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2)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成绩折算办法(8)宁夏大学运动队奖励办法(11)体育学院分管训练副院长工作职责(15)宁夏大学高水平队教练员训练课堂常规规定(16)教学(训练)督导员工作职责(18)宁夏大学教练员目标责任书(19)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补助发放管理规定(22)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带校外队员训练有关规定(23)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运动服装管理规定(24)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外单位参加各类比赛管理规定(27)—2—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训练与比赛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提高竞技运动水平,提升学校知名度,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05〕4号)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校纪检委、校体委、学生处、教务处和体育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运动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条相关部门职责:一、纪检委负责:对高水平运动员的入学资格以及专项考试进行监督,确保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二、学生处负责: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和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三、教务处负责:(一)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管理;(二)组织、协调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教学计划的实施,并进行文化课成绩的管理;(三)高水平运动员毕业学位资格的审核工作。四、校体委负责:审核学校运动训练工作计划,核拨运动队参赛相关费用和运动员日常训练补助。五、体育学院负责:(一)制定学校运动训练工作计划;—3—(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中专项技能的考核与选拔;(三)教练员的遴选、聘任与考核;(四)高水平运动员训练成绩的评定;(五)协助校体委做好运动队参赛的各项工作。第三章招生工作第四条高水平运动员是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通过专项测试和文化课程考试,达到招生要求并已录取的全日制大学生。第五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工作应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在学校主管领导的负责下,由学生处和体育学院具体落实高水平运动员的专项考试与招生工作。第六条高水平运动员提供的运动等级证书和运动成绩证明必须属实,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者(含隐瞒伤、病者),取消入学资格与学籍。第四章运动员管理第七条高水平运动员入学时必需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第八条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对不签协议或经训练达不到协议规定要求者,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按所选专业跟班学习,分项目训练。半天学习文化课程,半天进行专项训练,按照学分制模式进行管理。第十条为了更好地提高专项成绩,对于达到健将级水平的运动员,原则上只选修所学专业通识教育课、通修课以及专业方向模块课程中的理论课程,主要采取学期初或学期末集中授课的形式,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评定成绩。实践课(教育实习、毕业论文除外)学分以专项训练课—4—成绩代替。第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所修课程与学分数,按照《宁夏大学教学指导书》中运动员所选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第十二条除健将级水平的运动员外,其他高水平运动员所修课程均按学校、学院统一要求进行考试。运动员所修课程按照《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成绩折算办法》(另行制定)执行。第十三条高水平运动员学习成绩折算等级由体育学院根据其比赛成绩和运动水平确定,每学期核定一次报教务处备案。折算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折算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运动员如遇重大比赛,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该学期部分或全部课程的缓考手续,其补考成绩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运动员奖学金的评定以折算后的课程成绩为准。第十四条高水平运动员要积极参加正常的训练和比赛,不得以任何理由旷训和旷赛。同时在正常训练、比赛时间外,必须学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无故不参加训练、比赛或无故不上课等违犯纪律的运动员,将按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高水平运动员可以免修公共体育课(限非体育专业),其成绩由教练员按训练出勤、比赛成绩评定,不再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第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因以下原因之一,可以申请退队:一、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进行训练、比赛者;二、运动队因新老交替、项目、位置等变化被淘汰者。第十七条运动员退队时,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体育学院和所在学—5—院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教务处,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退队。退队后,运动员可在所学专业同普通生一起学习文化课程,并按普通生的文化课要求进行学籍管理。第十八条对于因非正常原因(如违反训练纪律被除名)离队的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协议有关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的其它事宜,参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教练员管理第二十条凡愿意承担经研究确定的各体育运动项目训练任务,且有一定专业运动经历和较高技术、战术水平的校内外从事某运动训练项目的人员,均可参加该项目教练员的竞聘。第二十一条教练员竞聘一般由竞聘者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训练计划、训练办法,由体育学院组成竞聘考核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评审,最后投票决定教练员人选。由校体委发给教练员聘书,并与教练员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第二十二条对某一项目教练员竞聘者经评审,认为无合适者,可指定或外聘。第二十三条教练员聘任期一般为四年,如遇特殊情况(如未完成既定训练任务),可提前解聘或延期。个别项目如果急需调整教练员,可随时竞聘或指定。第二十四条教练员职责:一、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文化修养。二、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科学指导运动训练。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素养,力求创新发展。—6—三、科学地确定运动队的竞赛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训练计划,督促运动员全面实施训练计划,并依据反馈信息,及时、创造性地调整训练计划。四、严格执行训练计划,遵守训练时间,做好训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课前有教案,课后有小结。五、及时了解招生信息,主动推荐优秀生源;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运动队(员)基本情况及其阶段表现。第六章经费第二十五条教练员和运动员日常训练经费另制定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教练员和运动员比赛期间的补助费,根据竞赛规程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七章奖励措施第二十七条教练员带队参加比赛获得名次的奖励参照《宁夏大学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及体育竞赛获奖项目奖励办法》(宁大校发〔2006〕70号)执行。第二十八条运动员参加比赛获得名次的奖励参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对工作勤勉、成绩突出的在职教练员,在教师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审时优先考虑。第三十条如果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各种邀请赛和商业比赛除外)获得名次时,可凭获奖证书及体育学院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学分奖励,具体办法参照《宁夏大学学生课外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7—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成绩折算办法为了加强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管理,促进高水平运动员全身心投入日常训练工作,提高竞技运动水平,根据《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校发〔2008〕8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高水平运动员所修课程均按学校和运动员所在学院统一要求进行考试。考试成绩折算等级由体育学院根据其比赛成绩和运动水平确定。每学期核定一次报教务处备案。折算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折算后仍不及格课程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二、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成绩折算办法如下:等级比赛成绩及运动水平及格标准实际分数范围折算方法A全国以上级别比赛全国运动会前八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全国民运会比赛前八名30分30分按加入40分计算31—70分按70分计算70分以上按实际得分计算B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分区赛自治区运动会前三名自治区高校运动会第一名或累计得分达15分以上35分35分按加入35分计算36—70分按70分计算70分以上按实际得分计算C因伤病及报名等原因未参加比赛者或某学期没有比赛任务但长期训练者40分40分按加入30分计算41—70分按70分计算70分以上按实际得分计算注1、凡某门课程无故缺课达1/3者,该课程不享受折算办法2、运动员若参加多个等级比赛,以最高等级折算课程成绩三、高水平运动员如遇重大比赛,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该学期部分或全部课程的缓考手续。其补考成绩仍按照《高水平运动员考试—8—成绩折算办法》折算,运动员奖学金的评定以折算后的课程成绩为准。四、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成绩由体育学院主管训练副院长负责,并实行训考分离,各项目教练员只负责评定高水平运动员的平时成绩,专项成绩由体育学院专家考核小组进行评定。五、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训练态度、平时测试等)和比赛(或训练)成绩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不得高于30%。教练员在学期末将运动员平时成绩(附考勤表)上报体育学院教学办公室。六、个人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运动成绩达不到入学前的标准,不再进行课程成绩的折算;集体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运动成绩未能达到学校要求或考核成绩达不到85分以上,不再进行课程成绩的折算。七、高水平运动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旷训和旷赛。有事必须向教练员请假,并向主管训练副院长报批备案,教练员不得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而私自向运动员请假。八、同时在正常训练、比赛时间外,必须学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无故不参加训练、比赛或无故不上课等违犯纪律的运动员,将按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九、对于参加宁夏大学各项目训练的非高水平运动员,不执行上述考试成绩折算办法。其所获得成绩按照《体育学院学生创新成果奖励学分标准和免修相应课程实施细则》执行。—9—宁夏大学运动队奖励办法(试行)为了加强我校运动队训练管理工作,调动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加快我校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校发〔2008〕89号)、《宁夏大学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及体育竞赛获奖项目奖励办法》(宁大校发〔2006〕70号)和《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运动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实施的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我校参加比赛的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二)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以上比赛中所获得的奖金发放。二、奖励标准:名次比赛规格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50004500400035003000250020001500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4000350030002500200015001000800全国单项体育比赛(大运会项目)200015001000800500400300200自治区运动会900700600500400300200100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6005004003002001008050自治区单项比赛500300200100自治区高校运动会1501007050(一)集体项目奖金按照运动队人数*奖金数进行核发,领队、—10—教练员计算在运动队人数之内,并按照所取名次奖金的两倍进行核发,助理教练按照1.5倍进行核发;(二)个人项目教练员、领队按照该队一名运动员所取最好名次的奖金进行核发外,其余按照运动员所获奖金的25%进行核发,助理教练按照该队一名运动员所取最好名次的奖金进行核发外,其余按照运动员所获奖金的10%进行核发。(三)个人项目运动员按照所取名次对应的奖金进行核发。(四)教练员带队在自治区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如果比赛按照特、一、二、三等奖录取名次或分级(分组)进行比赛,则分别按照下列奖励标准执行。等次比赛规格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全国性体育比赛(全运会、大运会项目)1000800500300全国性体育比赛(非全运会、大运会项目)500300200100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