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甲方:XX学院乙方: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鉴于甲方是一所中国国内的普通高等院校,拥有人才、智力、科研平台、场地等优势。乙方是一家中国国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和项目投融资经验,具备科技孵化、成果转化的能力。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事项1.1甲乙双方彼此认可对方在其专业领域的能力,同意并确认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行深度合作。1.2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孵化创新创业项目。在项目开发上,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根据双方的需要,共同凝聚力量,组织审批创客申报的创新创业项目。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估、鉴定,共同决定支持的项目。对于产生争议的项目将遵循战略合作者优先的原则。第二条权利和义务2.1甲方负责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创客培训、创新创业项目选拔和评估,积极协助乙方设立“嘉弘创客投资基金”,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标准,引进、使用基金。2.2建立人才共享机制,甲方鼓励相关技术专家积极参与乙方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技术咨询等活动,可按照乙方需要联合培养培训实用人才。2.3乙方负责提供资金设立“嘉弘创客投资基金”,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对甲方提出的创新创业孵化项目进行审核、投资。2.4双方对所投资孵化的项目和技术的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生产发展等在协商基础上进行利益共享,乙方拥有投资异议权。2.5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存在、本协议的条款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不会因本协议失效或过时而影响其效力。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a)保密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但因违反本协议的原因而导致的除外);(b)任何一方以非保密的方式从保密信息所有者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保密信息,但该方知道该等信息提供者因合同或其他义务而被禁止披露保密信息的除外;(c)任何一方在保密信息所有者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之前已经知悉的保密信息。(d)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要求、或任何有管辖权的司法、立法、管理机构的命令、判决或要求,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要求,或任何相关股票交易所规则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披露仅限于该等要求的范围)。第三条保障条件3.1双方成立合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统一协调有关事宜。3.2双方每年年终轮流召开一次双方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协调会议,总结一年的合作情况并安排下一年度的合作内容,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改进。第四条其他4.1此合作协议性质为战略框架协议,双方具体合作内容及形式由双方另行签订专项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各项合作项目顺利开展。4.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4.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甲方签署:乙方签署:签署日期: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