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绩效工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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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湖南农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湖南农业大学2014年10月29日湖南农业大学文件湘农大〔2014〕33号2湖南农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89号)、《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关于省属驻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学校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绩效工资分配体系。二、基本原则(一)分类管理,按劳分配在实施岗位聘用分级的基础上,建立以岗位职责为核心,以贡献大小为导向,促进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人员协调发展的绩效工资分配体系。(二)注重公平,兼顾重点统筹考虑校内各类岗位人员收入分配水平,逐步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体现向教学科研一线人员、优秀人才和重点岗位适度倾斜。3(三)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加强学校对单位及单位对个人的绩效考核,实现各岗位职级人员的履职情况、业绩情况与个人收入挂钩。基础性绩效工资体现岗位职级和履行岗位基本职责情况,奖励性绩效工资体现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年度业绩总量。(四)学校主导分配与二级单位自主分配相结合学校全额承担基础性绩效工资资金(特殊单位除外)。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共同承担奖励性绩效工资资金,各二级单位可依据学校确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基本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三、实施对象和时间(一)实施对象学校编制内、编制外聘用的在职在岗教职工(不含离岗退养、内退、长期病休人员和短期合同工)。(二)实施时间2014年1月1日起。四、教职工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工资实施后,教职工工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构成,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按照84号文件精神,绩效工资实施之前以各种途径和来源发放的各类津补贴进行清理归并;特殊加班费、4非职务性劳务费(如监考费、评审费等)、特殊岗位的有毒有害补助,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归并到绩效工资的项目和继续保留且不纳入绩效工资发放的项目见附件1。五、绩效工资发放方式及经费来源(一)绩效工资总量确定按照84号文件精神,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相当于学校教职工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部分)构成。具体数额根据每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水平确定。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筹措,学校财力承担部分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每年年初预算安排。(二)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1.发放标准。参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省属驻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各岗位职级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月计发学校各岗位职级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2014年按24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2.发放条件:(1)各岗位人员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勤达到岗位规定要求,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50%。(3)基础性绩效工资需扣减的金额从下年的月工资中5扣除。(4)学校制定教师岗位人员基本工作量要求(见附件3),作为核拨学院超工作量津贴总量的测算依据,每位教师每年需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具体要求由学院自行制定。3.经费渠道。东方科技学院、后勤服务集团经费全额自理,校办产业校聘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其他单位由学校全额承担。(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1.发放条件。个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方可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考核文件规定,相应扣减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拨款;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在年终一次性发放,但以学院人均值或机关人均值为参照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采取预发和补发的方式发放。2.经费渠道。机关单位由学校全额承担,其中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幼儿园全额自理,校办产业校聘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学院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筹措经费,其中东方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处,下同)全额自理,国际学院由学校全额承担。校级财力承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总额中85%用于按相关因素核拨学院津贴与补助、预发机关和国际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5%用于机关、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国际学院的6补发以及低于学院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80%-90%的学院补助。3.机关各岗位职级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1)机关人员原则上按受聘的岗位及其职级赋分(见附件4)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担任了副科以上职务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分数加上管理工作加分补助计发(副科加0.5分、正科加1分、副处加1.5分,正处加2分);(2)除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幼儿园职工外,机关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按学院(含东方科技学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当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80%-90%核定(2014年定为80%),分预发和补发两次到位;个人实际发放数额根据机关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分标准和相应分值计算(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5);(3)申请进行二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单位,学校核算该单位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由单位根据个人业绩情况进行二次分配;(4)子弟小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子弟小学校聘人员的职级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校长、副校长可分别按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的1.4倍、1.2倍核定),由子弟小学根据个人业绩制定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5)因学校工作需要,统一调配担负有关专项工作的“后勤服务集团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按当年机关预发奖励7性绩效工资人均值全额拨付到后勤服务集团,由后勤服务集团进行二次分配。4.学院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学院人员按所聘岗位以及业绩完成情况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1)经费来源:包括校级财力拨付和学院收入两部分。——校级财力拨付部分:分为固定标准拨付项目和按比例划块拨付项目两部分固定标准拨付项目:①学术岗位、学术骨干津贴(含导师指导普通全日制研究生酬金):按附件6标准执行。②科技特派员和科技副县长津贴: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③管理和教学科研辅助工作补助:以学院享受教师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外的职工为基数,以当年机关预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值的一半拨付,由学院二次分配。其中,因学校工作需要,统一调配担负有关专项工作的“学院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按当年机关预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值全额拨付;经批准到学院担任教师或在学院从事管理工作的“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按当年机关预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值的一半拨付。④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补助:按享受补助的平台数量和规定标准拨付到相关学院(享受补助的科研平台名8称及补助标准见附件7)。考虑到2014年为平台人员经费补助方式改革的第一年,学校2014年为平台教师岗位人员拨付一定经费补助到相关学院(从2015年起学校不再拨付此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为,按科技处原核定的各平台教师岗位人数和上述第③项“管理和教学科研辅助工作补助”拨付标准,计算总额到相关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⑤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平台补助:按教务处核定的补助人数(含学校发文聘任的平台正副主任人数)和当年机关预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值拨付到相关学院,此项补助不与学院管理和教学科研辅助工作补助重复拨付。⑥跨院承担必修课补助:承担了其他学院必修课的学院,按教务处、研究生院当年年底核定的当量人数进行补助,720标准学时计为一个当量人数,2014年按8000元/当量人数为标准补助,拨付到学院进行二次分配。划块拨付项目及比例:①超工作量津贴(占划块经费的80%):超过基本工作量的教学、科研业绩计发超工作量津贴。学校按照学院完成教学、科研总工作量情况(教学工作量按1个学时=1分,1个科研工作量=0.6分计算),减去学院应完成的总基本工作量,计算超工作量,并按当年超工作量津贴分值拨付超工作量津贴到学院(超工作量津贴分值和学院超工作量津贴的计算方式见附件8)。由学院按照个人工作量实际完成情况和学院自有财力情况进行二次分配。9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按学校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②学生基数津贴(占划块经费的20%,不含国际学院和东方科技学院学生):学生系数为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1,全日制硕士生2(MBA、MPA除外),博士生3,学生当量人数在500个以下的,按500个学生当量人数拨付,超过500的,据实拨付。教育学院依托其他学院所办本科专业的学生按7:3的比例计算到教育学院和专业相关学院。——学院收入部分:①学院创收收入中按学校规定准予提留的人员经费;②继续教育学院拨付的继续教育收入(按学校继续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③东方科技学院拨付的课酬及学生基数津贴:课酬和学生基数津贴拨付标准按东方科技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由东方科技学院单独拨付到相关学院。④国际学院课酬补助及学生基数津贴:课酬补助由国际学院按《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27)规定的标准,扣除相应学时的超工作量津贴(学校统一标准拨付的)的余额部分补助到相关学院;学生基数津贴按(2013-27)纪要的规定标准全额拨付。(2)特殊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规定。学院担任了副科以上干部的教师岗位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干部职级对应的管理岗位职级享受,超工作量津贴按学校核10拨单价的60%拨付到学院,并由学院按此标准发放到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管理岗位但因工作需要作为高级专家延聘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3)发放额度控制标准。为确保学院间的收入差距适当,各学院(不含东方科技学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下同)人均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机关预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值的2.5倍,最低不低于学院当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80%-90%(2014年定为80%),低于此标准的学院,学校利用预留调节经费补助使其达到学院当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80%-90%(2014年定为80%)。5.几个特殊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1)东方科技学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基本运行优秀,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其他学院(不含马克思主义学院,下同)人均上浮15%;目标管理考核基本运行良好,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其他学院人均上浮12%;目标管理考核基本运行合格,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其他学院人均上浮8%;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学院人均下调8%计发(不重复执行学校目标管理人员经费奖罚政策)。(2)马克思主义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低于其他学院当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达到其他学院人均值的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从预留调节经费补齐。11(3)学校对后勤服务集团绩效工资分配的有关规定,由人事与收入分配改革专项工作组另行研究,报学校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党委审定后执行。(4)校医院、幼儿园:目标管理考核综合优秀,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按机关人均上浮30%;目标管理考核良好,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按机关人均上浮20%;目标管理考核合格,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按机关人均上浮15%;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机关人均下调15%发放;目标管理考核中获得效能建设优秀或公众评价优秀,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按机关人均上浮20%(不重复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上浮政策,也不重复执行学校目标管理人员经费奖罚政策)。幼儿园的正、副园长可在幼儿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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