中,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聘任,未经登记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律不允许在我市使用。(二)审查程序:一是由本人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定表》一式四份,接收单位签署意见;二是接收单位带齐审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送市药监部门初审;三是经市药监部门初审合格的由市药监部门统一送市人事部门审定,签署“符合任职基本条件”或“不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审定确认意见。经审定确认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本市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方可聘任。通过审定确认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纳入我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管理,按照《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五、工作步骤:(一)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用市外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已在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工作而新办理变更手续所用市外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6与职业资格证书,未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确认或审核登记的,一律不予认可。(二)其他从外地调入(包括资格证书与户籍不相符的)已在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合法性及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任职基本条件的审定将分步进行,计划在2008年底全部完成。六、市外药学资格审定及审核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一)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包括学籍档案、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等资料);(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布文件复印件(要求有复印单位盖章及经办人签字);(三)学历证书(包括高中及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四)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俗称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关证件上姓名、身份证号等内容有不一致的还须提供户籍证明);(七)学习及工作简历;(八)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九)审定与审核登记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若因特殊原因上述部分档案资料不能提供的,由市药监和人事部门向对方劳动或人事部门发函确认。七、审定确认的时限:市药监部门在收齐相关资料后将对其进行初审,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市人事部门;市人事部门在收到市药监部门送审的相关资料后,将对资料的真实性及资格取得的合理性、合法性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查、审核,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确认工作。市药监部门与市人事部门将7把审定结果报送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宁波市人事局备案。同时将审定结果在余姚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上公示。审定工作与审核登记工作进行是否顺利,直接关系到我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质量问题,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市药监部门与市人事部门做好这项工作。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的解释权归市药监部门和市人事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为62752005,市人事局联系电话为62702640。附件:1.《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定表》2.《药学专业执业资格、从业资格审核登记表》3.市外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花名册二○○七年十月十二日主题词:药品监督技术资格审核登记通知报送: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波市人事局。抄送: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余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10月15日印发8附件1: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定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出生地参加工作时间专业工作年限工作前学历(位)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最高学历(位)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原单位情况工作单位及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及获得时间资格证号评委会名称审批机关、文号聘任职务聘任时间现单位情况调入时间及原因工作单位及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标准工资学习工作简历(本人签字)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药监部门初审意见年月日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注:1、本表一式4份,一份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一份存市人事局,一份与有关申报资料一起报宁波,一份存本人档案。2、本表上报时,须附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公布文件。9附件2:药学专业执业资格、从业资格审核登记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出生地参加工作时间专业工作年限工作前学历(位)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最高学历(位)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工作单位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资格及获得时间资格证号评委会名称资格审批机关职业资格名称及获得时间资格证号考试或认定机构证书管理号学习工作简历(本人签字)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药监部门初审意见年月日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注:1、本表一式4份,一份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一份存市人事局,一份与有关申报资料一起报宁波,一份存本人档案。2、本表上报时,须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确认登记表)及公布文件。10附件3:市外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花名册填表单位:(盖章)联系人:电话:手机:填表时间: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地工作单位最高学历毕业时间从事专业资格名称取得时间评审组织公布文号资格证号注:此表以书面形式、电子版形式同时上报,由药监部门统一填写。按专业技术资格、从业资格、执业资格分页填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