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0〕6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要求,结合西藏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藏医药学是我区优秀的民族文化资源。藏医药起源于西藏,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诊疗方法、系统的理论体系和浩瀚的文献典籍,是祖国医药学宝库和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为完整、最具影响的民族医药学之一。继承、发展藏医药事业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体系,造福各族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藏医药是我区重要的医疗卫生资源。长期以来,我区的藏医药、西医药和中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的任务。藏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法灵活、费用低廉,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特点和优势所在。促进藏医药发展,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服务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三)藏药业是我区有开发潜力的经济资源。独特的高原药材资源和悠久的历史传承赋予了我区藏药产业面向区内外发展的巨大市场空间。发展藏药产业、壮大藏药经济,是我区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深入实施“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经济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对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义深远。(四)藏医药事业发展面临难得机遇和严峻挑战。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推进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提出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战略支撑产业,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完善藏药标准体系和检验监测体系,积极推进藏药产业化。《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推动新时期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导。由于种种原因,我区藏医药事业和藏药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仍然面临着服务面窄、人才短缺、研发不足、技术落后、产业规模小等问题。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为契机,从夯实基础、落实政策、深化改革等方面入手,着力推动藏医药事业的新发展。二、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市场竞争与政府扶持、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以整合资源、发展事业、做强产业、弘扬文化为总方针,坚持藏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藏医药特色优势,走立足传统、着眼创新和藏医藏药并举、生产流通并重、资源开发与保护建设并重、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六)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藏医医疗服务体系、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藏医药科研创新体系、藏药产业体系、藏医药标准体系。全面提升藏医药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藏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实现全区县以上藏医医疗机构、人员、设施“三配套”,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在地(市)级以上藏医院建成7—9个国家级藏医重点专科。切实加大藏医药研发力度,力争在藏医药学基础研究和藏医临床研究、濒危藏药材的种植(养殖)技术研究、藏药生产工艺技术创新等方面有所突破。力争到“十二五”末,藏药产业总产值翻一番。三、建立健全藏医医疗服务体系(七)健全农牧区藏医药服务网络。巩固和扩展农牧区藏医药服务领域,满足农牧区群众对藏医药的服务需求。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健全县级藏医医疗服务机构,在所有乡(镇)卫生院开设藏医科并配备藏医技术人员。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以地(市)为龙头、县为枢纽、乡村服务点为网底的藏医医疗服务网络。(八)完善全区藏医医疗体系。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作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的自治区藏医院,使之成为基础设施完备、功能结构合理、科技优势领先、藏医特色突出、传统风格和现代气息并存的综合性藏医院,成为全国藏医医疗机构的龙头。地(市)级藏医院是各地(市)集医、教、研和指导基层功能为一体的藏医医疗机构,要按照《二级甲等藏医医院建设标准》健全机构、完善功能。要根据本地群众对藏医药服务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有条件的可逐步提高等级标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藏医医疗机构。支持有资质的藏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藏医开办藏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非公立藏医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藏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充分发挥民间藏医作用,加强对民间藏医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民间藏医药人员的服务水平、技术水平和执业素质。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民间藏医具体管理办法。(九)强化各级藏医医疗机构业务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坚持以藏医藏药为主,加强专科(专病)建设,做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大力推广和使用安全、有效、简便、价廉的藏医适宜技术和藏药制剂,突出藏医药特色服务。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城市藏医医疗机构对农牧区藏医医疗的支援和指导工作。各级藏医医疗机构必须强化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以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为核心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各级藏医医疗机构的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加强急诊急救人才培养,支持开发以藏医药理论为指导的疾病预防保健技术和产品,提升藏医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传染病、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的能力。在突发传染病和重大疾病的防治、重大科研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鼓励和支持藏医医疗机构与西医医疗机构之间密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四、努力提高藏医药人员队伍素质(十)推进藏医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注重培养藏医药高层次和藏医药紧缺型、实用型人才,加强藏医药研究生教育,进一步稳定本科教育;积极开办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开办留学生教育,努力提高藏医药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学历层次。加大投入,不断改善西藏藏医学院教学基础设施、教材和师资条件,加强藏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早日把西藏藏医学院建设成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努力把西藏藏医学院逐步建设成为“西藏藏医药大学”。(十一)完善继续教育和藏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建立和完善藏医药继续教育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藏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积极为农牧区培养实用型藏医药人才。重视在职藏医药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工作。积极开展藏医药学传承工作,鼓励和支持名老藏医药专家带徒授业;整理名老专家的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临床经验,总结藏医师承教育工作经验并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弘扬藏医药传统的优良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突出藏医药特色”的服务理念。加强对藏医药服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做到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五、加大科研力度,推动藏医药继承与创新(十二)大力加强藏医药科技创新。充分发挥藏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藏药生产企业以及名老专家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研究方法,进行多学科、多领域协作攻关,努力突破制约藏医药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藏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实现藏医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十三)明确藏医药科研方向和重点。以保持藏医药特色和优势为前提,以继承、挖掘、整理藏医药学为基础,以提高临床疗效与藏医药整体水平为目的,以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以特色专科和显效方药为突破口,制定和实施藏医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继续开展藏医药古典文献整理研究,开展和完善藏医药技术标准化研究,加强对藏药特殊成分、特殊工艺和替代品的研究以及藏医临床诊疗规范化研究,完善藏医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的研究。加强藏药新药开发和濒危动植物品种的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研究;开展民间验方和适宜技术的收集与整理及传统藏药炮制技术标准化研究。注重藏医药预防和治疗突发传染病及重大疾病的临床研究工作。切实加强藏医药信息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整合我区藏医药科研资源,力争将西藏藏医药研究院升级为“国家级藏医药科学院”,使之成为藏医药研究和开发的重要基地。依托自治区著名藏药企业与科研机构,成立“西藏自治区藏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六、整合资源,打造品牌,提升藏药产业化水平(十四)做大做强特色藏药产业。以资产为纽带,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大国有藏药企业改组改制力度,通过企业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做优藏药产业。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支持同品种藏药资源整合,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集约化、集团化和现代化,提升我区藏药研发、制造基地地位。加快藏药产品结构调整,扶持名、优、新、特产品发展,努力改变藏药工业低水平、重复生产状况。实施藏药商标战略,培育有潜力的传统藏药著名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十五)培育藏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加强野生藏药材资源管理。做好藏药材资源普查,建立全区藏药材资源信息库;采取政策引导、建立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坚持合理采挖与保护相结合,加强人工栽培、种植(养殖)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促进资源恢复与再生。周密规划,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藏药材种植(养殖)基地。扶持和发展一批藏药材种植及加工企业以及藏药材种植专业村、专业户,走“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发展道路。引导区内有实力的企业投资藏药材规范化和规模化种植(养殖)及加工,鼓励和支持通过招商引资、技术协作和企业嫁接等方式与区外中药企业合作,建立规范化、规模化藏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人工栽培、种植(养殖)藏药材品种申请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十六)加强藏药注册、生产监管。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政策,成立藏药审评机构,使藏药注册审评贴近藏药理论和实际。县以上有条件的藏医医疗机构可建立制剂配制中心(室);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中心(室)配制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进行。医院制剂生产以满足本院和自治区内基本医疗需求为主要目标,支持藏医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研制和应用特色藏药制剂和藏药“卡擦”。在规范农牧区藏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藏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藏药材。七、夯实基础,广辟渠道,为藏医药事业发展创造条件(十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特色、规范建设”、“填平补齐、改扩建为主”的建设要求,将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改善各级藏医医疗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十八)藏医医疗服务和藏药纳入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范围。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中,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藏医医疗服务和藏药纳入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范围;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藏医医疗机构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藏医诊疗项目、藏医医疗服务设施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中充分考虑藏医药特点,鼓励使用藏药。努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藏药逐步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订《西藏自治区基本用药藏药目录》,增加自治区职工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医疗药物目录中的藏药品种,加大藏药的政府采购力度。县级藏医院(科)、乡(镇)卫生院必须配置自治区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藏药品种。(十九)充分发挥对口援藏的重要作用,促进藏医药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