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通缉令。2001年2月10日下午4时50分左右,××省××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该县××镇××乡××村发生一桩命案,当地村民周××一家四口被砍死在家中。接报后,省、县公安部门立即开展侦查。经过大量的缜密侦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赵××。赵××,今年42岁,为××县××镇人,2月9日晚,赵××潜至周××家,用菜刀将其一家四口杀害,并抢走部分现金,随后逃离现场。××省××县公安局决定在省内通缉赵某。警方调查得知,赵××身高1.65米左右,体形较瘦,留分头,尖脸,皮肤较黑,右脸上有一块银元大的疤痕,出逃时随身带有一个淡蓝色镶白边的旅行包。赵某还有随身携带杀猪刀的习惯。据了解,赵××曾经因盗窃被判刑,从1985年起就一直在外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因此他本人没有身份证,其外逃期间,有可能使用他兄弟的二个身份证中的一个(证件号码分别为:××××××19640204××44、×××××19570126××34)。警方估计,赵××可能以收购废品为生。警方要求,一旦发现线索,可拨打0××―78××020报案。(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00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县公安局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变这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省××县,现为××县××乡××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李××自××年至××年在××乡××村上小学,自××年在××乡××中学上初中。××年李××在××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处至案发时止,李××在××乡××村务农。附:《刑法》第232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结构:•1、首部——标题、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2、正文——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经历、办案简况、案件事实、证据、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3、尾部——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文书送达用语和送达机关名称、加盖公安局长印章,并在年月日上加盖公安局章、附项•xx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公刑诉字[]XX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依次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单位及职务、住址、政治面貌)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历;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一案,由XX举报至我局;办案过程;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写明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X款之规定,涉嫌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xx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公安局(印)x年x月x日附:1、犯罪嫌疑人XX现羁押在(或住所)何处;2、附本案卷宗共X卷X册;3、附送赃、证物情况。•××市公安局••(1993)×公起字第9号•肖××,男,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市人,初中文化,××市东敦区巩城镇东风村农民,住××市东敦区巩城镇东风村2组。•肖××自幼上学,1974年因病退学后在家务农和在村办企业做工。19××年1月3日被××市公安局拘留,同年1月5日××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批准逮捕。•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肖×ו犯罪嫌疑人肖××在东风塑料厂做工期间,因不服从领导,于19××年10月25日被单位开除。为此,肖××对该厂厂长李××怀恨在心,图谋报复。19××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肖××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管、汽油(塑料桶装)、电炉子等作案工具,破窗进入李××家,窜至二楼,用铁管先将在西屋睡觉的李××及其妻闫××杀死,后窜到东屋将李××的儿子李×、儿媳张××、孙子李××杀死。肖××为了毁尸灭迹,破坏现场,把带去的汽油洒在被害人的尸体上,并将李××家中的液化气罐阀门打开,将电炉子接上电源放火。尔后肖××逃离现场。李××家二楼起火后,虽经消防队及时扑救,仍然烧毁李家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上述事实,肖××供认不讳,并有从现场提取的铁管、电炉子等物证佐证。•综上所述,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和106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ו局长(印)•19××年1月16日•附项:•(1)肖××现押×ו(2•(3)被害人之父李××提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二件共8••起诉书•一、概念•起诉书,指检察院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6条、第141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对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连同•起诉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侦查机关来讲,它是对案件的全部侦查或审查起诉工作的总结;对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是代表国家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诉状,又是检察长(或检察员)在法庭上支持公诉的根据;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内容;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还是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指导材料。•••1.标题。居文书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制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①检察院名称要写全称,不能写简称或缩写。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将“××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写成“××检察院分院”或“××地区检察院”都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凡涉外案件,在检察院名称前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②文书名称必须写“起诉书”。不能画蛇添足为“起诉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等,亦不能写为“公诉书”•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依次写明: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其中案件性质为“刑诉”,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例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其编号“鲁检刑诉(年度)×号”。•3.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依次写明下列11项内容:•(1)姓名。首先写出“被告人”三字,然后写清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户口薄、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并选择与本案事实有关的化名、别名、绰号等写出,在正式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其中“被告人”这一称谓不能用“被告”•(2)性别。•(3)出生日期。应当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年龄。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4)身份证号码。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5)民族。要写全称,如“维吾尔族”、“蒙古族”等,切忌写为“维族”、“蒙族”等。写此项内容,除了区别被告人外,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还规定有对少数民族的刑事政策。•(6)文化程度。一般写所受正规教育的情况,如“初中二年级”或“相当于××”、“文盲”。•(7)职业,即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告人所在单位和职务,以明他法定由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或对特殊主体应当从重处罚的,除必须写明被告人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外,还应当认定被告人是特殊主体的身份,如“……,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8)住址。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须在经常居住地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9)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10)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性别和职务。•包括案由和案件来源,犯罪事实,证据,起诉的理由、依据、结论四大部分组成。•1.案由和案件来源。这段文字旨在说明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管辖、移送审查等程序。在文书结构上起着承上启下的衔接过渡作用。在表述时就依次写明被告人姓名(犯罪主体),罪名,侦查终结及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机关、时间,案件的审查经过等内容。因案件的情况不同,具体表述亦有差别,应依格式而行。•2.案件事实。事实是起诉书的重要内容,它是论证理由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根据,叙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关键性问题:•(1)叙述事实必须客观、准确。•(2)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3)叙述事实必须层次分明。•(4)叙述事实必须简明、清楚。•(5)叙述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6)叙述事实必须申明证据情况。•叙述犯罪应避免繁琐和苟简两个极端。繁琐无法突出主要事实,文字冗长、拖沓;苟简,缺少必备的基本要素,交代不清,难以反映犯罪的客观情况。•例如“被告人李××伙同他人在丰台区马家堡西里四号楼下,乘无人之机,窃得铃木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00元。”这里的“他人”是谁,做案的时间、手段以及赃物的下落(销赃或被起获)均没有写清。•而下面一例则是写得比较规范的:•“被告人刘××、吴××于19××年8月8日从××市窜入北京,预谋抢劫出租汽车。8月14日晚8时许,刘××、吴××携带匕首、绳索等作案工具,来到北京火车站广场停车处,骗租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张××驾驶的日本皇冠轿车。当张××驾车行驶至通县宋庄村的偏僻处时,刘××借口上厕所,要求停车,停车后,吴××即用双手扼住司机张××的颈部,张极力挣扎呼喊,此时刘××抽出匕首朝张××身上猛扎数刀,致张××当场死亡。作案后,二被告人驾车逃到河北省××县,将张××的尸体抛进玉米地里。19××年9月11日由被告人刘××将抢得的皇冠牌轿车卖掉,获赃款45000元(已挥霍8000元)。同时将19××年×月×日在××处抢来的北京212吉普车一辆卖掉,获赃款11000元,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及212吉普车已追缴在案,皇冠轿车已发还某出租汽车公司。”•3.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程序的公诉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必须制作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不必制作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应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例如,俞××、丁××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罪起诉书中有关证据“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转帐支票、电汇凭证回单、私人借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4.起诉的理由和根据。•(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