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发布者:周福玉信息来源:办公厅发布时间:2011-06-2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依法治安、职责法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平安重庆”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和奖惩。(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关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七)及时如实统计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八)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及其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现场执法、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职责。(九)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园区及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十)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十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统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3.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4.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5.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6.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8.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将审核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同时抄告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负责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国防工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工业企业新建、技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将审核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同时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市教委。――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对区县(自治县)和其他部门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指导区县(自治县)和其他部门所属教育机构做好相应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4.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报告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相关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用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5.市交委――负责结合交通行业的特点,研究并组织拟订交通运输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监督检查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局和市交通执法总队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负责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工程质量、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市场、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等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负责长江水域以外地方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全市水路运输管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标管理,以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地方船舶的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规定,负责通车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依法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轨道交通营运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6.市农委。――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及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渔药)、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7.市商委。――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商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8.市公安局。――负责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并实施安全许可;制订有关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牵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市车辆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监督其解体;负责对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交通信号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法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规划的评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市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