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和进出口的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三条【相关定义】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包括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经鉴定分类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方针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危化品单位之主体责任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条件,通过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标准化创建等多种形式,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独立运行、自我完善的安全机制体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主体责任落实保障机制,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各个部门在自己分管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责。主管安全的副职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具体事务,单位内设安全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员工的安全履责情况。第六条【危化品生产经营之禁止、限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第七条【危化品安全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交通、投资、能源、建设、商务、工商、邮政、海关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粮食、电力、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体育、科技、文化、旅游等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督促、检查和指导,负责本行业、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前两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以下并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下并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生产单位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企业内部输送危险化学品的管道,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实施安全许可;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化学品物理危害性鉴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等公共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涉及火灾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救援。(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中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容器、运输工具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安全产品设施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原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处置单位进行资质认定;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处理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专业人员资质管理。承担港区、港口、码头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许可工作,负责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寄递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六)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化工、医药、食品、家电生产单位)和信息化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业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负责危险货物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七)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与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存在互为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中的安全条件审核。(八)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与安全监督管理。(九)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建设和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和卸载基地的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安全审查,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危险化学品地下管网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及其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含城市供水);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农村燃气(含沼气)、各类液体燃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十)商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布局、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及其合建站的布局规划。(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违法行为;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十二)海关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信息。(十三)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领域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农药、植物生长剂等)、(十四)粮食、电力、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五)教育、卫生、体育、科技、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负责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进行安全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科研领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小试、中试、工业化实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之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同级职能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将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履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安全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各类危险化学品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本地区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馈,构成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乡镇和园区政府之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区、港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和乡镇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和危险化学品单位集中的乡镇设置派出机构。第十条【危化品安全之安全规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予以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订国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行业规划,统筹优化产业布局。化工生产储存单位集中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化工安全发展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第十一条【危化品安全同其他安全工作之一体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体化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工作】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的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领域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安全生产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推动行业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宣传、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鼓励有关部门制定职能转移清单目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职能及工作转移至具备承接条件的协会组织。有关协会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者政府委托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倡导简便、高效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协会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有关部门应加强转移后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人才培养,将其纳入国民教育范畴。鼓励高等院校、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多层次的危险化学品领域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第十四条【提高危化品工作保障水平鼓励措施】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二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的规划】存在化工产业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应当规划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的设立】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严禁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与防护目标的距离应对符合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域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的退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关闭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