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特殊教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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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一.英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概况•英国的特教始建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1791年盲教机构建立;18世纪聋教育机构建立;1851年肢残儿童教育机构建立;1847年弱智儿童教育机构建立)。但其真正的发展是在100年以后。在这之前,历史上的特教是独立的、专门的机构,为那些最明显、最严重的残疾儿童提供养护和教育。例如1921年的教育法规定:残疾儿童只在特殊学校特殊班上接受教育,地方教育当局必须为这些儿童提供独立的特殊教育机构,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二.英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案•1944年的教育法•《沃纳克报告》(TheWarnockReport,1978)•《1981年教育法》(EducationAct1981)•《1993年教育法》(EducationAct1993)•《特殊教育需要的鉴定与评估行为守则》(颁布于萨拉曼卡宣言1994之后)•《1997年特殊教育绿皮书》(1997GreenPaper-Excellenceforallchildern)•《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人法》(SpecialEducationNeedsandDisabilityAct.2001)•《2004年特殊教育需要者教育法》(EducationForPersonswithSpecialEducationNeedsAct2004)1.1944年的教育法它对特殊教育做出了两项重要的规定:•第一,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成为地方教委(LEA)的一个基本责任。LEA要为特殊儿童提供充分的和恰当的初等和中等教育;•第二,少数严重残疾儿童也可以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法令中还把残疾儿童分为11类(后改为10类),包括盲、弱视、聋、重听、病弱儿童、糖尿病患者、智力低于正常水平的儿童、癫痫病患者、环境适应不良者、身体残疾者、失语症患者、语言缺陷者。其中盲、聋、癫痫患者、身体残疾者以及失语症患者必须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而其他特殊儿童尽可能咋普通学校接受教育。(补充)英国在1944年颁布的《教育法》第40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送其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的家长,初犯者处以10英镑以下的罚金,再犯者处以20英镑以下的罚金,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违犯者,处以20英镑以下罚金或者一个月监禁,或二者并罚。”2.《沃纳克报告》(TheWarnockReport,1978)这是英国特殊教育史上的里程碑,是英国第一次全面地讨论特殊教育的相关议题。(1)在对象界定上,使用“有特殊需要儿童”取代“障碍儿童”。用“学习困难”界定各种学习异常或需要特别医疗干预的儿童;(2)在安置方式上,提出,改变传统固定的安置方式,让特殊儿童可以在某些特定时间内接受所需要的特殊教育;助长融合的教育安置,同时也可以设立特殊教育学校,以满足某些学生的需要,普通学校应设立资源中心等(3)三项主要原则:a,有效的特殊教育,需要的唯一标准是满足儿童个人需要的有效性。b,必须最大限度地使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在主流学校中和正常社区生活中接受一体化教育。c,必须有一个广泛使用的灵敏的准确的对特殊儿童的鉴别手段,以准确确定特殊教育的对象。3.《1981年教育法》(EducationAct1981)该法案对特殊儿童的评估、家长参与、地方教育当局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地方教育当局要确保特殊儿童尽可能地在普通学校就读。并确定隔离安置的办法。•1981年教育法取消了曾受法律保护的给特殊学校以一定照顾的旧规定,引入了对特殊教育的评估与鉴定。评估得出的结果是,无论特殊儿童进入什么学校,他们都可以得到适合他们特点的教育。由此可以看出全纳在这些法案及政策中被合法化了。这些事件为全纳的发展开了头,也促进了“一体化教育”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人们把“一体化”教育作为一项政策对它进行了批评,因为这项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需要。毫无疑问,“一体化”教育的不确定性已经遭到了质疑,而随后世界特殊教育大会上做出的声明导致了英国全纳教育的出现。3.《1993年教育法》(EducationAct1993)该法在1981年教育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几方面内容:设置特殊教育需要法庭,允许不满确认书内容的家长提出申诉;增加家长选择学校的权利;像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提供实施原则,对学生评估、鉴定做详细说明;限制完成评量和确认书的时间。•《1993年教育法》更强调所有学校必须制定有关特殊教育政策,并建立一个鉴别与促进特殊儿童教育的工作系统。•在这一立法要求下,新教师的培养,必须从原来只重视其普通教育能力向重视其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转变。•这一法律还规定,作为教师必须参与特殊儿童的评估,并在不同阶段负有不同的责任:第一阶段教师的职责是搜集有关儿童特殊需要的信息,为评估作准备;采用不同的方式帮助特殊学生顺利学习课程;激励和评估特殊儿童的进步。第二阶段,教师要与学校特殊教育负责人(Specialneedsco-ordinator)一起制定个别教育计划,教师是这一计划的执行者和学生进步的评估者、检查者;第三阶段,教师的责任是根据学生的进步状况进行个别教育计划的修改和执行。总之,英国新的改革要求教师在原有普通教育能力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能力:鉴别课堂上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能力和给予他们特殊教育的能力。为此,特别重视新教师以下几方面素质的培养:第一,能够教具有不同能力、行为、社会背景和伦理、文化差异的学生的能力;第二,学会鉴别学生的不同困难及其潜能;第三,学会如何发展学生的潜能,给予学生特殊帮助的方法。这体现了新型教师的素质必须是兼备普通教育能力和特殊教育能力。如何培养新教师具备这些素质,这就要求对教师的职业能力进行审定和规划,并建立起以学校为基础的师资培养体系。(补充)《199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要求,所有学校必须有利于促进全体学生精神的、道德的、文化的、智力的、体力的发展,有责任为学生提供体验成人生活的机会,为成人生活作准备。为使学校能实现这一目标,英国近年来颁布了新的教师任职条例,明确规定了教师胜任教育所应具备的能力。概括起来有:对教学科目和教学内容的控制能力;管理班级和组织课堂交流的能力;善于运用教学策略的能力;教学评估的能力;参与学校管理和与他人合作的能力等。这里特别强调,新教师要具有发现和教育超常儿童以及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能力。•英国特殊教育教师的任职资格采用“普通教师资格+特殊教师资格”的双证制度。•该制度对教育听觉障碍、视觉障碍和多重感官障碍这三类学生的教师的准入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细致具体地提出了承担这三类学生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这一资格证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三类学生能够获得合格师资所提供的优质教育。教师资格(补充)•为保证普通院校具有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能力,并加强对特教师资的培养,英国教育与科学部作出一系列规定:首先,要获得教育证书,学生必须学习一定的特殊教育课程。大学的教育学院必须有能力为学生提供最基础的特殊教育课程;其次,英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所有教师(无论是普通教育教师,还是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的课程,均应包括特殊教育的内容,英国教师资格委员会只承认那些有特殊教育课程的师资培训机构。最后,为加强特殊师资培养的专门化,英国还设有特殊教育证书,是为那些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而欲从事专门特殊教育工作的人员设置的。•英国教师委员会还规定:一体化学校教师,必须是大学毕业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者;巡回指导教师以及特殊教育的专门工作者,必须具有特殊教育证书和特殊教育专业高级学位。由此可看出,英国在培养中小学教师时,既重视其普通教育能力的培养,也强调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4.《特殊教育需要的鉴定与评估行为守则》1994年《萨拉曼卡宣言》问世,随后英国也颁布了《行为守则》主要的五项原则:(1)特殊需要和规定都具有持续性;(2)尽可能使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获得全面、均衡的教育,包括对国家课程的学习;(3)在适宜的情况下,根据家长的希望,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可以选择去主流学校与同龄学生一起接受教育;(4)即使儿童尚未达到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也可能存在特殊教育需要,这需要个别教育计划以及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干预;(5)当家长及其子女与学校,地方教育当局和其他机构之间合作的可能性达到最大化时,有效评估与规定就会得到保证。这项政策的制定为之后英国全纳教育的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5.《1997年特殊教育绿皮书》(1997GreenPaper-Excellenceforallchildern)它是继《沃纳克报告》之后最重要的政策报告书,提出了8大主题包括:卓越的政策、家长合作、实践支持、增进融合、服务计划、技能的发展、共同合作、情绪与行为障碍的实践原则。它们为20世纪最后十年间中央进行的教育改革定下了基调。6.《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人法》(SpecialEducationNeedsandDisabilityAct.2001)该法明确指出:残疾儿童应受到与健康儿童同样的关爱,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编外教师、流动员工,甚至组织校外俱乐部的家长都应遵守该法的条款,都有责任平等对待残疾儿童。7.《2004年特殊教育需要者教育法》(EducationForPersonswithSpecialEducationNeedsAct2004)强调有特殊教育需要者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教育权。该法案要求成立国家特殊教育委员会并规定该委员会的功能AducationforPersonswithSpecialEducationNeedAct2004schoolprincipalstheparentsTheappealsboardNationalCouncilforSpecialEducationAssessmentTheboardofmangement,Organiser,TherelectantpersonTheprincipals,Theparents,NationalCouncilforSpecialEducationeducationplanTheappealsboardneweducationplan协商实施形成命令School申诉请求命令制定请求6拒绝年度报告2负责人实施组织者家长质疑签字修改内容TheHealthBoardparentsAssessmenteducationplanaschool申诉实施制定指定评估者资格要求申请签字命令命令资金三.评价•为了推进特殊教育的发展,英国非常强调高质量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使用,要求不同类型的专业人员共同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咨询服务、医疗服务、康复服务.•英国没有专门的师范院校,但非常重视教师教育,特殊教育教师要在普通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然后再获得特殊教育证书。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时也要必修特殊教育的课程。总之,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特殊教育职业化的能力。应该说,英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对特殊教育教师的任职资格都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所有培养教师的高等学校都能提供特殊教育的有关课程。•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对特教师资的知识、能力和职业操行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评估标准。特殊教育的多样性对教师的知识、能力和敬业精神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专业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在英国仍然是一个需要不断解决和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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