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天河区新思维教育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天河区新思维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管理,实施依法治理,维护举办者、培训中心、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培训中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培训中心名称:广州天河区新思维教育培训中心第三条培训中心性质:民办非学历教育。学制:短期2-8天,中期2-3个月,长期半年或以上。第四条培训中心宗旨:本中心在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新时代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办学目标:培养中小学生的思维能力、学习能力,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成绩。育人目标:培养学员的思维能力、学习能力,快速提高学习成绩。第五条培训中心以提升国民教育素质为主要目的,举办培训中心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2-第二章培训中心的设立第六条培训中心由广东新思维教育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培训中心设立时总资产为50万元,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第七条培训中心办学范围: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政治、地理的课外辅导;脑图、记忆、速读技能培训。办学规模:小班(5-10人)、中班(15-25人)、大班(25-40人)、个性化辅导。办学形式:采用业余、面授形式。第八条培训中心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本培训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和登记管理单位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第三章培训中心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培训中心设立理事会。它是培训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主任;(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3-(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一)决策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二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主任;(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三)制订培训中心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4-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五条理事长是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第十六条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培训中心签署或授权主任签署有关文件;(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培训中心设主任,主任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主任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第十八条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培训中心内部组织设置方案;-5-(七)培训中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九条培训中心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培训中心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培训中心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培训中心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培训中心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章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二条培训中心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三条培训中心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培训中心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6-培训中心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培训中心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培训中心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培训中心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培训中心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培训中心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培训中心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培训中心工会的意见。第五章学生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培训中心录取、或转入培训中心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培训中心的学籍。培训中心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7-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培训中心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培训中心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培训中心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培训中心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条培训中心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三十二条培训中心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8-经验。第三十三条培训中心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第三十四条培训中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培训中心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三十五条培训中心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三十六条培训中心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第七章培训中心财产、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培训中心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八条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三)接受社会的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四十条培训中心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中心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中心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9-第四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培训中心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培训中心)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培训中心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培训中心理事会决定。第四十三条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培训中心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四条培训中心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八章培训中心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培训中心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培训中心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培训中心改变名称、层次、类别、主任,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培训中心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10-第四十七条培训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四十八条培训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四十九条培训中心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培训中心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条培训中心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培训中心理事会于2011年03月15日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本章程,由培训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11-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理事签名: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3.其他理事签名:附件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2:理事登记表-12-附件1:广州天河区新思维教育培训中心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林楚旭肖琦刘陶郭传威付春佳以上为广州天河区新思维教育培训中心新思维教育培训中心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于年月日通过产生。(加盖培训中心或举办者的印章)-13-广州市民办培训中心理事登记表培训中心名称:广州天河区新思维教育培训中心姓名肖琦性别男民族汉族像片出生日期1970.9.3文化程度硕士政治面貌身份证号442000197009034270户口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邮编528400电话13925383288家庭住址广东省中山东区邮编1284电话理事类别作为教职工代表理事产生方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拟任职期间年月日————年月日工作和受教育经历2004年--2006年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硕士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