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救助管理本章主要内容:一、什么是救助管理救助管理的概念、原则、功能及内容二、收容遣送及其问题收容遣送支柱的发展及其消亡三、救助管理制度的进步与不足一、什么是救助管理1、救助管理的含义:救助管理是指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而提供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低保或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VS.社会救助:国家和社会对贫困者提供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物质援助,并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救灾、救济、五保、扶贫等内容,前身为社会救济2、救助管理的基本原则(1)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区别于收容遣送的重要标志。★求助人想救助管理站自愿求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站应给予救助。并且,求助人自愿离站不受限制。★救助站不得向受助者本人或其家人收取费用,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自挣生活费及返家费用。(2)临时性救助——区别于城市低保及其他社会保障。●救助管理站对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主要是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时限不超过10天。(3)政府、社会、家庭三者责任的有机结合3.救助管理的功能(1)直接功能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2)间接功能维护城市秩序,促进社会稳定4.救助管理的内容(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5.救助管理的工作体制(1)民政部门是负责新的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2)救助管理站是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载体救助管理站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3)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4)有关部门的配合: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二、收容遣送及其问题1、收容遣送制度的发展:(1)20世纪50年代:针对散兵游勇、妓女、无业人员,组织其劳动改造,转化为从业人员予以安置(2)60年代初:1961年,设置“收容遣送站”,由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共管,主要功能为收容、救济灾民(3)70年代末-80年代初:1982.5颁布《收容遣送办法》“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收容救济不再是唯一目的,而是着眼于城市秩序(4)90年代:《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的对象扩展到“三无”人员救济制度限制公民权利的制度福利救济管理制裁2、收容遣送制度的弊端(1)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当★前提预设: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对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不利因素。★对乡村的歧视性对待;对乞讨现象的偏见(2)手段与目的不符★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实现安置的目的★体现了手段的不正当,也掩盖了流浪乞讨现象的深层原因(3)制度的异化★收容遣送工作的目的异化★执法权力滥用(4)《立法法》(2000)出台使《收容遣送办法》失去合法性依据。《立法法》第9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收容遣送办法》使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三、救助管理制度的进步与不足1、新制度的进步:(1)明确了正当的和制度目的新办法第1条规定:目的是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割断了救助预城市社会秩序的关系,救助并保障基本生活权益,成为唯一目的。(2)原则性地确定了救助对象的范围将城市生活无着人员作为救助对象,废除了就制度下对“三无”人员的歧视性对待,废除了限制人口流动的功能(3)体现了救助以自愿为基础的原则(4)明确提出提供一定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应尽的职责符合当代各国福利行政的发展趋势(5)搭建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现未来社会救助制度“政府——社会”的合作框架2、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新制度延续了区别城市和乡村的旧路径(2)财政问题未能得到明确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