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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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省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闽财社〔2007〕2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效率,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真正落到实处,经研究,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开展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作为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核评价标准,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增强工作合力,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是其享受政府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的前提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要求,确认依法成立和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将机构名称、服务区域和服务人口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目前已设立,但未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未被确认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不享受政府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三、社区公共卫生采用逐级考核的办法。市、区(县)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经费拨款和考核、复核工作,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复核结果上报省卫生厅、财政厅。省卫生厅、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设区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闽财社〔2007〕28号文件精神,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户籍常住服务人口数,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五、《实施方案》考核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随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的不断健全和服务项目的延伸拓展,《实施方案》也将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因此,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二○○七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社区卫生服务考核方案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卫生部妇社司,财政部社保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福建省卫生厅办公室2007年8月31日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从2007年开始,省、市、区(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安排资金,在全省建立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为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保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推动我省城市社区卫生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闽财社〔200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考核目的通过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公共卫生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等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指导及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政府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管理,做到奖优罚劣,为政府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依据,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属地管理和绩效优先的原则。三、考核对象本省辖区内依法注册、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四、考核内容和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促进社区居民健康和减少社区居民疾病负担为目的,选择列入财政补助考核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共10大类25项,10大类包括:社区卫生信息管理、社区健康教育、社区传染病预防控制与免疫接种、社区慢性病预防控制、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社区妇女保健、社区儿童保健、社区老年保健、社区康复服务、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指导。采用1000分办法评定。具体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考核依据见《福建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附件1)。五、考核方法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一)人员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由现场考核组负责实施,现场考核组成员由卫生、财政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专家均由各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二)考核数量:实施逐级考核的办法,区(市、县)对辖区内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全面考核。设区市对区(市、县)的考核结果,可以进行全面复核,也可以抽取不少于3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省级对各设区市的考核结果按分数进行排序,并从中抽取高、中、低不同分数段各1所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复核。(三)考核方式:考核采取现场考核和社区居民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现场考察、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考核等方式进行。2.社区居民考评:采取抽样问卷、拦截调查的方式,由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进行评价。六、考核时间1.区(市、县)考核:分两次进行。分别在上半年5月底、下半年9月底之前完成。2.设区市考核:在区(市、县)考核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中旬之前完成考核。3.省级考核:在设区市考核的基础上,从每年10月中旬开始,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抽样复核。七、考核结果1.区(市、县)和各设区市考核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工作情况分别报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考核评价总结、《评价标准》评分表(附件1)、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附件3)分别上报设区市和省级卫生和财政部门。省级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分别报省卫生和财政部门。2.省级考核以设区市为单位,根据设区市级考核的结果,从中抽取高、中、低不同分数段各1家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复核。根据省级复核得分和设区市考核得分的比值,计算出该设区市省级考核平均系数,再转换成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分数。考核结果分为两个档次:600分以上为合格,省级财政经费全额补助;低于600分的,按比例补助基本工作经费,即599分-500分的按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省级应补经费总额的50%补助经费,499分-400分的按40%补助经费,399分-300分的按30%补助经费,低于300分的,取消当年省级财政补助。3、在考核中,发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经费资格等方面的处理。八、组织管理(一)明确职责1.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负责全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对各级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2.各设区市卫生、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的工作计划;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负责本地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指导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考核工作,并定期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报送工作情况。3.各区(市、县)卫生、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规定负责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补助经费;负责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负责本辖区社区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工作,并及时向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报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承担辖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主体,按规定完成《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中心、站的分工和职责,并指导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完成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工作任务,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完成公共卫生任务的质量进行业务指导。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指导。(二)技术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省、市、区(市、县)三级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专家库。重点做好各辖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跟踪指导、考核评估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评价分析,协助卫生、财政部门总结经验、完善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的建议。九、资金补助(一)补助标准以社区户籍常住人口数计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市、区(市、县)三级分担比例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闽财社〔2007〕28号)标准执行。具体分配资金时,请根据福建统计年鉴提供的城区人口数计算。(二)拨款方式省级、设区市和区(市、县)年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采取预拨和核拨两种方式进行。1.设区市和区(市、县)财政实行预拨方式,即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将所负责的辖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全额预拨至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年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完成质量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从下一年度补助经费中扣除。2.省级财政实行核拨方式,省级组织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按比例核拨政府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对经费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套取补助经费的市、县(市、区)将予以全省通报,追缴经费。附件:1.《福建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2.设区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汇总表3.区(市、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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