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国家的政府体制总统制图示(美)司法最高法院依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眾議院參議院立法每州兩名各州產生方式不同國務院由人民選舉選舉人團產生之總統行政总统制--特色1/2一、元首负责实际政务1.一切政务由总统决定:国务院只是幕僚。2.一切官员由总统任免:参院同意。3.总统主持内阁会议。4.官员向总统负责。总统制--特色2/2二、三权分立1.阁员非议员,不出席国会。2.提案权属国会:总统得于国会发表国情咨文、党政运作、公听会...。三、三权制衡1.复议权--预算议决权。2.弹劾总统:众议院--提弹劾案参议院--通过弹劾总统制简述所谓『总统制』(presidentialism),是指总统由民选(间接选举或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固定,身兼行政大权,而且除非遭受弹劾或主动请辞,不因国会不信任而去职的制度。在此一制度之下,行政、司法、立法三权之间,各有清晰执掌,彼此制衡。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独立,不相统属。总统制特色(一)三权分立清晰,相互制衡,各权之间拥有彼此箝制之权,权责分明。但制衡本身则系依赖复杂之制度设计。(二)总统系国家元首,兼任行政首长,对人民负责,而且大权在握,既系国家主权象征,亦负责实际政治成败。但因任期固定,除任期届满不再当选连任外,一般而言,民意无法迫其提前去职(因违法失职而受国会弹劾者除外)。(三)阁员仅对总统负责,亦不得兼任国会议员。一般而言,总统有充分权力任命阁员,阁员不对国会负责,但其任命在有些国家则需经由国会的同意。(四)总统可由间接选举或直接选举产生,但是与国会议员选举分开举行,总统本而亦非国会之一员。(五)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可否决(veto)国会所提法案,国会除非以特别多数(通常系三分之二)再行通过,否则无法推翻总统的否决。(六)总统任期通常不超过两任。在拉丁美洲国家,多限制为一次一任,不得连续连任。总统制优缺点优点:总统任期固定,不因政争而去职(但偶有例外),行政权不受立法权宰制,可使总统充分发挥行政效能。缺点:总统全力极大,容易导致独裁,甚至使宪政秩序受到摧残。另一方面,如果国会和总统分属不同党派,国会也可以经常运用制衡机制,阻扰行政权运作,造成『跛脚总统』,导致政府效能低落。但又因总统任期固定,无法以『倒阁』或『解散国会』方式径行改选,重新诉诸民意,以解决僵局,因此其弹性较不如议会内阁制。学界多认为,总统制较不利于民主体制的巩固与发展。原由:第一,总统制较不具弹性,遇行政权与立法权相持不下时,无法以倒阁获解散国会方式诉诸民意解决,而只有将僵局拖延下去,直到任期届满为止。第二,总统选举是一种『零和』(zero-sum)式的竞争,而不似内阁制下的国会大选,失败的党派仍可在国会中拥有一定比例的议席,不会『全盘皆输』,并可继续扮演制衡、监督之角色。第三,总统制是一人当政,集全国民众之期望于一身。而且总统当选人往往也深具个人魅力。如果执政政绩不佳,则易造成选民寄望的幻灭,甚至引发政治动荡或军人干政。第四,总统制对政党组织的发展与党纪的维系,较为不利。总统制下的国会议员,其选举往往并非与总统选举同时举行,而且国会与总统常系由不同政党控制,总统又无法解散国会,提前大选,因此国会议员党纪束缚较小,自主性高。第五,如果总统个人威望甚隆,又得到国会同党议员的全力支持,则其权力将极大无比,甚至使制衡机制无法落实运作,造成独裁局面,进而压抑反对力量,形成民主的倒退。这在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尤为常见之现象。内阁制图示(英)虚位元首議會內閣贵族院平民院635名最长任期5年内阁制--特色1/3一、虚位元首:代表国家,不负行政责任1.首相:国会多数党领袖,元首名义任命。2.阁员:首相提名,元首名义任命。3.公布法案:不得拒绝公布国会通过之法案。4.副署:法案由部会首长副署负责。*英王室存在理由:1.传统2.国协象征3.虚位元首4.经济理由(47万英镑)5.超然中立6.世袭、经验累积。内阁制--特色2/3二、行政、立法合一1.阁员由议员中产生,阁员出席国会。*非议员入阁,补救之道:a.封爵:首相提名元首册封为贵族院议员。b.【开辟选区】:安全选区辞职重选入平民院。2.内阁提案权:3.质询:4.解散国会,诉诸民意:5.不信任投票,倒阁权:集体负责。内阁制--特色3/3三、国会至上(英国巴力门特色)1.原始权力:无限制,与论、政治传统为其限制。2.绝对预算议决权:政党政治、反应民意。3.行政立法合一、短暂对立:4.超然议长:有操纵议会运作作用。5.跛足的兩院:貴族院式微!两院制--理由1.避免草率,有提高立法质量作用。2.政治传统︰a.历史因素︰贵族院、平民院b.联邦制︰参、众议院;联邦院、民族院。内阁制(英)貴族院总统制(美)联邦制贵族院存在理由1.避免草率,有审查作用。2.先审查一些不易引起争议的法案。3.延搁权︰听取舆论。4.较客观:意见不影响内阁地位。5.司法终审最高上诉法院:6.无给职。1998年工党国会通过,1999年贵族院通过,贵族院世袭贵族不再出席院会及享有表决权。议会内阁制定义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checkand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government)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某位阁员或整体内阁不信任,个别阁员或整体内阁便需要辞职以示负责。议会内阁制特性行政、立法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butnotgovern)。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利,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power)。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强,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全球民主国家多实行议会内阁制,不一定确保政府效能良好。原因:第一,不同的选举制度影响到政党体制的歧异发展,也造成政府稳定与不稳定的差异结果。第二,在采取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政府多系由多党联合组成,政局容易出现不稳现象,已如前述。但在采取多数决制度的国家,如果某一政党长期掌握国会多数,则易发生滥权情事。民主制度的稳定发展,实包含其它复杂的文化、经济、社会及政治因素,制度选择因素只是其中一项成因,却非充分条件。委员制图示(瑞士)議會行政委員會聯邦院民族院創制、複決全邦二名半邦一名準比例代表制任期四年聯邦法院委员制--特色1/1一、实权分配:行政权属于七位权力相等之【行政委员会】委员。二、合议制:七位委员投票表决。三、议会集权:【行政委员会】听命国会。四、直接民权:防止议会专权。五、无不信任投票,亦不可解散国会:1.行政委员会只是国会委员会。2.不可罢免行政委员,亦不可与国会对抗。瑞士的委员制简述瑞士的委员制是特殊历史及环境的产物。中央政府联邦委员会(FederalCouncil),由七名委员组成。这七位委员是每四年一任,由联邦议会(包括两百位议员组成的『众议院』及由四十六位议员组成的『参议院』两部分)从众议员中选出,每州之当选人不得超过一人。众议院改选后,这七位委员全部改选。议员若当选委员后,则需辞去议员之职。当委员出缺时,则由联邦议会补选。七位委员之间互不统属、权力平等,实行集体领导,其主席即为联邦主席,亦即国家元首,任期一年,不得在次年连任。任满后则由副主席升任。而联邦议会则再从七位委员中选一位担任副主席。这七位均可继续连任委员。瑞士政府长期以来一直是维持多数党政府统治,而且不仅是多党联合和多数党当政,且为各党的大联合(grandcoalition)型态,政局自然十分稳定。委员制特色『委员制』实较接近议会内阁制,为议会内阁制的某种变体。但委员制之下的集体领导型态,却与议会内阁制的阁揆一人领导方式,相当不同。而议会内阁制的特色之一,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在集体领导体制下,亦不复见,这也可视为委员制之独特之处。另外,议会不得以不信任投票方式推翻联邦委员会,亦系特色之一。双首长制图示(法)內閣總理參議院眾議院國會總統公民直選公民複決解散任命双首长制—背景一、法国传统议会的专擅二、政府倒阁频繁第三共和(1870-1940)102次第四共和(1946-1958)22次三、多党制(比例代表制的特征)第五共和宪法方向:强势的总统、优势的内阁、理性化的国会、多数执政的政党(选举制度改革)双首长制--特色1/5一、总统权力加强1.提高总统地位︰人民直接选举(绝对多数两轮投票制)。2.加强总统职权︰a.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外交、任命、赦免、召开国会特别会议等权。b.行政首长特有权力︰自由任命阁揆、解散国会、紧急命令权、法案交付公民复决、法案或条约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向国会咨文、任命宪法委员会主席及部份委员。双首长制--特色2/5c.牵制立法权︰--召开(停止)国会临时会;--于国会提出咨文;--复议权︰对法律有【中止否决权】;--法律公布前提宪法委员会审查是否违宪;--解散众议院︰咨询总理及两院院长。--依政府或两院之提议,将协议、条约、公权组织之法案,提付公民复决。双首长制--特色3/5d.下列情况不必总理及部会首长副署︰--任免内阁总理;--法案提交公民复决;--解散众议院;--紧急处分权之应用;--任命宪法委员会委员及主席;--法律公布前提宪法委员会审查是否违宪;--咨文权。双首长制--特色4/5二、内阁地位稳定1.总理由总统任命,不必事先提阁员名单及施政方针。2.禁止国会议员兼任阁员︰3.国会不信任投票权之限制︰(政府常使用「包裹表决」)a.内阁提施政计划及一般政策之信任案︰被否决,内阁辞职。b.众院提不信任案︰1/10联署,过半数通过。在48小时后表决,若被否决,原提案者同一会期不得再提。c.内阁提附带法案之信任案︰众院24小时内未提不信任案,视同通过。双首长制--特色5/5三、国会权力缩小(众议院--两阶段绝对多数投票制)(参议院—选举人团选举类似英贵族院)1.国会地位降低︰总理任命、总统直选、不信任投票之种种限制。2.国会会期缩短︰7→5个半月。3.国会立法权之限制︰宪法规定范围外,由内阁以命令权处理。4.内阁对立法程序之参与︰a.内阁提案权;b.两院意见不同,总理可召开联席会议主导议案。5.国会预算议决权之限制︰众院须于40日内议决,否则移送参院15日内议决,70日内未议决,内阁得以命令付诸实行。双首长制—运作左右共治1958年以来发生过三次:1986—19881993—19951997—1999左右共治期间,内阁总理取得大部分政策的主导权。我国当前政体图示行政院院長立法院總統相對多數選舉解散任命大選區相對多數選舉單記不可讓渡多數選舉我国政府体制的改革方向议会制的类型1.一元型议会内阁制:如英国。2.会议制政府(assemblyGoverment):如第三、四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