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培训合江县妇幼保健院代育兰2016.4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这个规定与“两部委”文件有冲突,主要表现在出生地上,两部委文件是以出生地为准,国办发以申请入户籍地为准,依照国办发文件执行。二、省厅治安总队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解释确保公民依法行使姓名权的通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具体解释如下: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二、省厅治安总队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解释确保公民依法行使姓名权的通知为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及时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公民行使姓名权,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是把握时间节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通过并公布的时间为节点,2014年11月1日后出生婴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二是严格程序要求。新生婴儿上户拟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必须由婴儿父亲和母亲现场签署申明(捺印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明确自愿放弃婴儿随父姓和母姓的权利,申明选取其他姓氏的正当理由,并确认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一)不能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1.婴儿父母双亡,无法提供相关亲子鉴定结果的。2.无法核定婴儿母亲信息的婴儿。3.拾婴或经民政部门收养的婴儿。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二)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情况。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仅限于我县区域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签发要求核查相关资料。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婴儿父母与婴儿在法定鉴定机构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2.提供婴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3.提供婴儿父母双方的新版户口薄原件、复印件或家庭成员表信息。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4.婴儿父母填写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附件1)5.由婴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况领证人不是婴儿母亲的,需提供婴儿亲的签名和加盖拇印的委托书(见附件2)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严格规范超期申领的签发情况。婴儿出生后30日内未及时按照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递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签发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机构及所需材料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1)时限要求:要求在新生儿出院时办理,最迟不超过一个月。(2)需提供的材料:①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②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③原则上由母亲本人亲自办理,如果因特殊原因母亲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需提供母亲本人签名并加盖拇印的授权委托书。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④如果超过1个月未办理的需提供超时限办理的情况说明。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提供父亲双方的新版户籍薄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必须由婴儿母亲亲自办理,不得代办。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2.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1)办理时限:及时办理,不超过1个月。•(2)需提供的材料:•①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附助产技术人员亲笔签名的处理记录,处理记录加盖单位公章。•②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③原则上由母亲本人亲自办理,如果因特殊原因母亲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需提供母亲本人签名并加盖拇印的授权委托书。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④如果超过1个月未办理的需提供超时限办理的情况说明。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提供父亲双方的新版户籍薄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必须由婴儿母亲亲自办理,不得代办。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3.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不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务人员处理的新生儿,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妇幼保健院)负责签发(1)办理时限:及时办理,不超过1个月。(2需提供的材料:①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附助产技术人员亲笔签名的处理记录,处理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②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③原则上由母亲本人亲自办理,如果因特殊原因母亲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需提供母亲本人签名并加盖拇印的授权委托书。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④如果超过1个月未办理的需提供超时限办理的情况说明。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提供父亲双方的新版户籍薄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必须由婴儿母亲亲自办理,不得代办。•4.在县域内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妇幼保健院)负责签发。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5.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单位负责换发,如原签发机构已经不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换发。(1)换发情形:①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②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③无效证件。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如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由签发机构负责为其更换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更换(2)需提供的材料:①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②婴儿父母的书面申请书,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③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加盖鲜章的原签发记录复印件。④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⑤原则上由母亲本人亲自办理,如果因特殊原因母亲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需提供母亲本人签名并加盖拇印的授权委托书。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5.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补发(仅针对本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补发情形: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损毁(2)需提供的资料:①在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登有声明的报纸。②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加盖单位鲜章的原签发记录复印件。③婴儿父母的书面申请书,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④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员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⑤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婴儿母亲亲自办理,不得代办。因母亲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由母亲亲自办理的,可由父亲亲自办理。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四)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减少各种社会因素、人为因素等造成的《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发放困难,各乡镇、各单位应多举措主动服务,促进《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办理,确保住院分娩婴儿出院时《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率达98%以上。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依法规范提供优质服务。各医疗保健机构应积极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的宣传告知工作,在助产机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要求和咨询电话,让群众充分了解签发流程与有关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应标识醒目,指示牌明确,由专人专职负责签发,保证工作日群众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求,有条件的机构可实行无节假日签发。对于因办理资料不齐暂时无法办理的情况,签发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资料明细;对于办理存在疑难问题的情况,签发人员要主动热情做好解释沟通,协助群众办理。三、合江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合江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合卫发[2016]8号)二是提升服务意识,强化主动服务。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要求的宣教贯穿围产期保健服务、住院分娩全程,院内科室协调配合,落实责任负责制,确保提供连续性、人性化服务:产前,由孕产期保健门诊医生和护士告知并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提早做好新生儿姓名确定及相关资料准备;住院分娩期间,责任医生和护士必须主动宣传,反复提醒,督促指导婴儿监护人在婴儿出院前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事宜;办理出院时,出院办理处再次进行提醒和宣教告知;出院后,签发人员与妇产科住院部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反馈未及时办理名单,落实专人负责提醒和督办。四、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质控标准(100分)(一)管理制度岗位职责(8分)1.国家、省、市级相关管理文件齐全,内容了解(3分)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中内容清楚(3分)3.相关管理制度健全(2分)(二)签发场地及设备(10分)1.单独办公桌(2分)2.专用电脑、设置开机密码、设置屏保(6分)3.专用打印机(2分)(三)空白证件管理(10分)1.空白证件存放:加锁柜或加锁抽屉或保险柜,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