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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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平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有效控制和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发生率,根据《母婴保健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背景目前我省艾滋病流行形势日趋严峻。自1987年我省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截止2006年底,累计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1575例。我市共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34例,其中男性18例,女性16例,年龄最大的56岁,最小的8个月,2003年,我市发现首例母婴传播病例。艾滋病已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女性艾滋病感染者及经母婴传播感染的婴儿艾滋病感染者逐年增加,严重威胁着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二、目标(一)总目标:通过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意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对自己的生殖健康作出知情选择,为感染艾滋病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关怀、支持和治疗等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危害。(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1、到2007年底,全市十个县(市、区)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2、以县(市、区)为单位孕妇艾滋病抗体检测率,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不低于50%,顺昌县、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不低于40%。3、培训一支具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能力的专业队伍。到2007年底,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达30%以上;到2008年底,达50%以上;到2010年,达90%以上。4、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对生殖健康进行知情选择,为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服务;为选择继续妊娠的孕妇提供孕期、分娩期和产后预防措施服务;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覆盖率。5、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和婴儿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婴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6、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其婴儿提供追踪和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的检测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2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0%;12个月及18个月婴儿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0%。7、建设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2个初筛实验室(不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设的初筛实验室),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原则上要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三、工作原则(一)孕产妇及其所生的18个月以内儿童、婚前保健者和孕前保健者为目标人群。(二)所有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机构,要根据职责要求,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各项服务。1、开展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自愿咨询和检测。设有产科的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有关人员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后,方可开展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自愿咨询和检测。2、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应实行告知、保密和不歧视原则。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在本机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人员确认结果保密,及时告知检测结果,提供咨询服务,妥善报告检测报告,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或婚检人员或使用有辱人格的言词。3、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技术服务。南平市第一医院、邵武市立医院、武夷山市立医院、建瓯市立医院、建阳市立医院、顺昌县医院、光泽县医院、浦城县医院、松溪县医院、政和县医院为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技术服务的定点机构,应当为辖区内选择终止妊娠的HIV感染阳性孕产妇提供流(引)产服务,为选择继续妊娠的HIV感染阳性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服务,为HIV阳性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抗病毒药物治疗服务。四、管理措施(一)组织领导1、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本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专家指导组,制定本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2)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本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督导评估制度,逐级报告工作情况。(3)组织本地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人员培训,制定HIV初筛实验室建设计划。(4)负责协调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对本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有关咨询检测、职业暴露、医疗救治、追踪随访等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32、市、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及时掌握阳性病例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2)原则上要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3)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开展健康教育,动员婚检人群和孕产妇接受艾滋病抗体筛查检测、住院分娩和接受产后保健和婴儿保健。(4)与疾控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阳性孕妇的孕期、产时和产后保健及新生婴儿的随访工作。负责对辖区内HIV阳性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严格保密。(5)负责将婚检和孕期保健中发现的HIV阳性感染者、行终止妊娠和分娩后的HIV阳性产妇,及满18个月确认的HIV阳性儿童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管理。3、市、县(市、区)疾病控制部门职责(1)负责指导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HIV抗体的筛查及承担确证试验等工作,及时运送标本及反馈信息。(2)为建设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及艾滋病检测点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做好检测人员的培训。(3)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婚检人群及孕产妇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工作,初筛结果必须在1周内出具报告,确认阳性结果必须立即反馈送检单位;并配合做好艾滋病抗体阳性孕产妇的告知工作;配合做好HIV阳性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的随访及日常管理。(4)负责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病毒药物,及时处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5)接收妇幼保健机构婚检中发现的HIV阳性感染者、行终止妊娠和分娩后的HIV阳性产妇,以及满18个月经确认的HIV阳性儿童,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管理。4、设有妇产科的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职责(1)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各项服务,向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信息资料。(2)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要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二)人员培训。采取逐级培训、集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对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理念和技能。南平市卫4生局主要对各县(市、区)的师资组织培训,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对辖区内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对象及内容如下:1、管理人员: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疾病控制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知识的培训。2、医护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3、检测人员:对艾滋病检测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基本知识和检测技能培训。(三)信息管理。各地要根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资料包括:婚前保健登记、孕产妇产前检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艾滋病检测结果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个案登记卡、随访信息以及各类报表等(详见附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保密的逐级上报体系。各级婚前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负责收集在本机构接受艾滋病筛查的育龄妇女、孕产妇信息,按月统计、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报南平市妇幼保健院,南平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收集、汇总后,每半年向南平市卫生局和省妇幼保健院报送。各级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助产技术机构发现初筛阳性的孕产妇,应指定专人管理并立即通知辖区内疾病控制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首诊机构确诊阳性孕产妇的个案登记表(表二-Ⅰ)及分娩后阳性产妇的个案登记表(表二-Ⅱ),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资料信息科。五、预防措施(一)健康教育广泛开展多部门参与的健康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同有关部门(妇联、计生、教育、共青团、文化、公安等)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提高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的能力,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各相关机构要设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热线(或在预防艾滋病咨询热线中加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内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5(二)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承担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进行危险因素评估;建议并动员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进行HIV抗体检测,解释检测的意义及等待结果时的预防措施。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者,要进行检测后咨询,特别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险行为者,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信息,进行有效避孕指导,提供转诊、随访服务,建议其配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相关咨询和检测。以上服务流程参考附件1,图1~图2。(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保健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孕产妇,首诊医疗机构应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表二-Ⅰ),24小时内报告辖区内疾病控制部门与妇幼保健机构。由疾控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指定专人共同提供检测后咨询,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1、若决定终止妊娠,如首诊机构为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技术服务的定点机构,在采取普遍防护措施的基础上为孕妇提供流(引)产服务;否则孕妇应到辖区内指定的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技术服务的定点机构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各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不得互相推诿、歧视,同时给予严格保密,终止妊娠后,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实施终止妊娠的孕妇转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管理。2、若选择继续妊娠,告知国家相关关怀政策,为其严格保密,并提供产前、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免费抗病毒治疗以及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1)鼓励其与正常孕妇一样接受常规孕期保健,按照首诊负责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如首诊机构为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为其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和健康教育,并为其家庭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否则按照属地管理,孕妇应到辖区内指定的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技术服务的定点机构进行孕期检查,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应指定专人为其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和健康教育,并为其家庭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2)提供服务的机构有责任为服务对象在各项服务中不受歧视、绝对保密。建议产科门诊建立优雅、温馨、6整齐、清洁、私密性好的‘关爱’咨询室,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关爱’检查室。(3)产前检查用具最好做到专用,并严格消毒。(4)指导预防HIV性传播,孕期尽量避免性生活,并做好男用、女用安全套的使用咨询与指导。3、产时保健(1)住院分娩。必须在辖区内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技术服务的定点机构住院分娩。(2)为住院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自愿咨询和检测、母婴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应用等服务,建立安全的符合隔离与无菌操作要求的医疗环境。将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安排在隔离产房或隔离产床分娩,所有器械应单独使用,用后物品应彻底消毒。(3)安全助产。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阴道分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操作。(4)分娩方式。实施择期(最好38周)剖宫产可降低母婴传播的机会。让家属及孕妇本人在知情情况下选择分娩方式。若选择剖宫产术,实施择期剖宫产术时应按照所选方案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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