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科学安全使用相关管理规定徐伟松广东省农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中心8/16/2019ICAGD2内容农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修订动向)两高司法解释几个应急预案8/16/2019ICAGD3一、农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8/16/2019ICAGD4法律《刑法》《农业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突发事件应对法》8/16/2019ICAGD5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8/16/2019ICAGD6部门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8/16/2019ICAGD7地方法规、规章《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8/16/2019ICAGD8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571号(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通告、办法、决定8/16/2019ICAGD9其它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准则、规范、规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生产规程(无公害、绿色食品农药使用规程)实施方案、会议纪要、导则等8/16/2019ICAGD10历程80年代,初步建立起农药登记制度,开始关注农药安全性(环境、农产品残留,淘汰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氯农药),加大农药市场监督(三大假药窝点)90年后期,《条例》《实施办法》建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农药进出口管理;初步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21世纪,重点产品结构优化、高毒农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三个转变”(质量和安全;堵和疏;监管和服务)8/16/2019ICAGD11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发布,2001年11月20日修订(国务院令第326号)内容:八章四十九条总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其他规定罚则附则8/16/2019ICAGD1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农药使用第二十四条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第二十五条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第二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二十八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第二十九条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8/16/2019ICAGD13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劣质农药。假农药:标称有效成分未检出,添加非登记的农药成分,以非农药产品冒充农药---高活性的农药品种:甲氨基阿维菌素、菊酯类等;---速效性农药:克百威、甲拌磷、水胺硫磷、氧乐果;---新登记混配制剂配方:啶虫脒、达螨灵;---专利保护期农药或刚过保护期:氯虫苯甲酰胺、螺螨酯等劣农药:含量低(高),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名单:省、市抽查结果,农业部通报。8/16/2019ICAGD14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禁止生产:百草枯AS、30%以下草甘膦等撤销登记:专供出口登记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等8/16/2019ICAGD15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8/16/2019ICAGD16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罚则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8/16/2019ICAGD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自1999年7月23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杜青林)。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杜青林)。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第9号令修订(孙政才)。8/16/2019ICAGD18内容:七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三章经营第四章使用第五章监督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8/16/2019ICAGD19第四章:农药使用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6.5)农药分类: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农药使用范围农药的购买、运输和保管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配药时、拌种、喷药等。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8/16/2019ICAGD20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总则(NY/T1276-2007)农药使用日期和时间:农田位置:作物及生长阶段:目标有害生物以及生长发育阶段:使用的农药品种和剂量:用水量:操作者姓名:临近作物:助剂的使用:采用的个人防护设备:喷雾过程中和喷雾后的气象条件:操作者在雾滴云中暴露的时间:用药档案记录卡8/16/2019ICAGD21第四章:农药使用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第二十八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8/16/2019ICAGD22多杀霉素等杀虫剂29个、啶酰菌胺等杀菌剂(含杀线虫剂)40个、苯磺隆等除草剂15个和乙烯利等植物生长调节剂7个8/16/2019ICAGD23第四章:农药使用第三十条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8/16/2019ICAGD24第五章农药监督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案件的有关情况。8/16/2019ICAGD25《条例》修订登记:取消临时登记证生产:取消分装(标签上不得标注分装企业信息)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杀鼠剂、限制使用类农药定点经营监督:农药监测和再评价制度罚则:经营农药按农药货值处罚(1-10倍),少于1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8/16/2019ICAGD2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11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一个管理体制和八项监管制度管理体制: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三章农产品产地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8/16/2019ICAGD27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农产品产地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8/16/2019ICAGD28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8/16/2019ICAGD29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8/16/2019ICAGD30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8/16/2019ICAGD3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