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与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79号)予以修订。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2-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第四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二)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六条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各管理层级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一)省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科研信用标准和科研信用评价体系;2.健全科技项目管理咨询专家库,审聘项目专家组;-3-3.明确下放委托管理事项的权限和责任,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4.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巡查或抽查,对实施不力的项目加强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科技经费;5.加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专项经费;6.组织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绩效的统计工作,加强科技统计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7.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二)项目受托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受理省科技管理部门托管科技计划与项目,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事项的配套制度和措施;2.协助做好有关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理或评估、监管经费使用等工作,及时转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情况;3.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做好技术保密等相关工作;4.及时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如实提供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相关信用评价信息。(三)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4-1.严格按照合同(任务、计划)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2.严格规范行使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经费,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3.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4.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项目管理系统提交自查报告,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稳定性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加强项目实施动态评估,对违规行为及时作出整改;5.自觉接受省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受托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6.填报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7.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第七条凡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省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建立科学合理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省级科技计划体系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合理配置公共科技资源,组织或引导各创新主体加强创新活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全省科技发展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的实现。-5-根据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改革要求,设立基础公益研究(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基地和人才4个一级科技计划。科技计划根据科技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第九条基础公益研究(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通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公益技术研究项目实施,开展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性研究,支持人才及团队知识创新、公益技术领域的应用研究与成果推广。第十条重点研发计划由省重大科技专项和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2个二级计划组成。省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省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专题及其项目,以及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开展农业新品种选育及其相关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技术研究。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由创新投入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政策性引导3个二级计划组成。创新投入引导,支持市、县(市、区)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类研究团队服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资新设、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与市县联合成立区域引导基金、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等方式,投资种子-6-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促使其转化各类科技成果。政策性引导,主要支持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市场建设、创新券推广应用、国际国内科技合作、科技特派员创业、科技惠民富民、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软科学研究、院士工作推进、国家项目配套等。第十二条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由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创新人才与团队2个二级计划组成。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主要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各类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园区)、科技特色小镇、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等公共科技创新集聚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服务机构,以及基础、行业、区域三类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创新人才与团队,主要支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新苗人才培养。第十三条一级计划和二级计划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计划的撤销、更名或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以及新计划的设立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处室起草建议草案,报厅务会审定。建议草案应当充分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第十四条科技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各计划根据需要制定相-7-应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计划实施的宗旨和目标;(二)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包括管理方式、扶持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三)计划项目的组织方式,包括申报指南和要求、评审和立项程序。(四)政策及经费的支持方式及来源,经费使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五)实施绩效跟踪与评估方式和要求。第十五条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省科技管理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与有关业务处室共同负责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定协议,约定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受托机构应当做到:(一)只在受托范围内开展工作;(二)接受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三)不得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十六条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通知)、项目申请、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约定或下达任务5个基本程序。第十七条省科技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相关计划实施的目标任务,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组织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8-持领域和组织方式等。有必要的,应当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3-5年周期的实施方案。第十八条省科技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项目发现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由市场决定科技计划项目的机制。项目征集和发现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一)公开征集,择优推荐。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推荐。择优推荐应当关注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项目实施对经济转型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影响以及预期的实施绩效。(二)主动设计。科技管理部门应当跟踪了解重点领域技术发展趋势,结合重大工程建设、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加强技术需求调研,会同专家主动设计对我省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三)开放市场推荐项目渠道。允许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其股权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直接向省科技管理部门保荐科技项目。从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竞价拍卖、科技新浙商评选等活动中,发现和挖掘一批契合市场需求的项目。建立项目推荐与实施管理对应的责任机制。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其推荐并立项实施的项目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第十九条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9-(一)申请人必须依托独立法人单位申请;(二)申请人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三)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二十条除创新团队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招标项目以外,作为项目主持人,只能承担1项在研项目,作为主要参与者不得超过2项(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参与者)。创新型领军企业等承担省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一般不超过2项。第二十一条申请项目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三)其它附件。第二十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络申报。项目申请人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项目管理系统实名注册,填写可-10-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经费预算等相关信息。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初审,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市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初审,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科委)报省科技管理部门,部属在浙单位和省级无主管单位直接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由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上报。项目申报由省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项目评审、项目检查、项目验收、主动设计等方面的作用。面向产业化的项目,应更多发挥企业技术专家和风投专家参与项目咨询决策的作用。针对特定技术领域和专项可单独成立专家组专门评审。第二十四条建立并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竞争立项机制。基础公益研究(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立项项目。重点研发计划中的重大科技专项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农业新品种选育通过专家领衔制和稳定性支持方式确定立项项目。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创新投入引导通过因素分配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政策性引导通过竞争性和普惠性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确定。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中的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通过竞争性和普惠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创新人才与团队通过竞争性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第二十五条符合科技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招标。招标-11-任务书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处室组织编制,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