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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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日辽宁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全面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促进全省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所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予以妥善处理后再登记发证。坚持属地登记。由土地权利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报本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跨市、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由所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坚持先易后难。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交投集团)对需要登记的高速公路进行系统梳理,先易后难、急用优先,对基本没有问题或问题较少的使用土地先行进行土地登记。坚持务求实效。有关市、县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简化程序、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加快推进土地登记进程,确保工作按时完成。(二)工作目标。各地区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力争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第一批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工作。(三)主要任务。对权属来源合法、用地界址清楚、权属没有争议、基本要件齐全的高速公路用地,全部办理土地登记;在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按照项目通车时间、跨越行政区域,分批、分时间节点办理土地使用证。二、实施步骤(一)下达土地处置文件。对拟交付省交投集团管理使用的所有土地资产进行处置,明确土地处置方式。由省国资委下达将国有土地资产划转到省交投集团的资产处置文件;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由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土地资产授权经营决定书;采用划拨方式处置的,由市、县政府下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采用其他方式处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办理。(二)确认土地权属界址。高速公路及有关设施用地界址由省交投集团协商高速公路沿线市、县政府予以确认。1.责任分工。(1)省交投集团协商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土地证办理过程中测量单位的资质要求;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2)省交投集团负责测量单位招标工作;(3)国土部门负责对测量单位具体工作给予政策指导;(4)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各市、县国土部门和省交投集团配合,对国土部门存档的高速公路土地资料进行查询。2.高速公路及有关设施用地界址均在征地批件界址范围之内的,经县级政府同意,可简化手续,利用已有的征地图件资料进行土地权属界址审核,不再重新进行土地权属界址认定。3.对未征已占、已征未用等既成事实问题,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过换地协议或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的,省交投集团与市、县政府协商同意后,可以作为土地权属界址审核的参考材料。4.对于施工过程中位置发生变化,但高速公路沿线的相邻权利人已经按实际界址重新进行权属界址认定,且总面积不超过征地面积的,可利用重新签字盖章的图件进行土地权属界址审核。(三)提出登记申请。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高速公路的征地批件及供地文件,如土地资产划转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文件、划拨土地决定书等;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有相邻权利人签字)、宗地界址点坐标;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对于已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据省有关资产处置文件或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四)受理并审核登记资料。省交投集团应将“(三)提出登记申请”中所列各项材料报送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本行政辖区登记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登记范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予以一次性告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对土地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状况是否一致,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实地查看。经审查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申请,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土地登记。(五)同级政府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资料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登簿发证。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是落实省政府关于交通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省政府建立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对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梳理,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二)强化风险防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高速公路土地确权,既要保护国家利益,保障高速公路管理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土地权利人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要耐心细致做好工作,有效防止激化社会矛盾和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三)加强督查落实。省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全省高速公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路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落到实处。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全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主要职责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提出全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办证工作思路和政策意见;协调解决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办证有关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市、县(市、区)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办证工作,完成省政府交办的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办证有关工作事项。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政府督查室、省交投集团和各市、绥中、昌图县政府组成,省国土资源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事项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辽宁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徐力达省政府副秘书长成员:于非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德海省财政厅副厅长江晓波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袁广勤省交通厅巡视员徐吉生省国资委副主任刘保林省地税局副局长于沈波省政府督查室主任杨昊省交投集团副总经理庞洪波沈阳市政府副市长张亚东大连市政府副市长赵余富鞍山市政府副市长应中元抚顺市政府副市长李景玉本溪市政府副市长牛向东丹东市政府副市长任军锦州市政府副市长高炜营口市政府副市长马如军阜新市政府副市长赵强辽阳市政府副市长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魏闻铁岭市政府副市长侯慧明朝阳市政府副市长周英俊盘锦市政府副市长于学利葫芦岛市政府副市长袁伶绥中县政府副县长杨宗泽昌图县政府副县长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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