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9]6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浙江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09]2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机制,满足群众基本卫生需求,保障人民基本健康权益。(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基本药物需求和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个人负担。二是坚持政府主导。2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宏观调控,体现公益性质,促进公平与公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合理参与。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制度建立和推进应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要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使制度实施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三)目标任务。2010年2月25日开始,首批在三区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批瑞安市、乐清市2010年10月1日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1月1日全市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一)明确基本药物范围。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所有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其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应达到一定比例。3(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精神及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计划生育药具、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外,须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信用原则,统一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三)加强中标药品购销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开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每份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履约方式、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药品供应企业严格遵照合同按时、保质、足额供应,及时配送,保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需要。(四)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零售指导价格。政府举办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销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三、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一)建立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医疗卫生机构须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提供给患者。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范围、4临床路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处方行为,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应达到一定比例。(二)健全基本药物报销支付措施。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及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用药范围,并着力拉开基本药物(含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减轻群众基本用药个人支付负担,鼓励基本药物优先使用,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四、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和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投入,落实措施,确保该项制度的全面实施。(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新医改和浙江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09]260号)5文件要求,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人员由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纪委(监察局)、社保、药监局、经贸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本区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相关政策问题和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指导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落实具体人员,承担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注重调研,摸清家底。通过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我市目前基层医疗机构的性质、人员数量和组成、核定编制、基本运行及财政补助等情况,包括职工收入的各部分组成情况,如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三)加强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基层医务人员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进行培训,深刻领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与目的,要组织基层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了解和掌握目录内药品的治疗原理和使用要求,防止盲目用药。(四)完善基本药物使用保障政策。政府主要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建设发展经费、人员经费、机构运转及业务经费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要按照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6的通知》(浙编办[2007]58号)和《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的要求尽快核定编制。在目前编制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可采取在编人员全额补助、其它人员按工作情况合理补助的方法来解决非在编人员工资问题;或者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09年度的药品差价收入,实行定额补偿,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时顺利实施。(五)加强监管,注重评估。卫生部门要加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资金的监管。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要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考核,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六)加强宣传,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大力宣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使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最终目的,让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了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7内容和有关要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全社会的理解、配合与支持,从根本上改变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的用药习惯与认识,使医疗机构愿意配,医务人员愿意开,就诊人员愿意用,真正成为看病首选药物,逐步改变以药养医、药价虚高、滥用药物等现象,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维护人民健康权益。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