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培训的总结报告总结人:张xx(部分照片引自王凯汇报PPT)相关概要•时间:2011.12.30•地点:北京永兴花园宾馆3层•组织单位: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主持人:石楠(规划协会理事长兼秘书长)•主讲人:王凯(中规院副院长)•参加单位:中规院、清华规划院及全国各地设计单位共计约600人汇报提纲•前言新标准的重要性执行中应坚持的工作原则新老标准的衔接意见•导论修订背景修订原则调整思路•用地分类总则适用范围新旧对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般规定•用地分类条文详解•用地的控制标准•新标准的重要性•执行中应坚持的工作原则•新老标准的衔接意见Boston前言新标准重要性执行原则衔接意见与建议•对规划单位——全面影响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对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数字化平台管理、办公系统、规划实施(用地许可、规划设计条件等)•标准本身兼具技术性和政策性分类:对公益性和经营性设施的区分;指标:对人均用地、用地单项、用地结构指标调整。政策导向:节约用地、人居环境(绿地、广场分类)、城市基本运行保障、公共安全(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合理布局等既是从技术层面遵循相关硬性约束,也是政策方面的落实公共管制意图和要求。新标准重要性新标准重要性执行原则衔接意见与建议•执行服务于实际工作不影响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本末倒置,教条为了执行而执行。为了加强和改进实际服务工作,并不是所有工作围绕执行新标准而进行。•不搞一刀切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区别对待平稳、平顺过渡执行的基本原则新标准重要性执行原则衔接意见与建议•总体规划已批复实施,不向前追溯,不必修改。正在处于修编之中的,不影响整体进度的基础上,有选择的执行核心内容。涉及统计、分类、图例表达可不完全修改。新项目,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控规已批准的不必修改对于编制过程中的和新项目,建议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的协调。已在报批阶段的可不修改。•规划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管理系统与新标准衔接。衔接工作意见与建议•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ouston导论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思路•原(GBH137-90)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已经施行了19年,随着城市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原标准也凸现出了许多不足,特别是与当前城市规划的多重目标导向、体现公共政策属性、城乡统筹发展,协调控制市场运行、利于地方灵活发展等诸多方面很不适应。旧标准公共政策性不强,缺乏公益性用地控制。忽视区域性管理与城乡统筹发展,缺乏区域用地管理。政府、市场职责不清,用地统计与管理难度大。对农村用地管理缺位。对非建设用地控制不够修订背景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思路•原国标与土地规划(国土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管理制度的相对分离,长期以来忽视对非建设用地的控制。•与2008年1月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所要求的城乡统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新要求不相适应。•需指定满足城乡全覆盖规划体系的用地分类体系与标准。•对新时期的城市发展提出“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新要求,应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结构等控制标准中进一步体现。修订背景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思路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思路修订原则•政策性——与城乡规划法衔接•科学性——符合城市发展规律,较长适用性•适用性——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灵活性——给地方制定相应标准留有一定余地。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思路修订原则修订思路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思路修订思路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思路•落实集约用地政策,完善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完善政府职能•因地制宜指导,实施分类地区标准控制•加强与土地、交通、园路等相关国家法规、标准衔接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思路总结:修订主要意义1.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2.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3.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城市•县城4.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5.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6.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适用范围•新旧对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般规定Chicago用地分类总则适用范围新旧对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般规定适用范围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工作性质扩展: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其他具备条件的镇:人口规模、经济条件达到设市标准,但仍保留建制镇的管理体系的镇新旧分类对比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GBJ137-90于1990年3月1日实施。城市用地:共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GB50137-2011于2010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市域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适用范围新旧对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般规定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用地分类方面的修订: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的修订•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修订•其它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适用范围新旧对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般规定用地分类——城乡全覆盖适用范围新旧对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般规定用地分类——主要性质划分按功能而不是政策区范围•工业区内服务类用地应与工业园分开。•校园沿街商业应与校园区分。•风景区内服务类用地应与风景区区分。•公园内水体为公园用地。•山体应按实际功能分类个人认为是深度问题。适用范围新旧对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般规定适用范围新旧对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般规定适用范围新旧对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般规定地面用途确定•实际应用中可并行政策区和具体管控要求,以更好的调控建设要求适用范围新旧对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般规定•对于是否可自己根据特殊需求新增用地争议较大。•如北京的X类用地、弹性用地等等。•王凯不建议新增。适用范围新旧对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般规定•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NewYork用地分类条文详解•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城乡用地分类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城市外围国道属公路用地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调整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大类中类小类R37居住用地A91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51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3工业用地W3物流仓储用地S5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411公用设施用地G3绿地与广场用地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用地分类——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住宅用地”(R11、R21、R31)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用地分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A/B类主要区分为,是否以营利为主。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用地分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用地分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用地分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用地分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理与服务B商业M工业W物流仓储S道路交通U公用设施G绿地与广场用地分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意义H建设E非建设R居住A公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