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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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口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预审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设计方案质量,提升浦口区的整体规划设计水平,依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规划工作的意见》和《浦口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及专家评审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设计方案预审,是指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前,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条件和内容进行审查。第三条按照《浦口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及专家评审办法(试行)》规定,需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建设项目,在提请专家评审前,应通过预审。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专家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准备项目批文复印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复印件;(四)方案设计要点复印件及附图(招拍挂项目要求原件);(五)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六)方案文本和电子光盘;(七)南京市浦口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自审表。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审条件的,窗口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第六条规划设计方案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又分为强制性内容审查和一般性内容审查。第七条形式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相关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二)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第八条强制性内容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出入口设置、集中绿地等控制指标是否满足设计要点和相关规范要求;(二)建筑退让城市六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建筑间距是否满足设计要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三)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建筑规模、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设计要点和《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配建要求;(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是否符合设计要点和《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配建要求;(五)规划管理涉及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第九条一般性内容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批文合法性、有效期、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单位、有效期限等;(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种类、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一致性和证件上备注的相关内容;(三)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资质、有效期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第十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要求的,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方案预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方案,重新申请预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要求,提供有权部门同意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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