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及本省所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第三条省成立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产业化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第四条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省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1.企业规模。总体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要求是该地区主导产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上。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3000亩以上、畜牧业5万头(只)以上、水产业2000亩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1500亩以上、畜牧业3万头(只)以上、水产业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5.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6.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7.申报企业必须是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8.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或者是出口创汇潜力大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行业龙头。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属所在市同类市场中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2.资产规模。资产总值一般要求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资产总值一般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3.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竹木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2.5亿元以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一般在10亿元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蔬菜、粮油、果品、竹木等市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万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一般在3万亩以上,其中水产类市场要求带动渔农大户2000户以上。欠发达地区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农户在1万户以上。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法现象。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口主管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五)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农业或者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第七条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根据行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对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经县(市、区)政府同意,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市对口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二)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推荐,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经所在市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报省对口主管部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三)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分别直接向省级对口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申报。第三章认定第八条各市推荐申报的企业经省对口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征求省级有关农业产业协会意见,提交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按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第九条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享受省级有关扶持政策。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四章监测第十条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第十一条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在监测年份,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附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农口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报省对口主管部门。第十三条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提交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监测合格的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联合发文公布。第十四条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五)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六)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浙农产发〔20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