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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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用工行为,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用工管理水平,体现人文关怀,加快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各地。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指导,引导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条款,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和谐共赢。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制度第三章薪酬制度第四章考勤与休假制度第五章培训制度第六章保密制度第七章奖惩制度第八章离职制度第九章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第二章招聘制度一、招聘原则(一)本单位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二)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二、招聘条件(一)单位不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符合相应职位录用条件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健康等条件。单位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将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二)劳动者应聘时,必须如实填写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如劳动者填写虚假内容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行为,单位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三、招聘流程(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一)单位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先提出招聘职工申请,经(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招聘(或者由增员部门自行组织招聘)。(二)招聘岗位的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单位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四)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五)复试由人力资源部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取面试形式,由增员部门指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可根据单位情况增加实际操作、性格测试等内容)。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组织体检,并提交(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六)经(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与其联系,确定报到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四、入职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到单位部门办理下列手续:1.如实填写职工情况登记表;2.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一份留单位存档;3.提交照片张,用于办理职工证等证件;4.签收本规章制度(或者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5.办理单位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五、订立劳动合同(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如存在分支机构的,可增加以下内容:本单位所设立的、、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本单位所设立的、、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单位委托,以单位的名义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二)单位根据岗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定,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单位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四)其他未尽事宜,单位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五)单位已招用的职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可将职工名册交职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新招聘人员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八)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章薪酬制度一、基本原则(一)职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明确职工的工资构成)。(二)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联系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定期调整单位工资的整体水平,同时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学历和技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的工资,使职工的工资与单位生产经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三)单位定期与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四)单位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如职工加班的,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加班工资。职工领取工资清单时,应在上面签名。(五)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职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二、付薪时间单位实行工资(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日期将工资(如每月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三、计发办法(一)单位根据职工的岗位性质、职责范围、个人表现等,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二)职工在工作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在周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三)奖金的计发办法为:(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四)单位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为:(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五)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1.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四、特殊工时的工资(一)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单位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职工,单位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二)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依法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单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五、特殊情况的工资(一)职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二)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3.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6.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因职工过错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后,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经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额的,单位可在职工离职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清偿又不依法提出权利救济的,单位可从其离职时领取的各项货币性待遇中抵扣。六、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单位向职工提供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第四章考勤与休假制度一、工作时间单位实行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共小时的制度。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五上午:至:,下午:至:。周六(或者周日):至:(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如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的,可增加:、、岗位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特殊工时职工的休息办法,由单位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公示后确定。)二、考勤打卡(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一)职工必须遵守单位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二)所有职工出入单位(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三)考勤采取电子打卡(或人工记录)方式。具体为:(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三、加班管理(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四、休假(一)周休息日职工每周休息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二)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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