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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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限行限购”困局推进城市交通法治化治理2014年12月29日17时40分深圳市政府于突然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宣布从当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从宣布限购令到正式实施,中间的间隔时间只有20分钟,自此深圳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贵阳、天津和杭州之后,中国第7个汽车限购的城市。限购:是指为了控制大气污染和交通拥堵,在特定城市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指标一般通过摇号或者竞价方式获得。限行: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运用行政权对特定地域内的机动车所有人所采取的限制其机动车使用权的行为,是一种交通行政管理行为亦即行政行为。【概念解读】主要内容一、“限行限购”令的实际效果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三、破解“限行限购”困局思考一、“限行限购”令的实际效果限行优势:减少机动车出行总量,改善机动车出行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一、“限行限购”令的实际效果限行负效果:机动车保有量剧增,违章人数的增加,限行实效弱化。罚100元记0分一、“限行限购”令的实际效果限行优势:减少机动车出行总量,改善机动车出行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限行负效果:机动车保有量剧增,违章人数的增加,限行实效弱化。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2014年3月,杭州限行令发布之后,杭州市民通过浙江政府网站的“省长信箱”栏目写信,申请对杭州出台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杭州市出台的限购令,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违反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2015年1月6日,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顾大松致信广东省法制办,认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违法,并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建议广东省法制办依法撤销《通告》,并提交了建议书。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广东省法制办最终做出了深圳市限购令符合相关规定的结论。杭州市民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没有查找到相关后续的报道,政府部门的具体答复无从得知。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1、限行、限购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吗?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1、限行、限购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吗?(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1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1、限行、限购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吗?限行、限购涉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违法!!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2、限行、限购符合诚实守信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吗?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2、限行、限购符合诚实守信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吗?——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限行、限购有违依法行政中的诚实守信要求!!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3、限行、限购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的规定。(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限行依据: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3、限行、限购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限行依据: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3、限行、限购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合理吗?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3、限行、限购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限购:商品购买、交易、消费物、物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法定权利应得到保护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购买汽车市场交易行为限购稀缺资源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3、限行、限购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限购:商品购买、交易、消费物、物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法定权利应得到保护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购买汽车市场交易行为限购稀缺资源限行、限购涉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限购”的实质:不是不允许购买,而是限制上牌。并非政府干预市场,而是政府对有限城市交通资源的合理使用。治理交通拥堵与环境污染的重点:在汽车使用环节而非是购买环节。二、“限行限购”令的法理分析提出要引导各地依法建立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差异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依据城市交通状况,适时研究推进城市交通拥堵收费政策;谨慎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的“两限”政策,避免“两限”政策常态化;对于已经实行的城市,要适时研究建立必要的配套政策或替代措施等。2016年7月25日三、破解“限行限购”困局的思考三、破解“限行限购”困局的思考推进城市交通治理法治化(一)立法先行,完善地方性交通法律法规体系。(二)市场调节,完善市场化拥堵治理形成机制。(三)取长补短,因地制宜规制交通需求管理政策。三、破解“限行限购”困局的思考推进城市交通治理法治化(一)立法先行,完善地方性交通法律法规体系。立法先行,完善地方性交通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将交通管理需求提高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交通措施的合法性。在立法源头对各行政部门进行明确的法律授权。各城市结合自身交通特点,并通过法律划定职责范围,明确责任城市交通环境中诸多领域的立法,通过地方立法,规定车辆限购、交通拥挤收费等重大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出台程序,特别是对公众参与内容、参与方式等提出明确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三、破解“限行限购”困局的思考推进城市交通治理法治化(一)立法先行,完善地方性交通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部门需要建立明确的交通权力清单。例如,在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限牌政策的决策过程,提前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公示期间先暂停新车上牌的配套措施等,避免一些政策面临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城市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出台应当在法律授权的框架下推进,使交通管理需求政策合法化、科学化,才能为百姓所接受。三、破解“限行限购”困局的思考推进城市交通治理法治化(二)市场调节,完善市场化拥堵治理形成机制。限行限购不是长久之计,应当确立鼓励拥有、限制使用的政策取向。三、破解“限行限购”困局的思考推进城市交通治理法治化(二)市场调节,完善市场化拥堵治理形成机制。确立鼓励拥有、限制使用政策取向。鼓励拥有,是顺应扩大内需,消费水平提高、产业结构趋势转换的需要;限制使用,是符合转变发展方式、绿色出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共同追求;三、破解“限行限购”困局的思考推进城市交通治理法治化(三)取长补短,因地制宜规制交通需求管理政策要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的目标,鼓励绿色出行,到2020年,初步建成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求的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谢谢!破解“限行限购”困局推进城市交通法治化治理破解“限行限购”困局推进城市交通法治化治理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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