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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摘要:未成年人的健康茁壮成长是一国未来强大的根本保障,当代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趋势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未成年人以其自身不同于成年人的独特性导致其犯罪的独有特点,并进而向全世界提出了如何有效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时代课题。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是西方国家对如何挽救犯罪者的机智回应,社区矫正兼具着监禁刑的惩罚意义和非监禁刑的人道主义特征,在西方社会取得了不菲的成果。自2003年我国首次在国内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建设至今,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同样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文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为切入点,阐释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进一步论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其中着重探讨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并在回顾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刻反思;在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弊端及成因之后,笔者提出了完善和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我国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前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困扰世界各国已久,不仅是因为未成年人对于一国的重要性,还由于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主客观方面都存在与成年人截然不同的特征,因此就要求在对待这一问题时必须要与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和教育手段区分开来。总体而言,世界各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大都采取了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方针,但是具体到实际的做法上又千差万别。社区矫正制度首先由西方国家建立,并主要是对未成年人开始适用,其非监禁形式的刑罚模式一经适用就得到了社会的欢迎,不仅是由于传统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此得以展现,更重要的是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社区矫正对未成年人挽救教育并重返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自2003年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和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以来,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矫正方式主要就是少年管教所制度、工读学校制度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三种。少管所制度是监禁刑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延伸,尽管其能够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罪犯隔开,但是其监禁的实质依然不利于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工读学校制度则在实际中由于教育投入和师资及后续教育等问题并未得以大范围开展;社区矫正制度则是一套在西方社会已经发展相当成熟且成果斐然的全新矫正体系,十几年间在我国的试点推行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建立推广将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和时代的必然趋势。然而,相较于起步较早的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并不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尤其存在不少需要反思的不足之处,本文将以此为研究目的,深入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上存在的弊端,剖析这些弊端存在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建议。21世纪是各国群雄争霸的世纪,国家间竞争日益激烈,而人才是一切力量的根本源泉,因此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是一国立足和发展的重中之重,世界各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无不采取谨慎的态度,从西方国家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就可以看出。我国自建国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向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并推行了具体的实践方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全方位开展,社会经济水平的持续上升,社会矛盾也日渐尖锐,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尤为突出。这就要求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方法必须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学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任何制度的建立背后都有一套成熟而强大的理论体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也不例外。首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导致应当对其采取截然不同与成年人犯罪的措施,而随着当代法治的发展,形成一套完整的矫正制度必然是大势所趋;其次是社区矫正制度顺应时代而生的理论优势和西方国家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成果表明这一制度的旺盛生命力绝非偶然。(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之所以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三大公害”之一,根本原因在于其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生理发育尚未完成,心理建设也未成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呵护和引导,而一旦有一方教育的缺失,就极有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成长的缺陷,在其受到不良诱惑的时候必然使其误入歧途的几率增加。就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的分析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犯罪多为激情所致,未成年人大多情绪不稳,易受外界影响,行事往往不考虑后果,且动机幼稚,受到不法分子的挑拨时难以冷静对待,这是由未成年心理发展不成熟所决定的;第二,犯罪多为团伙实施,未成年人正值内心叛逆期,虽然不愿受到学校和家庭的过多束缚,但是又极其向往友情,而团伙犯罪正好满足了他们的这种需要,小团伙的犯罪形式不仅能壮胆,还使他们产生一种畸形的归属感;第三,犯罪大多涉财,且数额较小,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性很弱,盲动性较强,对他们而言破坏规则的过程本身远重要于结果,而经济的不独立性使得未成年人最有可能的犯罪行为就是与钱财相关,又由于缺少事前的谋划,多表现为临时起意,见好就收;第四,犯罪低龄化特征明显,当代社会互联网等信息传播途径的便利使得未成年人过早地接触世界,早熟是当今未成年人的显著特征,犯罪低龄化正是这一特征的直接表现,另外,大量农村青年的进城务工所造成的传统居民社区的瓦解也是一大诱因,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导致其在同龄人中所受的影响加大,不良诱惑的影响也必然加大。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使其鲜明地区分于成年人犯罪,这是采取不同刑罚措施的先决条件。(二)社区矫正制度的优越性19世纪末近代刑法学派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思想,并逐渐认识到监禁刑的缺陷和不足,提出非监禁刑和改造犯罪人人格的理论,此为社区矫正思想的理论源泉。到了20世纪50年代,罪犯再社会化思潮开始兴起,安塞尔提出人道主义的刑罚观和对罪犯的再社会化,由是社区矫正理论逐渐成为西方学者研究的对象,并渗透到国家的立法实践之中。从其思想渊源看,社区矫正有着比传统刑罚观念主导下的监禁刑明显的优越性。首先,社区矫正顺应时代潮流,符合了当今世界公认的刑罚谦抑思想。重刑主义早已被现代法治所抛弃,被认为是野蛮和落后在一国法制上的表现,当代社会人权思想的主导地位必然使得刑罚朝着文明轻缓的方向发展。而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改造犯罪人,通过矫正使其回归社会而非报复,社区矫正刑的目的是完成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这种理念在当代社会已经取得共识性的认可。其次,社区矫正有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监禁刑以其严厉的惩罚性和极大的羞辱性使得犯罪人被标签化,在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道路上造成了极大的障碍。这不仅是由于监禁刑对犯罪人尊严所产生的毁灭性打击,还由于监禁刑用一道高墙在犯罪人和社会之间架起的无形铁网,而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打破了这面非人道的隔离墙。社区矫正刑的行刑环境在社区之中,不仅需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还要求与正常的社会环境最大程度地接近,犯罪人在这种环境中服刑而不必受到关押,实际上所受的限制也大大减少。因此,相对于监狱行刑而言,社区矫正更体现着刑罚过程中的人道化精神。1最后,社区矫正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降低了刑罚费用。近代社会犯罪率的上升直接导致监狱的爆炸式填充,各国在监禁等刑罚中的经济投入以不可思议的比例逐年上升,近代世界各国无不深受其苦,社区矫正的产生极大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其非监禁的行刑方式不仅节约了刑罚的空间成本,还可通过社区服务的方式为社会创造财富。这对犯罪人的回归社会不能不说是一种良性的信心重建方法。(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由未成年人犯罪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可知,对未成年犯必须采取一套不同于成年犯的刑罚体系,西方国家兴起并建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正是对这一课题的回应,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社区矫正实践,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这不仅表明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科学性,也表明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有着现实的必要性。首先,传统的刑罚体系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法治要求。传统的刑罚观念将报应作为首要目的,将犯罪的一般预防置于绝对的重要位置,而轻视对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在这样在一个大的刑罚氛围下,尽管各国对未成年人均有一定的刑罚宽缓政策,但是实际上在操作中更容易发生的还是惩罚大于教育,威慑多于保护。社区矫正制度顺应时代而生,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理应适用这一科学的刑罚制度。其次,社区矫正刑是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最佳选择。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身心发展均不成熟的他们对监禁方式尤为敏感,因此对其造成的二次伤害也更大,这必然造成其真正回归社会的障碍,而社区矫正以完全不同于监禁刑的行刑方式出现,它以在社区服刑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方式降低了服刑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反叛心理,使未成年人的犯罪恶习在较为轻缓的服刑过程中得到矫正,并同时帮助其重建回归社会的认同感,目前而言这是任何其他行刑方式难以做到的。最后,社区矫正降低了未成年犯之间和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交叉感染的机率。继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遭到批判以来,科学验证的事实表明,犯罪行为是习得而非遗传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也表明了其源于对成年人犯罪和同龄人犯罪的模仿,因此在对未成年犯进行挽救教育时应当将其与成年犯隔离开来,并尽可能减少未成年犯之间相处的机会。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是把犯罪人置于健康的社区之中,更有社会力量的参与为其回归社会提供正面帮助,这就大大降低了未成年人恶习难改和交叉感染的机率,对于帮助其回归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可行性社区矫正思想的产生之初是人文主义理念得到重视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以后犯罪心理成为人们研究的对象,并进而产生了再社会化思潮,由此发展出了社区矫正理论,而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则在更晚出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理念已经确立就迅速得到西方国家的争相运用,这表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绝非纸上谈兵的真空理论,而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黄金法则。首先,社区矫正理论已经相当成熟,完全可以由此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起源于1王雄才硕士学位论文:《社区矫正简论》,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第7页。欧洲社区矫正有着相当长的历史和思想积淀,一代代先哲们的思想火花经过后来者的继承、批判和创新最终形成了科学系统的社区矫正理论,自英国首次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方式在立法中确立以来,西方国家在逐渐接受这一理论到完善并运用到实践中的效果表明,社区矫正制度有着天然的可行性,并且与传统刑罚方式相比更能突出现代法治思想的文明与人道倾向。其次,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近代开始成为世界公认的“三大公害”之一,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一直是世界各国司法界力求突破的课题,而社区矫正的出现无异于为这一亟需解决的课题雪中送炭,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善的行刑体系,并且用实际效果向世界展示了这一做法的可行性。最后,尽管东西方在文化差异上的鸿沟不容忽视,但是现代法治思想是全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法制现代化也要求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一国应当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先进经验,在紧密联系国情的基础上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完善提高。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内外发展现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在欧美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良好社会效果,我国自2002年开始对这一制度关注研究,并在2003年开始进行试点推行,至今十几年的实践表明这一借鉴是明智之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较为缓慢,离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仍存在不小的距离。(一)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览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欧美,发展于欧美,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最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而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则有着深刻的民族文化烙印,总而言之,在社区矫正制度广为适用的今天,这三个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有着较强的代表性。1.美国美国是较早将社区矫正制度引入立法的国家,早在1816年马萨诸塞州就出现了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类似“中途之家”的社会工作类型,但是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也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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