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劳动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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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2003年关于劳工第13号法令目录:第一章:基本概念II-103第二章:法定基础、原则和目标II-106第三章:平等机会II-108第四章: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II-108第五章:培训II-109第六章:工作安排II-117第七章:增加就业机会II-119第八章:外国员工的雇佣II-121第九章:劳工关系II-123第十章:保障、工资和福利II-131第一部分:保障1.残疾人2.儿童3.妇女4.工作时间5.劳工安全及健康第二部分:工资第三部分:福利第十一章:工业关系II-146第一部分:概述第二部分:工会第三部分:企业联合组织第四部分:双向协调机构第五部分:三方协调机构第六部分:公司章程第七部分:劳工共同协定第八部分:劳工纠纷调解机构1.劳工关系纠纷2.罢工3.停业第十二章:雇佣关系结束II-163第十三章:劳动力发展II-178第十四章:劳动检查II-179第十五章:调查II-180第十六章:刑事条文和行政处分II-181第一部分:刑事条例第二部分:行政处罚第十七章:过渡规定II-184第十八章:关闭规定II-1842003年第13号法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2003年关于劳工第13号法令伴随着神的恩典,全能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考虑到:a.为了意识到社会应该有福利、公正、在物质和精神上基于平等的繁荣,随着建国五项原则和1945年宪法的确立,印度尼西亚国家的发展应该在全人类和整个社会的构建的结构下完成。b.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工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和发展的目标一样,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c.为了加强工人的品质、增强工人在国家发展中的参与度和保护工人及其家人受到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根据工人的角色和位置,人力资源发展是必需的。d.为了实现工人和他们家人的福利,工人的保护要通过观察世界商业进步的发展,在任何情况下维护工人的基本权利确保其具有同等的机会和待遇。e.有几条劳动法令被认为今后不再与人力资源发展相关,需要被废除。f.基于对以上提到的a,b,c,d,e的考虑,有必要建立一部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鉴于:1945年宪法中的第5条(1),第20条(2),第27条(2),第28条和第33条(1)经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众议院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的联合批准判决:规定:关于人力资源事物的法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令中的一般名称定义:1.劳动事务是指所有和劳工在工作之前、中、后有关系之事物。2.劳工是指每一个能够执行工作,无论是为个人的需求或是社会需求而生产货物或是提供服务的个人。3.员工/工人是指每一个工作并且接受薪水或其他形式津贴的个人。4.雇主是指独立的个人、经营者、法人实体或是其他实体以发放薪水或其他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者。5.企业家是指:a.独立的个人、合伙或是法人实体经营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者;b.独立的个人、合伙或是法人实体以独立的方式经营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公司者;c.在印尼境内独立的个人、合伙或是法人实体代表境外的公司而从事a,b款所述之事者。6.公司是指:a.以发放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之法人及非法人,无论隶属于独立的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实体,无论是私人还是政府经营的商业团体。b.以发放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之社会团体及其他团体等。7.劳工计划是指系统的人力资源规划的过程,是指被用于制定战略方针和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基础和指南。8.劳工信息是指一组、一套或者一系列的和劳动相关的有独特意义、价值、信息的经过处理的数字、文章、文件的数据分析。9.工作培训是指提供给在职工人或者潜在工人的一系列培训活动,为了让他们获取、加强、发展工作能力、生产力、纪律、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直到达到一个期望的技能、专业水平,获得工作、职位需要的等级资格证书做好准备。10.工作能力是指独立个人拥有的知识面、技能和工作态度与规定的水平相一致的能力。11.学徒期是指工作培训体系的一部分,将在培训学院的培训与直接在导师或富有经验的工人/劳工的指导与监督下生产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以掌握特定的技能或训练的过程12.工作分配是指一项旨在符合劳工和雇主要求的活动,劳工可以获得适合他们才能、兴趣、能力的工作,雇主可以获得他们需要的人才。13.外国工人是指持有签证并有意在印尼领土上工作的外国公民。14.劳工合同是指一份工人/劳工与企业家或雇主之间签订的协议,指定了当事人的特定工作需求、权利和义务。15.雇用关系是指一名企业家与一名工人/劳工之间基于工作协议的关系,包括一部分的工作、工资和工作指令。16.工业关系是指基于建国五项原则和1945年印度尼西亚过喝过宪法价值体系下,在生产商品/服务过程中,雇主、工人/劳工和政府之间形成的激励和制约体制。17.工会是指由企业里或企业外部的工人/劳工为了争取、保卫和保护工人/劳工的权利与利益,增长工人/劳工和他们的家庭的福利而发起的一个组织,自由、开放、独立、民主、有责任心。18.双向合作机构(调解形式)是指一个通信和咨询相关问题的讨论区,与一个企业里工业关系有关,其成员包括已经在对劳工事务或工人/劳工们代表负责的政府机构注册的企业家和贸易/工会。19.三方合作机构(调解形式)是指一个关于劳工问题的通信、咨询和审议的讨论区,其成员包括企业家组织、工人/劳工组织和政府代表。20.公司章程是指企业家制定的一系列的规章条例,指定了工作要求、企业纪律和管理条例。21.劳工集体协议是指在对劳工事务或那些指定当事人工作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家或者企业联盟代表负责的政府机构注册的企业家和贸易/工会之间的协议。22.劳工纠纷是指由于在同一企业中贸易/工会之间的权利、利益、雇佣关系终止和纠纷产生的意见分歧导致的一场企业家或者企业家联盟与工人/劳工或者工人/劳工协会之间的冲突。23.罢工是指工人/劳工们的集体活动,是贸易/工会有计划地停止或减慢工作。24.停工是指企业家拒绝工人/郎功参与到工作中的行为。25.开除是指由于某一因素终止雇佣关系,导致工人/劳工和企业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结束。26.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人。27.白天是指早6点到晚6点。28.一天是指24小时。29.一周是七天。30.工资是指工人/劳工接收以金钱作为报酬的表达方式的权利,从企业家或者雇主到工人/劳工,其支付的数量是由工作协议、舆论、法律和规章决定的,包括工人/劳工与家人为了已经完成的或者即将完成的工作和服务获得的津贴。31.劳工福利是指为了满足物理和精神上的需要或雇佣关系内、外的需求的一种兑现,可能在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里,可以直接或间接加强工作生产力。32.劳工监督是指一项控制和强制劳工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实现的活动。33.部长是指对劳工事务负责的领导。第二章法律基础,基础原理和目标第二条劳工发展要以立国五项基本原则和1945年宪法为法律基础。第三条劳工发展的执行应该以职能、跨部门、中央、省级和地方合作的整合作为理论基础。第四条劳工发展的目标:a.授权和最佳、富含人情地有效运用劳工。b.创造公平的机会,提供适合国家、省份、地区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c.为劳工提供保护,以保证员工福利的实施。d.改进劳工及其家庭的福利。第三章平等机会第五条任何劳工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工作,不能有任何歧视。第六条每个员工都有权从雇主获得相同的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第四章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第七条(1)为了劳工的发展,劳工部应该建立劳工政策和劳工计划。(2)劳工计划应该包括:a.宏观劳工计划b.微观劳工计划(3)在制定政策,战略,和实施劳工发展项目的过程中,政府必须以第(1)点作为指导方针。第八条(1)劳工计划应该建立在劳工信息的基础上,而劳工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a.人口和劳工b.雇用机会c.工作培训和工作能力d.工人生产力e.工业关系f.工作环境条件g.工资系统和工人福利h.社会雇用安全。(2)在第(1)点中涉及到的劳工信息应该从所有相关组织,包括政府和私有中介获得。(3)政府规章应该规范获得劳工信息的步骤和第(1)中涉及到的劳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五章培训第九条培训灌输,加强,和发展工作能力,以提高能力,生产力和福利。第十条(1)培训的实施需考虑市场、商业团体的需要,无论是在雇用关系范围内或范围以外。培训要建立在参照工作能力标准的培训项目的基础上。(2)培训应该按照步骤进行管理。(3)第(2)点中涉及的工作能力标准的建立过程应该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第十一条劳工有权通过培训获得、改进、或发展适合自身能力、兴趣和天赋的工作能力。第十二条(1)企业家有责任通过培训改进和(或)发展其工人的工作能力。已经满足部长决定书规定需求的企业家有义务提高、发展第(1)点提到的工人的工作能力。(2)每个员工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与工作相关的培训。第十三条(1)培训应该由政府培训机构或私人培训机构提供。(2)培训有可能在培训机构或工作地方进行。(3)在提供培训过程中,第(1)点中提到的政府培训机构可以与私人组织合作。第十四条(1)私有培训机构可以是印尼法律实体或个人所有的形式。(2)第(1)条中提到的私有培训机构有义务获得执照或在当地以中介名义注册。(3)由政府中介运营的培训机构应该在当地以政府中介名义注册。(4)获得执照的过程和第(2)、(3)条提到的培训机构的注册步骤应该由部长决定书规范。第十五条培训提供者有义务确保满足以下要求:a.培训员的有效性b.课程适合培训的级别c.培训的结构和基础机构的有效性d.培训资金的有效性第十六条(1)有证书的私有培训机构和注册后的政府赞助的培训机构可以从授权中介获得鉴定。(2)第(1)点中涉及的授权机构应该是独立的,包括社团和政府委托人,并且应该根据部长决定书建立。(3)第(2)点中涉及的授权机构的组织与工作步骤应该由部长决定书规范。第十七条(1)负责劳工事务的政府中介可以暂时中止与组织的合作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如果培训工作的实施:a.与第九条中涉及的培训指导不一致。b.不能满足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2)第(1)点中涉及的暂时中止与组织的合作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应该理由充分,建议修正方案,并且中止不能超过6个月。(3)暂时的中止只能适用于不满足第9条和第15条具体规定的培训项目。(4)如果培训者在六个月内不能完成第(2)点中涉及的建议修正方案,培训者将受到应终止培训的制裁。(5)如果培训者没有遵照执行上述第(4)点涉及到的制裁,培训者将受到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的制裁。(6)暂时中止,终止,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的过程必须由部长决定书规范。第18条(1)在劳工参加了由政府培训机构,私有培训机构,或工作地点提供的培训之后,劳工有权得到工作技能认证。(2)在第(1)点中涉及到的工作技能认证通过工作技能证书实现。(3)有工作经验的劳工可以,不论其工作经验,参加第(1)点中涉及到培训,并获得第(2)点中涉及到的工作技能证书。(4)需建立独立的专业性认证机构以提供工作技能证书,(5)第(4)点中涉及的认证机构的建立过程应该由总统决定书规范。第19条提供给伤残人士的培训要考虑到伤残的类型、严重性以及其工作能力。第20条(1)为了支持能促进劳工发展的培训工作,应该在各行业中建立作为培训管理工作参考的国家培训系统。(2)第(1)点涉及的国家培训系统的形成、机制、制度安排应该由政府法规加以规范。第21条培训可以是以学徒的形式。第22条(1)学徒制度的实施应建立在学徒和企业共同签订的书面学徒合同之上。(2)第(1)点中涉及到的学徒合同应至少约定学徒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徒时间长度。(3)任何没有签订第(2)点中涉及到的学徒合同的学徒关系将被认为非法,并且学徒的身份要变成企业正式工人。第23条完成学徒计划的劳工有权得到企业或认证中介的工作技能资格认证。第24条学徒计划可以在企业内部,或培训组织的地点,或其它企业,印尼国内或国外进行。第25条(1)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必须获得部长或指定官员的批准。(2)为了能得到第(1)点中涉及的批准,学徒计划的组织者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印尼法人。(3)第(1)、(2)点中涉及的获得批准的过程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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