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春市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建立“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促进宜春市涉审中介服务放开市场、有序竞争、依法规范、优质高效,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驻宜春市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相关专业资质资格,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并承担法律或其他责任的中介机构。第四条涉审中介服务中心在宜春市优质服务、优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宜春市宜春市优质服务、优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管委会)负责对进驻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为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第二章入驻和退出第五条涉审中介服务中心向全社会开放,在全国范围2内注册登记且有资质的涉审中介机构均可进驻。凡在我市开展涉审中介业务的涉审中介机构,必须向中心管委会申请进驻涉审中介服务中心,未办理进驻登记手续的涉审中介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接涉审中介服务业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须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高于法律、法规的备案条件,无收费许可的,不得向中介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中介机构入驻条件(一)中介机构挂牌入驻条件: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相应的资质;2、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3、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4、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5、须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地中介机构应先办理好备案手续;6、入驻的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7、出具的评价报告应有相应的法律效力;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中介机构入驻管理中心设置窗口的条件:除具备中介机构挂牌入驻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1、在宜春市中心城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技术业务骨干;2、在涉审中介服务中心能开展业务咨询和业务洽谈,3并能签订承接业务合同;3、资质等级高、业务范围广、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收费标准低的服务机构。第七条入驻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须在涉审中介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签订服务承诺书。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办理入驻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进驻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劳动人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定级报告;其它有关资料。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驻中介机构,实行清退淘汰,被清退后三年内不得在宜春市开展业务:(一)行政主管部门存有不良记录,且情节严重的;(二)擅自超时办结服务项目或以高于承诺的收费标准收费等情况问题特别严重的;(三)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的;(四)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第三章执业与管理第十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4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在涉审中介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中介机构应当派出1名以上业务骨干或高管人才进驻中心窗口,将全部业务授权到窗口,方便群众办事。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三条中心管委会对进驻的涉审中介机构制定统一管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统一服务承诺时间: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按照服务项目分类制定服务项目的承诺时间标准,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统一规范收费标准:涉审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不高于下限执行。涉及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州医药园区工业企业的中介服务收费执行“三零两减半”政策。坚决杜绝价格垄断、任意抬高收费标准等现象,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统一中介服务标准:涉审中介机构参照行政服务窗口,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结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入驻的中介机构须在涉审中介服务中心及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示营业执照、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证书、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5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四)妥善保管委托人将会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并建立档案。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三)发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第十七条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6(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的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聘用依照本办法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的执业限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干扰进驻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凡无法律明文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含下属单位)直接实施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开放服务市场,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职权垄断相关中介服务市场。相关行业主管或审批部门在对中介服务成果审批时,同类事项必须统一标准,不得以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批标准等方式和手段干扰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相关行业主管或审批部门存在上述情况的,涉及的中介7机构可向中心管委会投诉,中心管委会将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查处。第四章监督和考核第十九条入驻的中介机构实行委托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和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综合考评监督机制。考评部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评分组成:委托人对中介机构履约评价人占40%,行业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考评分占30%,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综合监督考评分占30%。中心管委会依据考评结果对入驻的中介机构实行排名。对评为优秀的进行表彰;考评不合格的,视问题轻重,分别做出责令整改或清退出场的处理,并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对中介机构进行相应处罚。考评结果在宜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考核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或考核不合格的,将列入清退名单,限制其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中介业务。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三条考核信息通过以下方式和渠道采集:(一)相关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收集掌握信用信息,并进行每月评分交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二)联审会议相关部门和业主对中介机构的评价;(三)审批管理机构掌握的其它中介服务信息。8第二十四条督查工作人员在履行考评打分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标准打分,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打人情分、印象分,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宜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