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党发〔2012〕57号中共聚凤仡佬族侗族乡委员会聚凤仡佬族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凤乡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管理区,各村,乡直各单位:现将《聚凤乡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聚凤仡佬族侗族乡委员会聚凤仡佬族侗族乡人民政府2012年8月4日2聚凤乡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一届市纪委二次全会和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和村民自治机制,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铜纪发〔2012〕27号)要求,决定在全乡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村干部十不准规定》,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二、工作任务1、建立健全并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大会和村民3代表大会为村务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村务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村务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2、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3、形成对村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向村级组织延伸,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三、试点范围聚凤乡马家屯村作为此次试点村开展试点工作。四、主要工作步骤第一阶段:组织准备,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1、调查摸底。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调研活动,全方位掌握各村村民对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了解掌握可能影响选举工作的情况。2、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为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乡党委专门成立聚凤乡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天伦,常务副组长:杨峡,副组长:杨光普、任毅、刘恋、李怀刚、刘鹏,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乡纪委办公室,同时,成立工作指导组,由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杨光普为指导组组长,乡纪检、监察干部为成员。43、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4、由乡党委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职数。乡党委制定原则的任职条件,届时试点村结合本村实际,经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根据本乡实际情况,乡党委经充分酝酿并研究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职数安排意见如下:试点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6、动员培训。时间:8月5日。召开乡村干部动员会议,以会代训,部署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并对相关选举工作进行培训。然后由试点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一级的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第二阶段:选举组织实施阶段(8月20日至8月30日)1、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用“两推”(村党组织推荐、村民代表联名推荐)的办法产生。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报乡领导小组审核、党委批准。在选举10日前,村党组织负责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公示一周,群众无异议后,方可作为正式候选人。2、各行政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3名,委员从候选人中选举产生,3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中共党员和1名懂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53、采取回避制度,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近姻亲不得担任,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在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中推荐3名。4、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1)具有村民代表身份;(2)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熟悉村情,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3)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胜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4)年龄不超过65周岁。5、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方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监委会委员采用直接差额选举办法,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集中投票,公开唱票、计票的方式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选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村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的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填上自己要选的代表姓名,并在姓名下方空格内画“○”,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正式选举时,选票由村民代表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泄露选民本人意愿。不到会的不能委托他人填写。6、选举时必须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2/3以上到会,选举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去的选票,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6去的选票,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视作无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选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当选名额不足时,举行第二次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若得票相同一并列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一。7、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选举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2人,由村党支部提名推荐人选,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计票工作人员。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按选票上候选人顺序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最后,由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第三阶段:总结提高和培训阶段(8月31日至9月5日)1、各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后,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对第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分工,村党支部根据根据多数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在委员中选举产生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为主任。报党委、政府、纪委备案。根据本村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计7划。乡党委届时举办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培训班,对监委会成员进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9月5日前,乡党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选举的各类材料进行装订、归档。五、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产生、职责、运行及保障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总体思路,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于201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方案于8月10日前报县纪委党风室、县民政局基政办备案。(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1、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2至4名,应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行政村不再保留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一是思想政治素质较好、遵纪守法、群众信任、熟悉村情;二是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强;三是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四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于公益事业等。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为便于开展工作,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可由村党支部纪检委员兼任外,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8村会计、报帐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1、提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村民代表担任,优先将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以及党风廉政监督员列为候选人,也可适当从返乡干部职工、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人员中推荐产生候选。2、考察、审核、公示。候选人产生后,由乡纪委会同村党支部成立考察组,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法,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交乡党委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3、选举。经考察、审核、公示未发现问题的候选人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当选人员选票应超过到会代表过半数,选举结果及时向村民进行公布,并报所在乡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从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中差额选举产生,过半数当选。4、增补。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由村民代表会议对个别监委会成员作出增补、调整决定。(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主要工作职责是:1、监督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9况,监督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村干部分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执行情况。2、监督财务公开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3、监督事务公开执行情况。(1)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场等经济资源的开发、承包、租赁、入股,机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发包,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及其分配方案,宅基地的规划、申报、批准和使用。(2)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村级道路、水利、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的立项、经费筹集,工程招标、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农村危房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情况等。(3)村干部管理情况。村干部报酬、民主评议、任期和离任审计及奖惩情况等。4、监督村务公开执行情况(1)政策落实情况。国家关于“三农”和税费改革等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2)社会救助情况。农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五保户的供10养,筹资、筹劳的减免,国家投入的扶贫、移民、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等。(3)计划生育情况。当年符合政府规定人员生育证发放情况,人口出生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以及其它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5、监督村民点题公开执行情况。根据新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应及时公开。6、监督村干部履职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可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7、监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后,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报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118、监督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情况。9、监督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四)村监督委员会对财务公开的监督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