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2011.9主讲人:刘益灯教授第八章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第二节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三节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第四节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前言:涉外物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冲突(一)物权与涉外物权(二)物权的法律冲突1.物权的主体的限制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和变动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体现(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在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中,长期以来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律适用规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1.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的确立2.19世纪末以前,动产物权随人,后逐渐发展为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立法中的体现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p.160)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依据(一)主权说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主权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二)法律关系本座说物权关系的“本座”应是标的物所在地法,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其物,就必须依赖于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关于物(三)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法律是为集体利益而制定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四)方便和控制说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一)不动产和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二)运动或运输过程中有体动产的确定(三)冲突规范对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四)无体动产所在的的确定其中,关键是动产所在地的确定1.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时间上的限定2.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做例外规定,不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3.权利财产和无形动产所在地的确定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二)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三)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四)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的条件第二节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一、运输途中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一)适用货物发运时其所有人的本国法(二)适用发送地法(三)适用送达地法但运输中的货物也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如运输中的货物被扣押而使运输中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被滞留于某地,则对于该货物的买卖和抵押应适用二、运输工具之物权的法律适用(一)对于运输工具物权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是以运输工具的注册地(港)作为其所在地,适用注册登记国法或者其旗国法或标志国法。(二)有关途经数国的铁路、公路运输车辆的物权,一般适用其法人章程规定的法律或该运输车辆营业所在地法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此,国家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是适用财产所属国法。四、与人身关系密切的物权的法律适用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或者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五、外国法人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物权的法律适用六、无主土地上物权的法律适用一般是适用占有者的属人法第三节我国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一、物权的法律适用立法规定(一)不动产和地产的法律适用1.《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二)运输途中地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三)其他特殊物权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40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四)明确采用继承财产区别制•《继承法》第36条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五)船舶、飞机分别依据船旗国法或登记国法《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体现(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在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中,长期以来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律适用规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1.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的确立2.19世纪末以前,动产物权随人,后逐渐发展为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立法中的体现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p.160)第四节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一、国有化概念(一)国有化本质上属于国内法领域的问题,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通过颁布有关法律、法令,对原来属于私人,包括外国人所占用的某些财产和财产权,收归国有或加以控制和使用的一种法律措施。条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歧视待遇。(二)表现——没收、征收和征用二、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一)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1.没收无效,但征收和征用有效2.与私有财产神圣原则相违背,无效3.采取国有化的国家无法实际掌握被国有化的财产,无效(二)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内国的财产的效力1.依习惯国际法,禁止没收外国人的财产2.后来逐渐承认国有化的效力,但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三、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一)不予补偿(二)给予“充分、有效、及时”(三)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四)我国关于国有化补偿问题1.宪法总纲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常规定:(1)征收应为公共利益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非歧视;(2)给予补偿,其价值应与采取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之时的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相当……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依法律程序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练习题:1.运输途中货物的所有权可适用()A.物之所在地法B.目的地国法C.发货地国法D.法院地法E.发运时货物所有人的属人法2.涉外物权法律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A.法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之间关于船舶的物权B.德国公民甲与日本公民乙之间关于飞机的物权C.加拿大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之间关于在途货物的物权D.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3.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通常规定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可实行征收成国有化()A.为了公共利益B.按照适当法律程序C.给予补偿D.不应是歧视性的案例分析题:意大利AGIP公司诉刚果人民共和国案•1962年,意大利AGIP公司依据刚果法律在刚果设立布拉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石油产品的销售经营。1974年1月,刚果政府依该国有关法令对石油产品销售行业实行国有化。依据此前AGIP公司与刚果政府达成的一项协议,布拉公司作为例外不在被国有化之列。该协议规定,AGIP公司将布拉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刚果政府,后者同意保留布拉公司私法上责任有限公司的地位。刚果政府在协议中还作了将为布拉公司融资提供部分担保,以及有关确保布拉公司销售份额等多项承诺。协议还规定,对由该协议的适用或解释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依刚果人民共和国已经批准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组成仲裁庭予以解决,适用的法律应为刚果的法律,必要时以国际法原则作为补充适用。•由于刚果政府未履行其在协议中所作的部分承诺,布拉公司因而难以经营。1975年4月,刚果政府宣布对布拉公司实行国有化,理由是: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作为公司股东的刚果国家利益。刚果政府同时还宣布该国有化法令不产生任何要求补偿的权利。后来,刚果政府通过发布新的法令同意给以补偿。AGIP公司对此表示不满,遂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规定设立的常设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刚果政府赔偿AGIP公司所遭受的全部损失。•1刚果政府对布拉公司的国有化行为是否正当、合法?补偿标准如何?•2实施国有化的条件?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