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业务查询内容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政府信息、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精神文明建设、后勤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及党群、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贯彻执行国家、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则、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二、民间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漯河市民间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局)拟定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权是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跨县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世界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县、乡行政区域界限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区间的边界纠纷。(一)地名、命名、销名的程序21、命名(1)申报建筑物命名须提交的材料:①向地名办提交命名申请书(应将命名的理由、拟采用名的含义和地理实体概况等加以说明);②向地名办领取《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并认真填写;③《建筑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许可证》及附图(国土提供);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局提供);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四至图或总平面图。(2)申报住宅小区(楼群或片区)命名须提交的材料:①向地名办提交命名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应将命名的理由、拟采用名的含义和地理实体概况等加以说明);②向地名办领取《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并认真填写;③《建筑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许可证》及附图(国土提供);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局提供);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四至图或总平面图。(3)申报道路(街巷)命名须提交的材料:3①向地名办提交道路命名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应将命名的理由、拟采用名的含义和地理实体概况等加以说明);②向地名办领取《道路命名、更名申报表》,并认真填写;③道路规划图。2、更名(1)申报建筑物更名须提交的材料:①向地名办提交更名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应将更名的理由、拟采用新名的含义和建筑物地理概况等加以说明);②向地名办领取《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并认真填写;③《建筑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许可证》及附图(国土提供);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局提供);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四至图或总平面图。(2)申报住宅小区(楼群或片区)更名须提交的材料:①向地名办提交更名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应将更名的理由、拟采用新名的含义和建筑物地理概况等加以说明);②向地名办领取《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并认真填写;4③《建筑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许可证》及附图(国土提供);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局提供);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四至图或总平面图。(3)申报道路(街巷)更名须提交的材料:①向地名办提交道路更名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应将命名的理由、拟采用名的含义和地理实体概况等加以说明);②向地名办领取《道路命名、更名申报表》,并认真填写;③道路规划图。3、销名:①向地名办提交销名申请书;②向地名办领取《地名销名审批表》;③拟销名地段地形图。地名更名命名销名审批流程:用名单位申请——市地名办初审并实地考察——开地名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社会公示——民政局党组研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向社会发布。所有申报材料,经市民政局地名办审核及实地考察后,按照《漯河市地5名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二)地方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项目办理规定1、适用范围适用于漯河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2、工作流程(1)发起人咨询:到漯河市行政服务大厅3楼民政窗口处咨询;浏览漯河社会组织网(网址);到漯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了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法规政策规定及有关情况。(2)审批程序:前台受理(与后台沟通后)——后台审核——考察办公场所——领导审批——公告——办结。(3)各种填报表格取得:登录“漯河社会组织网(网址)”,点击:(如果是办理社团)表格下载——社会团体;(如果是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表格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即可按要求下载相关表格;不清楚的地方,工作人员帮助下载;不会下载的,工作人员下载后交给服务对象;各项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一式三份。63、申报材料(1)社会团体筹备许可①填报《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递交章程草案、交《会员入会申请表》;②填报《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③实地考察社团固定办公场所、资金及会员情况;④经审核合格后,民政局文件批复同意社团筹备。(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许可①自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社团筹备组召开社会团体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社团拟定的主要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章程及其它重要决议;②填报《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③报召开成立大会会议纪要;④审核合格后审批;⑤社会团体向社会公告;⑥颁发证书。7(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许可①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审批表》、递交章程草案、委托筹备人;②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③实地考察民办非企业单位场地、设备、设施及人员情况;④经审核材料合格后,审批;⑤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公告。(4)地方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许可①召开选举或变更会议的会议纪要;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③交回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④填报《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地址的需重新考察固定办公场所);⑤经审核批准;⑥社会团体向社会公告。(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许可8①召开研究变更会议的会议纪要;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③交回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④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⑤实地考察变更事项、经审核合格后审批;⑥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公告。4、承诺时限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相关规定:登记机关自接收到社会团体筹备组全部有效文件及完全齐备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变更登记或不准予登记、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社会团体筹备组。登记机关自接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委托筹备人全部有效文件及完全齐备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变更登记或不准予登记、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委托筹备人。民政局实际办理时限压缩为:登记机关自接收到单位筹备组或委托筹备人全部有效文件及完全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完毕。5、收费依据及标准91、登记机关不收费。2、按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要求,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告费由本单位自行承担。6、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五、二十、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三、优抚安置办公室拟定全市优抚和军休人员服务管理及军队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复原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10保护单位的工作;组织军休人员接受安置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实施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指导、协调复原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军事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工作;承担市处理复员退伍军人信访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四、救灾科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规定和减灾规划;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中央、省和市救灾款物的分配及监管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五、社会救助科组织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意见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11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市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相关事项说明1、审批性质:审核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3、申报材料:经村(居)民民主决策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请县区政府审批。4、收费标准:不收费5、设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注: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12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七、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落实国家、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督促落实上级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参与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全市儿童收养工作;承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全市收养儿童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八、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市婚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协调跨市及县区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市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九、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中央、省和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13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十、监察室(一)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或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适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二)派驻机构通过参与驻在部门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以及其他有效的方式,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除重大、紧急的情况应随时汇报外,每半年将监督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