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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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延边州财政局延边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边州城市信用社联合社延州银发〔2006〕82号关于印发《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市信用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政策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06]102号),为促进延边州就业再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会同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城市信用社联合社,结合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了《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延边州财政局延边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边州城市信用联社二○○六年四月十一日主题词:信贷政策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通知抄报:长春中心支行联系人:许亮联系电话:0433-2902980(共印80份)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办公室2006年4月11日印发附件: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有关规定,依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为改进和完善延边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全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结合延边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延边州境内开办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各县(市)政府组建的或其指定的担保机构和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社),均可办理本辖区内(包括镇、乡)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州劳动保障部门组建的担保机构及与其合作的经办社,可在全州范围内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且呈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从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有效证件的应届毕业生。(四)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有关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的城镇劳动者。(五)境外就业人员。是指延边州内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到境外就业的具有延边州内户籍的人员。(六)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起来就业的形式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再就业兴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七)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第五条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经担保机构与经办社协商一致,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六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员人数,经担保机构与经办社协商同意,可按人均2——5万元贷款额度掌握,其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与经办社共同商定。县(市)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贷款额度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下同)、州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放贷款。第七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可以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分期还款;结息方式按照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社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社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办理展期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展期申请书;(二)信贷员调查报告;(三)经办社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由担保人在《借款展期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第十条小额贷款申请人(不含出国镜外就业的申请人)必须在延边州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3个月后,方可向经营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经担保机构审核并同意担保后,经办社应按规定及时审核并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或经办社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并依照如下申请程序办理贷款业务:(一)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经营特种产品的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4.证明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5.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6.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社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三)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要对其拟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经营趋势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预测。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阅借款人信用评价结果,还应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勘察、项目审核、拍摄预留照片、图片资料、微利项目确认、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四)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联合审核后,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对符合贷款要求的及时发放贷款。1.需提供反担保的,由担保机构、借款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2.经办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属于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贴息(全额或部分)专用章。3.经办社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第十二条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出国境外就业人员的,贷款程序如下:(一)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为其办理境外就业中介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5.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存储备用金的银行三方签订的《吉林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委托监管协议书》;6.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保证书或由自然人提供反担保;7.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诺代偿书;8.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三)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审查中介机构的合法性、经营活动情况、备用金存储情况、境外就业人员的身份、协议书的签订情况、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1.担保机构、借款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反担保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2.经办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3.经办社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第十三条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企业的,贷款程序如下:(一)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及完税证明;5.企业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当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报表;6.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7.《贷款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8.《贷款卡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9.项目主要管理部门批准文件;10.抵押物权属证明;11.抵押物照片;12.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企业的,须提供《合伙经营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3.证明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1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15.企业与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1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17.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社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三)担保机构与经办社联合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其市场占有率、效益、信用以及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还要对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勘察、项目审核、拍摄预留照片、图片资料、微利项目确认、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对反担保人的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审核,同时出具《贷前调查报告》。(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联合审核准予贷款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1.担保机构、借款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2.经办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属于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贴息(全额或部分)专用章。3.经办社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第十四条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程序如下:(一)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3.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及完税证明;4.《贷款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5.企业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当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简历;7.《贷款卡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8.项目主要管理部门批准文件;9.特种行业经营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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