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第一章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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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第一章.概论第二章.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基础第三章.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第四章.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第五章上.重大事故后果分析第五章下.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第六章上.重大事故危害后果数值模拟第七章上.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第七章下.重大工业事故应急技术第八章.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一章概论学习目的掌握工业生产过程安全的基本概念掌握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目的和意义掌握生产事故的分类了解典型的事故案例1.1基本概念1.1.1危险源广义危险源:危险的根源,包括危险载体和事故隐患。狭义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导致职业病、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根源和状态,即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1.1基本概念1.1.2事故、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事故:人们在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使行动暂时或永远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生产事故: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体、损坏财物、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意外事件,包括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未遂事故三种。事故隐患: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不良或者管理缺陷。1.1基本概念1.1.3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1.2重大危险源1.2.1重大危险源的概念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安全生产法》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国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定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1.2重大危险源1.2.2重大危险源辨识目的和意义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目的:通过对系统的分析,界定出系统的哪些区域、部分是危险源,其危险的性质、危险程度、存在状况、危险源能量、事故触发因素等。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意义:保证安全管理有序和有效地进行。1.2.3几个基本概念单元指一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临界量指对于某种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重大事故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给人员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重大危险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1.2重大危险源1.2.4世界重大危险源管理发展概况20世纪70年代,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火灾、爆炸、泄漏等重大事故频频发生。1974年6月,Flixborough爆炸事故发生,英国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简称ACMH),该委员会负责研究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和控制措施,1976年,ACMH首次提出了重大危险源标准。1982年,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简称《塞韦索法令》,该法令列出了180种物质及其临界量。同时,美国、澳大利亚颁布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公约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的概念。1.2重大危险源1.2.5我国重大危险源管理发展概况(1)六城市重大危险源普查。1997年普查工作的范围为储罐区(储罐)、库区(库)、生产场所、企业危险建筑物、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7大类。1998年6月,六个试点城市均按要求完成了重大危源普查、登记和评价分级工作,共计普查出重大危险源10230个。1.2重大危险源1.2.5我国重大危险源管理发展概况(2)部分城市工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建立。2001年《城市工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一期开发研究》对北京、上海、汕头、南宁、无锡等五城市重大危险源进行了普查,结果普查出8大类重大危险源4519个。建立了部分城市工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1.2重大危险源1.2.5我国重大危险源管理发展概况(3)《关于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2003年11月(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发布(GB18218-2009)(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发布2011年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1.3生产事故分类生产事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1.3生产事故分类生产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与分级(1)工业生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2)道路交通: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3)水上交通: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4)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险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5)建设工程: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等等。1.3生产事故分类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类可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事故(2)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事故(3)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事故(4)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事故1.3生产事故分类1.3.1事故对人的伤害程度分类(1)死亡(2)重伤(3)轻伤1.3.2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3)较大事故(4)一般事故1.3生产事故分类有关法律文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国标GB644186《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危险源辨识与控制QQ19013870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共20类国标GB644186(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嘴、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干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18)其他爆炸,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粉尘的爆炸,(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坑道、暗井、涵洞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1.4典型事故案例1.4.1鹤管装油槽车火灾事故1.4.2某石化厂液化气外漏爆燃事故1.4.3液氯泄漏导致的氯气中毒事故1.4.4加速器及探伤机辐照事故1.4.5某油库跑油事故课堂作业一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的最基本特征是什么?什么是重大危险源,为什么要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目的是什么?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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