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ZNQ/ZN201001-20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1-3-23发布2011-3-23实施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布Q/ZN201001-20111前言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三个规定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积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但随着公司系统涉足的行业和领域的不断拓展,国家安全生产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跨度和范围不断扩大,管理要求不断提高,以上三个规定部分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集团公司集约化、规范化、精细化(即“三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系统现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及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对三个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整合后制定了新的《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是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纲领性文件,公司系统所有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标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并不得低于本办法。本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准确地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保证公司系统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保证公司系统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本办法自2010年1月着手修编,同年10月,初步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初审和公司系统安监主任会议讨论、会审,做进一步修改后,经集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领导审定、批准后发布。本办法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提出。本办法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归口。本办法修编部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本办法主要修编人:卢建明。本办法初审人:邵志跃。本办法会审人:公司系统安监主任。本办法审核人:朱松强。本办法审定人:柯吉欣。本办法批准人:吴国潮。本办法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安全生产工作规定》(Q/ZN201001-2004)、《安全生产监督规定》(Q/ZN201004-2004)。Q/ZN201001-201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及管理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其及职责。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性企业(包括管理型生产企业和管理生产性企业的板块化公司)(以下统称企业)一切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管理和监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Q/ZN201001-20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3月9日国家电监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本办法宜以引用不注日期的《监管办法》为妥,因其中的内容特别是事故调查权限与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一致)《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培〔2005〕175号(2005年11月16日发布并实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火力、水力发电厂部分)》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787--20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委[2009]88号)Q/ZN201001-201143总则3.1公司系统一切生产和与生产有关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含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下同)以及上级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方方面面的关系,当安全生产与其他工作发生冲突时,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3.2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作用。3.3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原则,各级组织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从人、机、环境多方面着手,加强过程控制和管理,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3.4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即“五同时”原则)。3.5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及本办法未述及的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4术语和定义4.1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泛指公司系统各级员工在确保人身免遭伤害、设备设施免遭损坏、损失的前提下,为完成本企业生产、基建、经营等任务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4.2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4.3本办法所称生产性企业是指公司系统以电力生产、天然气运营、矿山开采、物流储运及其工程建设等为主要业务并直接从事现场作业活动的企业(包括为之提供辅助服务带有生产、基建性质的企业)。4.4本办法所称管理型生产企业是指公司系统以电力生产、天然气运营、矿山开采、物流储运及其工程建设等为主要业务但本企业员工不直接参与现场作业而将所有现场作业委托给第三方承担的管理性单位。4.5本办法所称管理生产性企业的板块化公司是指与公司系统内某一行业或领域的生产性企业有全资、控股、直属或代管关系,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板块化公司),具体名单根据集团董事会决议确定。Q/ZN201001-201154.6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是指企业内部由人、机、环境和管理构成的用以保证安全地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有机整体。它包括企业的组织体系、设备设施和工器具、作业环境以及对组织体系、设备设施和工器具、作业环境实施有效管理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包括管理流程)4.7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指企业内部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规定及本企业规程制度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由自上而下、各个层级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构成的组织网络。4.8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5安全生产基本条件5.1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5.1.1配足、配齐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员工,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5.1.2符合标准并能够正常运转、安全操控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5.1.3符合标准并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致构成威胁和伤害的作业环境;5.1.4能够对人员行为、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状况、现场作业环境实施有效管理并保证安全地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5.2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5.2.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地方法规和规范要求,设置满足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所需要的机构(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人员),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5.2.2为安监机构或专(兼)职安监人员配置齐全、完备的安全生产监督装备。5.3满足国家、行业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6安全管理与监督6.1管理体系及职责6.1.1公司系统各级应根据本企业规模、组织结构、管理模式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机构,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决策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全面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上一级安委会负责。6.1.2各级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日常事务,对安委会全体成员负责,并负责与上一级安委会的日常联系沟通工作。.6.1.3各级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在本级安委会领导下,对本级安全生产履行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委会做出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决策。Q/ZN201001-201166.1.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在本级安委会领导下,对本级安全生产履行监督职责,贯彻执行安委会做出的安全生产监督决定。6.2监督机构及职责6.2.1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对公司系统各企业(包括板块化公司,下同)、各企业对下属部门或下属企业(即其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企业,下同)、部门对班组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公司系统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