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节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21.开证行的资信审查2.对受益人的审查3.对信用证付款责任的审查4.对信用证使用货币的审查5.对信用证偿付方式的审查6.对信用证生效性的审查7.对信用证装效期、到期地的审查8.对保兑条款的审查9.对信用证项下银行费用的审查银行审证3出口商(受益人)审证出口商审证的依据有三条:一是买卖合同。二是收证时的政策法令。三是备货和船期等实际情况。4出口商的审证:1.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准确。2.信用证的类型。3.信用证的生效性。4.信用证金额。5.货物描述。6.货物数量、重量。7.价格条件。58.装运港和目的港。9.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10.分批装运。11.对船只和转船的限制。12.汇票。13.发票。14.货运提单。15.保险单据。6信用证的修改1.出口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修改,并无次数限制。但受益人最好尽量将一张信用证上的不符点一次性提出,节约改证费用和时间。•改证的提出•改证的生效72.进口商提出修改主观原因:进口商在订交易合同时对国内销售形势估计和预测有误,要求根据新掌握的情况修改信用证。客观原因:战争爆发使货物运输增大风险,进口商要求增保战争险、改变目的港;政府颁布新规定,要求必须具备某种单据才能进口。8•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原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修改的方式•修改一经发出即开始生效,开证行不得将其撤回或撤销。3.开证行改证的渠道、方式和生效94.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处理•信用证的修改最终得到受益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受益人收到修改通知,应向通知行明确表态。•如果受益人未作出表态,则以交单情况为准:•只要受益人没有表态同意接受修改,原证条款都仍然有效。10例1:在某次出口业务中,原证的装效期分别为6月30日和7月15日前,不准转运、不准分运。我方要求修改为7月15日与7月30日,准许转运和分运。开证行寄来修改书,修改为装效期为7月15日与7月30日,准许转运,不许分运。我方研究后,根据当时备货的实际情况,不准分运难以办到,决定再次要求对方修改。但这次业务员起草电文时只写明要求将不准分运改为准许分运,其他未提。开证行寄来第二次修改书同意分运。我方于7月15日将第一批货发出,经港转船。结果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我方发货日期和经港转运,应属单证不符。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11案例2开证行:英国麦加利银行受益人:河南某外贸企业金额:USD373,200.00疑点:该证由申请人直寄受益人;格式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无法辨认从何处寄出;信用证限定通知行为英国伦敦西敏寺银行议付;信用证声明使用UCP400;签名为印刷体;要求将货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件多发地。结果:经当地银行核实,发现此证为假证。12启示对具有以下要求的信用证应提高警惕:•信用证未经通知行而直达受益人的;•来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较短,逼迫仓促发货,或者要求将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格式陈旧、签字不流畅或为印刷体;13A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A公司(卖方),申请人为E公司(买方)。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mustbeeffectednotpriorto31stMay,1997.TheDraftmustbenegotiatednotlaterthan30thJune,1997”。A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有关人员于5月26日(24日和25日系双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因装运期太紧,多方努力才设法商洽将其他公司已配的货退载,换上A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案例314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6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交单。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不同意接受单据…”问题: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15案例4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问题: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