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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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总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定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决策合法合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关系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需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事项。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和总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举措等事关集团公司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事项;(二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三集团公司改革调整、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投融资方案、利益调配、资本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四集团公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五集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等;(六集团公司党的组织、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方以及维护企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等;(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子公司、分公司,本部法人单位、经营实体副科以上人员的任免;(二集团公司内设部室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年度计划和财物预(决算,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二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三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四重大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方案,重大合资合作方案;(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30万元以上预算(计划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10万元以上大型庆典活动、赞助等费用;(三对外捐赠按集团总公司规定执行;(四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第九条党委、董事长、总经理班子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或其他方式作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第十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研究决策前,必须把拟讨论决策的事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各参与决策人员。各参与决策人员要仔细阅读材料,认真思考,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并在会上明确地表明态度。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总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第十四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第十五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六条决策形成后,需经上级批准或者向上级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七条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总经理(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第十八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章实施和监督第十九条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单位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党委、各党(总支部要定期了解分析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决策落实的结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并不断规范和完善,保证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通过开展效能监察等途径,协助集团公司党委抓好这一制度的落实。第二十二条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为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积极创造民主和谐的良好氛围。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根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要做到“三纳入”,即纳入党委《议事规则》的执行过程中,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贯彻“三重一大”制度与加强经营管理紧密结合,特别是在推进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把规范和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与建立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一并考虑,同步跟进,配套到位,形成机制,规范运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建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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