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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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家庭财产保险概述:是以公民个人家庭生活资料作为保险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基本险承保家庭财产火灾保险责任范围,附加险一般为盗窃险。家庭财产保险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3.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4.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与保险费率保险赔偿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标的:(1)可保财产: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指定地点的家庭财产。(2)特保财产:特别约定的可以投保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3)不保财产:P138案例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1994年5月30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6000元,其中楼房二间,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费为12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费为20元,保险期限自1994年5月30日零时至1995年5月30日24时止。由本村协保员张某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王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来填。协保员张某收取了王某交纳的保险费32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王某于1994年2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1994年10月23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王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不保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198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王某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以参加村集体投保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王某未向保险公司申明投保的财产中有部分存放于祠堂内,保险公司亦未审核保险标的及坐落地点即按协保员填具的财产分户清单作出承保表示,双方对本案纠纷产生均有过错。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给王某人民币4000元保险责任: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承保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①火灾,爆炸②雷击,台风,龙卷风,洪水,雪灾等灾害③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另外两种情况:①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和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和损失都有保险人来承担和赔偿案例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3000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发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该保险赔偿适用于第一损失保险赔偿)问:保险公司应不应该陪,应该赔多少?我们先假设,灾害发生时,王某抢救其他物品,而不是彩电和VCD的话,保险公司无疑要承担3000元的保险金赔偿责任。王某完全可以这样做,也能名正言顺获得赔偿,但王某选择以损失其他物品的方式救出投保财产,即无暇顾及其他物品而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为了尽量防止或减少标的损失,从这一点上看,我们仍可认将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认为是施救费用,只不过表现形式不是金钱而是实际财产。根据《保险法》第4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这不是对王某的奖励,更不是施舍同情,而是合情合理的赔偿义务。另外要说明的是,王某虽造成损失4500元,但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必须在3000元以内,即不能超过保险金额。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承保财产引起损失不予赔偿: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②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③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④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还有以下原因,保险人也不用承担赔偿损失:①保险标的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的损失②地震及其次灾害造成的一切损失③家用电器使用过度说造成本身的损失④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江河岸边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⑤保险标的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⑥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费用⑦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金额家庭财产保险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价确定,一般最低保额为1000元。保额的确定有两种方式:1.单一总保险金额,即保单上列明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对于不同的类型的财产并不确定分项的保险金额2.分项总保险金额,即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的财产分别确定保险金额,然后按财产类别累加,得到不同类别的财产的总保险金额,最后将个分项保险金额累加得到保单的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与保险费率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也有三年或者五年的,以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次日0时起,到保险满日24时止。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费率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条件制定的,一般为1‰-3‰,即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收取的保费为1-3元,集体投保一般会给予一定的优惠。保险赔偿案例1.史某拥有4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史某家中失火,当:(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家庭财产损失3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PS:普通家庭财产保险赔偿适用于第一损失保险的赔偿方式)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1)当家庭财产损失15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15万元。(2)当家庭财产损失35万元时,由于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30万元。2.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并有5000元的施救费用。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价值为5万元。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多少?既然不考虑其他因素,并且不超出额度的情况下就是赔偿金额=实际损失=火灾损失+施救费用所以应该赔偿25000元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在经济补偿的功能之外,增加了储蓄的功能。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设计为储金,将储金的利息收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费。在规定的保险期内,不管有没有发生事故,到保险期满后,保险人都将保险储金交还给被保险人,即使发生了事故,被保险人也获得了赔款,期满时仍然可以获得全部储金的退还。领取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结束时。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是两全险的改进产品,该险种的保险费就是储金所派生的利息。与两全险的区别只要储金不支取,保险人就负有保险责任,保单跨年继续有效。Ⅰ.对于一年期的保单,其保险期限结束只有一个条件:投保人只能在保单生效1年后的任何时间宣布中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则退还储金。Ⅱ.对于五年期的保单,保险期限超过4年以后退保时,无论是否得到过赔偿,均可退还储金的全额。其他性质:自动续存,长期有效,续转期满返还储金等性质,其适用范围与普通家财险基本相同。案例某年5月4日,彭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7000元,保险期限为5年,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取保险储金,可自动续保。同年7月11日,彭某家突然起火,当时由于彭某长期患病,腿脚不便,无法逃生,不幸被大火烧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13日中午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确认事实为:彭某之妻见彭某长期患病,又无医好之望,恐成为今后自己的累赘,隧动将其杀死的念头。7月11日,彭妻将现场伪装成煤气泄露不慎失火之样,妄图蒙混过关,达到其罪恶目的。事发后,彭妻被公安机关逮捕。彭妻因犯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之后,彭某的姐姐从外地赶来处理彭某的后事,其中包括遗产继承问题。彭某的姐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保险单,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还保险储金的要求问:保险公司应该怎么赔偿,需不需要赔偿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现场查勘和公安机关的认定,做出如下结论:彭家的保险财产损失为彭某之妻一手造成的,《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保险财产损失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属于保险条款中列为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不负彭家的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上规定保险储金应退还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已死亡;其妻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丧失了保险储金的继承权,并且彭某既无子女又无父母,其财产只能由其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故此,彭某的这笔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金应由其姐姐继承。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为了吸引投保人,在家庭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投资还本的功能。案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金牛投资保障型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火灾,爆炸等地震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现金,金银,珠宝等。保险费一保险投资的方式缴纳,每份保险投资金为2000元,物质损失保障金为10000元,保险期限3年,期满后无论是否获得过赔偿,均可以领到本金2000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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