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讲义河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杜连海前言根据培训班安排,下面由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相关内容.危险废物管理是环境保护领域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国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专项法规政策标准。国务院“十一五”规划中环保工作的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废水的治理,二是废气的治理,三是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治理,还有其他工作。前言国家把环保工作提得很高,进入了主战场、大舞台,在环保工作中,又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治理提到了前三项,充分说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的重要性。这里我以危险废物环保管理的基本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主线,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篇、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动态篇、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现状篇、总结要求篇四个篇章与大家进行交流。第一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19日由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管理办法》是为贯彻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简称《固废法》)而制定,是我国颁布的首部专门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的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共分6章33条,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基本原则、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一、《管理办法》立法依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固废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款清楚无误的表明了《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二、《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活动必须持证经营;2、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审批、颁证、管理的主体。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1、分类规定《管理办法》按照经营方式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划分为两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2、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分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管理,主要集中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颁发⑴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⑵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⑶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除国家环保总局、市级环保部门、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之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该类危险废物特指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这并不意味着对危险废物经营仅由发证机关进行监督管理,不发证机关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管理办法》,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都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职责,但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权力由原发证机关行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3、申请程序⑴填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⑵送交环保部门⑶接受专家组的会议审查和现场核查⑷领取许可证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4、申请条件●申请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⑴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⑵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⑶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⑷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⑸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⑹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⑺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申请收集经营许可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⑴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⑵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⑶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5、许可证的变更、换证、终止和重新申请规定⑴许可证变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就按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⑵许可证换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⑶许可证终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⑷许可证重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6、《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⑵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⑶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⑷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内容•—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设施地址•—核准经营方式•—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有效期限、初次发证日期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示例首页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示例三、《管理办法》的主要规范内容8、法律责任(略)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1、受理及初审:审查其内容是否齐全,证明材料是否有效2、材料审查:组织专家审查会,首先由申请单位介绍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然后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咨询和审查(如危险废物处置工艺、技术路线,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3、现场核查:专家组依据《审查细则》进行现场核查,包括管理情况、技术人员、设施及制度落实情况等。专家组提交意见4、许可证起草:依据初审情况及专家组提交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起草许可证草案报主管局长审定5、公告或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五、对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范1、持证单位运营基本规范•【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固体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符合标准、规范】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五、对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范•【完善制度】落实并不断完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人员要求】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选派兼、专职人员对污染物排放口进行管理•【经营记录和报告】完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保存十年。每年3月3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环保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五、对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范•【人员培训】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记录应当保存三年•【核准经营】按照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危废转移】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得接收没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五、对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范•【危废运输】采用车辆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交由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运输危险废物•【危废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收集、贮存】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贮存期限】所收集的危险废物,未经发证环保部门批准,自接受之日起,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五、对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范•【禁止倾倒】在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根据有关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生产区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检查记录保存三年五、对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范•【设施检查】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检查记录应当保存三年•【事故应急处理】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五日内,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后果,所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五、对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范•【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口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并应长久保留•【废渣管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新产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禁止将新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五、对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范•【烟气管理】焚烧炉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其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废水管理】废水经过处理后应优先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整个厂区内的初期雨水及因危险废物溢出、泄漏或发生火灾灭火时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收集,自行或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五、对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范•【噪声管理】厂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环境监测】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每季度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