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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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乌政发[2004]9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街道管理工作,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国家《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街道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守土有责”以及“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明确街道办事处工作任务和职权,保障经费供给,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基层二、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为所在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和群众公益性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1.对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发动,并组织实施。2.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各项达标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达标街、达标小区的建设工作。3.协助市政管理部门管理辖区内市政公共设施,教育居民群众维护好市政设施,制止损坏市政设施和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问题或接到居民投诉,要及时告知并协助管理部门查处。4.负责辖区内绿化达标单位的创建工作,协助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管理、养护辖区内绿地和树木,对破坏绿化行为予以制止,发现问题,要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管理、检查辖区内单位庭院绿化工作,负责落实辖区内年度义务植树任务。5.做好市容环卫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协同环卫管理部门搞好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和清扫保洁工作,对环卫队伍的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并对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治安、绿化等履行监督职责,对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推进环卫工作管理。6.对在辖区道路、人行道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阅报栏等实施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应予以制止,要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7.对在辖区内街设置的农贸市场和商业网点实行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改变原设置,而且影响居民生活、有碍社区环境卫生的行为,要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查处。8.协助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辖区内市场、商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摆、乱放及无照经营现象;对违法占用道路和无照经营、占道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设立工商局举报联络点和消协投诉站,重点调解处理商业、服务业、物业、劳资和环境卫生保护五类权益纠纷。9.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协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造成污染扰民事件等情况进行查证。10.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物、扬尘,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破坏周边环境卫生和阻塞交通、损坏道路和闲置工地存在安全、治安和消防隐患等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11.组织辖区内房屋安全普查和危房督修工作,发现危房及时督促业主或使用人到鉴定单位申请鉴定,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房屋及住户安全。.12、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13.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物业公司落实各项居民工作事务进行监督,对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行为进行批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14.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告知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处。如发生火灾,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和开展救灾行动。15.检查、督促新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落实,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管理工作。16.在爱卫会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在辖区内开展健康教育和除害防病工作。17.协助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18.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街道办事处辖区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发现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尤其是生产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劣质食品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并协助质监部门查处。19.协助卫生部门监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存在非法医疗机构情况的,要及时告知并协助卫生部门查处。(二)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1.负责指导、组织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2.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特困人员救助、救灾、老龄、民间组织、行政勘界管理和社会捐助等工作,审查低保、特困群众医疗、子女就学和冬季取暖救助资格条件。3.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辖区出现的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及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强要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劝导当事人应依法解决问题。对涉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当地公安部门查处。4.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管理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5.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负责人口普查、征兵登记、民兵整组、预备役登记工作。6.制定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和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关、团体及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基础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完善社区安全防范的各项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出租房和非户籍人口的管理,督促暂住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发现有“三股势力分子”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及时告知驻地派出所。7.组织发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措施。8.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做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的预测排查工作,把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9.做好辖区内无毒社区等建设工作,开展禁毒、扫黄打非等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发现黄、赌、毒等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10.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向辖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11.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人民防震、防灾工作,组织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开展抗灾抢险工作。12.协助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辖区内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检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13.负责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14.负责辖区内的育龄群众的生育申报、审批工作,为居民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证》。指导辖区内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为育龄群众建档立案。15.负责做好民族宗教、语言文字事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侨务工作,维护和保障华侨、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辖区内华侨、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宗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16.协助统计部门按时完成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各类普查、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街道统计信息网络。做好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和统计法规的行为,要告知并协助统计部门查处。17.对辖区内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适龄儿童不能适时接受义务教育,应及时对其家长进行教育规劝,并告知教育部门。(三)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1.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创建示范街道/社区、文明社区,以及争创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组织街道内社区创建安全社区、卫生社区、无毒社区活动,组织利用辖区内各类文体设施,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指导居民科学锻炼,为社区居民健康生活创造良好环境。2.组织协调辖区内社区建设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区范围的划定,制定社区发展规划。整合、利用社区服务资源,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开展社区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3.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居民开展创建“生态社区”活动,加强社区绿化美化工作,倡导“绿色生活”理念,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4.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和维护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5.协助卫生部门举办社会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居民初级保健、艾滋病人员登记和防治、残疾人康复等工作。6.为社区居民健康保障提供服务,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7.负责组织社区科普、文化、体育、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素质。8.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引导、动员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各项建设工作,开展社会义务工作。9.负责组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10.尚有农村的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四)在居民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各种社会公益活动。2.指导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3.会同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的就业招聘、录用等项工作,并及时呈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4.统筹建设、管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设施,按照标准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办公信息自动化等硬件建设,监督和保障社区居委会建设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使用。三、工作职权(一)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权。(二)协助公安、工商、司法、建设、国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市政市容管理等职能部门派出的机构,在辖区内开展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街道办事处有权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派驻街道的执法中队实行双重领导,人、财、物由区行政执法大队管理,街道办事处对执法中队有日常管理和人事建议权。(三)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考核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四)对辖区内地段的改造、拆迁和小区开发建设中涉及居民切身利益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前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向施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驻区群众书面公示,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反馈意见,有关审批部门应认真听取意见。(五)参与辖区地段改造和小区开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共同验收。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群众利益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六)对辖区物业公司有日常监督管理权,房管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资质年检时须听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意见,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房管部门不予年检,直到改正为止。(七)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指导和监督权。(八)对辖区内房屋屋面、阳台、檐棚卫生脏乱差、渗漏而损害他人利益等问题,街道办事处有权责成责任方限期改进和修缮,对市、区统一部署的环境整治工作行使组织领导权。(九)有关部门审批(含年审)内街临时停车场和设置咪表停车位前,应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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