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学的学科使命与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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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学的学科使命与理论体系贾春旺检察长指出:“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必须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努力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的检察学理论体系,是检察理论研究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我完善的现实需要。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内在推动力,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的思想基础。从我国目前检察理论研究的现状看,关于检察学的研究大多比较零散,还没有将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鲜有从宏观上探讨这门学科应当承担的学科使命和赖以存在的理论体系。为明确检察学研究的方向和论证的重点,笔者拟就检察学的学科使命和理论体系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未来的检察学研究有所裨益。一、检察学的学科使命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使命在于对检察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科学阐述,对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概括,使之成为系统的学问,以确立检察学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学科地位,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促进检察工作,提供理论支撑。检察学的学科使命,是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密切相关的,应当积极探索中国检察机关的特色和优越性,为中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优越性和历史必然性提供理论上的支撑。检察学的学科使命,还与检察职能的合理配置,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密不可分,需要为检察职权合理配置和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而且,检察学作为一门学科,应当以制度创新为使命,推动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方面的创新,研究新时期新形势下应对新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归纳起来,检察学的学科使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检察学研究应当从宪政的、比较研究的和历史发展的角度深刻论证我国现代检察制度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中国的检察机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学的研究,首先要从宪法的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内在规律性进行探讨,结合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法律监督理论,充分论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例如,从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出发,探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检察监督不仅包括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还包括对执法和守法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再如,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出发,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为指导,强调检察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和产生的一项法律监督制度”,“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从其他国家职能中彻底分离与专门化”的一项国家制度。[1]检察学应当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对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做出积极的回应,反驳中国应当走三权分立道路、检察机关应当作为单纯的起诉机关的观点,深入剖析中国检察机关在现行政治体制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例如,有些学者提出,世界各国的检察机关都没有法律监督权,因此,中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政治上的怪胎。其实,如果深入考察他国的检察制度,就会发现,各国的检察机关都需要遵循客观义务,并不以追求案件的胜诉为惟一目的,也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再如,西方国家并非没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有些国家在缺乏监督机关导致警察违法、专横的情况下,设立一定的监督机构保障司法的公正。例如,英国2004年公布的《警察改革方案》决定成立“英国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所有对警方的投诉,并负责该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在加拿大,也设有类似的警察执法监督机构。因此,应当采用比较的方法,将检察制度与该国的国体、政体,与该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在引用、研究国外检察制度的时候力争全面、系统化,从比较法的角度深层次地检讨各国检察制度的得失成败,从中找出真正有利于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先进经验,不能因为国外的检察机关不是法律监督机关,就机械地做出中国的检察机关也不能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武断结论。检察学研究还应当从历史的角度入手,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历史研究,探讨现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对中国古代御史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制度、新中国检察制度的一脉相承和批判继承问题,从中深入论证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地位的历史合理性。从我国古代社会监察御史产生、发展的轨迹以及担负的职能看,御史制是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巩固封建统治、监督封建官吏保持清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御史制度对皇权的制约、对朝中官员的监督、追诉犯罪以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虽然与现代检察制度的基础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但是其所反映的权力制约原理和思想理论基础,与现代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具有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特别是作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有许多值得继承和借鉴的地方。从我国近现代检察机关发展的历史看,我国检察机关经历了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初新中国检察机关的设立、20世纪50年代后期因“左”的思想影响受到波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反正被重建、改革开放新时期勃兴的曲折发展历程,与社会主义法制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五十多年的经验教训证明,我国什么时候重视法律监督,什么时候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就发展,什么时候削弱以致取消法律监督,什么时候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就受到损害以致破坏。[2]因此,从历史的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加强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论述,也应当是检察学研究的重要学科使命。第二,检察学研究要从国家权力配置的角度论证检察权配置的科学性及其具体内容,为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运行提供智力支持。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核心和基本出发点是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学研究应当从国家权力配置的角度,阐明法律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职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首先,对检察学合理内涵的研究,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出发,探讨中国检察机关为有效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等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必然要求。其次,对检察权合理内涵的研究,还应当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研究如何强化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通过各项具体职能的完善和强化,增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检察权的合理内核在理论界有着不同的声音,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批准逮捕等。对于这些质疑,需要检察学的深入研究,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入手,加强对检察权合理配置的研究,并应当研究如何完善检察权的配置,以便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应当如何科学配置,也是检察学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从检察权科学运行的角度看,检察学的研究不仅应当考察中国检察机关应当具有哪些权力,还需要研究这些权力在检察机关内部如何配置。例如,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由几个部门行使更为适宜,审查批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到底应当采用捕诉一体的模式还是捕诉分离的模式,检察一体的体制下检察长的领导与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问题,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在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项决策中的关系问题等等,都需要从检察权合理配置的角度进行研究。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现实需要看,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现实需要也要求检察学的研究关注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检察机关对整个诉讼活动都享有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在检察权的实际运行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监督不到位或者法律监督不力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法律监督权在检察机关内部还需要更为科学的配置。而如何现实地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从检察权科学配置的角度,研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当由哪些内设机构具体行使,如何通过诉讼的手段具体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在法律监督权行使上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等。检察学的研究要能够从理论上回答这些问题。第三,检察学研究要着力研究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为完善相关立法,推动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检察体制是工作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工作机制是对检察体制的落实和深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和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能够提高检察机关工作的效率,增强检察机关工作的权威性,对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研究往往容易被理论研究所忽视,被认为是理论含量不高的问题。同时,由于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问题不属于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范畴,更多的是工作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问题,因此也是从事实体法或者诉讼法研究的学者不太轻易涉足的领域。但是,在检察权的实际运行中,确实存在着诸多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而这种实践需要与理论研究的脱节性和不相匹配性更需要我们对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问题在检察学的学科体系下进行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为完善相关立法服务。对于检察实践中存在的制约检察权行使的检察体制和检察工作机制问题,应当从立法的角度进行深入论证,配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一方面,要从法律上细化有关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相关问题,使检察权的行使真正落到实处。例如,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具体程序和方式、方法,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效力和作用,检察机关有没有必要设立地方的派出检察机构,人员编制较少的基层检察院是否有必要设立目前的十几个内设机构,检察机关如何科学地管理案件等等。另一方面,要从立法层面构建检察权运行的保障机制。例如,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的行使上,立法上仅仅规定检察机关具有立案监督权是不够的,还需要从加强被监督对象的义务角度着手,由立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接受立案监督的法律后果,为检察权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类似这样的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充分的论证,才有可能在立法中得以规定。而对这类制约检察权行使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的研究,正是检察学研究的重要使命。第四,检察学研究要加强对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探索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提供解决实践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任何法学学科的研究,都应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检察学作为以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为主要依托的学科,更应该关注学科研究的实践性。在检察学的研究中,除了从理论的层面进行分析、论证之外,还应当从鲜活的检察实践出发,研究检察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探索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为检察改革提供理论支撑。这是因为,检察改革都是源自于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甚至是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检察实践中对各项工作改革的有益探讨,如果不加以归纳总结,只能对某一特定地区的检察机关的执法情况有所改善,而如果将检察改革的成果进行理论上的概括,探索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就会对整个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产生广泛的、深远的影响。例如,检察学研究应当进一步研究总结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得失,提出在我国解决对检察权的运行进行监督的可行办法;总结我国目前检察机关进行的检察工作机制改革,探讨如何更加科学的构建检察机关业务、队伍与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等等。同时,检察学研究应当在我国目前转型期的新形势下,探讨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例如,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新形势下,检察学研究就应当深刻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研究和思考如何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例如,如何正确对待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服务大局关系问题;如何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同有关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借鉴恢复性司法的合理内涵进行适当的和解、调解工作,是否应当引进暂缓起诉制度,如何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等等,都是需要检察学研究和回答的问题。二、检察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检察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是检察学研究的基本纲要。检察学是对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学科。从一般意义上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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