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EEC质量管理部编制开始连续5批或少于5批中有2批是不可接收的——连续5批被接收——且生产稳定——且检验部门认为放宽检验可取加严控制时,累计5批不被接收——一批不被接收——或生产不稳定或延迟——或认为恢复正常检验正当的其它情况接连5批被接收供应商改进了质量放宽检验正常检验加严检验暂停检验正常、加严和放宽检验转移规则SJEEC质量管理部编制1.检验的开始除非检验部门另有指示,开始检验时应采用正常检验。2.检验的继续除非转移程序要求改变检验的严格度,对接连的批,正常、加严或者放宽检验应继续不变,转移程序应分别应用于各类不合格或不合格品。3.正常到加严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5批或少于5批中有2批是不可接收的,则转移到加严检验。本程序不考虑再提交批。4.加严到正常当正在采用加严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的接连5批已被认为是可接收的,应恢复正常检验。5.正常到放宽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如果下列条件均满足,应转移到放宽检验:a.连续5批被接收;b.生产稳定;c.检验部门认为放宽检验可取。6.放宽到正常当正在执行放宽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应恢复正常检验:a.一个找未被接收;b.生产不稳定或延迟;c.认为恢复正常检验是正当的其它情况。7.暂停检验如果在初次加严检验的一系列连续批中未接收批的累计数达到5批,应暂时停止检验。直到供方为改进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已采取行动,而且检验部门承认此行动可能有效时,才能恢复本检验程序。恢复检验应按1那样,从使用加严检验开始。正常、加严和放宽检验转移程序SJEEC质量管理部编制不合格品数量的确定原则本原则规定了不合格品报告中不合格品数量的确定方法。1.对于检验过程是全检的,直接填写不合格品的数量即可;2.对于检验过程是抽检的,将样本中不合格数除以样本量再乘上报检总数量,即得出报检总单位产品的不合格数。即:d/n×报检总数量式中:d——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n——样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