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华中师范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0届学校党委会第14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年11月16日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序言华中师范大学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学校以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办学目标,以“以生为本、以师为先”为办学理念,以“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有特色的工科”为学科发展战略,以“忠诚博雅、朴实刚毅”为大学精神,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未来教育家以及推动国家、民族与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导者和精—2—英人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中师大”,英文译名为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CCNU),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资举办,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教育部审批。第三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第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第七条学校的校训为“求实创新、立德树人”。—3—第八条学校建设“博学、博雅、博爱”的校园文化,积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第九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华大”基本形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第十条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第十一条学校校歌为《华中师范大学校歌》,定稿于2013年6月。第十二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日。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三条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第十四条举办者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第十五条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第十六条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第十九条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4—第二十条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第三章学校基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章学校的组织机构第一节管理架构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5—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总会计师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6—(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三)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十)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二)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7—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的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为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学校咨询委员会由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8—(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