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细则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2.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人社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二、实施范围和对象4.全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5.上述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6.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7.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和已批准列入改制名单但尚未实施改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纳入岗位设置管理。8.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9.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三、岗位类别设置10.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1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1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要求以及人才成长的特点和规律,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1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14.行政类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核定的编制总数确定。其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由政府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岗位总量不作为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依据。15.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自身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性质、类别不易界定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其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2)主要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3)主要以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6)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一般不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四、特设岗位设置16.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17.特设岗位属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原则上不设置特设岗位。18.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设置特设岗位:(1)承担国家或本省、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以及市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其他确需设置的。19.设置特设岗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报江门市人社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核准。五、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设置2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事业单位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21.我市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附表1)。县级部门所属已定机构规格为股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定为九级职员岗位。22.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按照“一事一征求”的方式,由政府人社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后确定。2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设置24.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确定。25.专业技术岗位按高级、中级、初级,分13个等级。高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表1)。26.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的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我市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的办法执行。2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总体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区(市)属事业单位为1:3:6;镇(街道)属事业单位为0.5:3: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镇(街道),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镇(街道)。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29.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3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设置的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设置32.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33.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附表1)。34.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以内,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以内。专业技术辅助岗位要求高、技能人才较多的单位,其比例可高于其他单位。35.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36.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市总体控制目标,由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省人社厅核准。六、岗位基本条件(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37.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38.各市、区政府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二)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39.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40.管理岗位任职资历条件:拟任三级、五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拟任四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4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42.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分别按照国家、省一、二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43.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时,从事管理工作的,按其现聘管理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有博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0级岗位,有硕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1级岗位,有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2级岗位,有本科、大专和中专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3级岗位。学位、学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44.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岗位。七、岗位设置程序4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2);(2)按规定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的意见,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单位,应当提交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及产生方式可参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