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消除疟疾实施方案(2010-2020)一、背景重庆市是我国疟疾历史高发区之一,是我国西部嗜人按蚊流行区分布较大的一个区域。九龙坡区以前属于间日疟流行地区,以中华按蚊和雷氏按蚊为主要传播媒介。解放后,疟疾在九龙坡区有两次流行高峰,1953年至1958年,共发病4259例;1975年至1977年,发病852例。全区发病主要集中在农村,季节分布,全年都有发病。九龙坡区疟疾防治工作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1960年),控制流行,减少疾病;第二阶段(1961-1982年),巩固成效,防止回升;第三阶段(1983-1988年)加强监测管理,普及宣传教育,疟疾发病率从312.33/万(1953年)下降到1/万以下(1983-1987年),在1987年通过全国基本消除疟疾达标考核,近年间或有1~2输入性间日疟或者恶性疟病例。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响应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提出的在全球根除疟疾的倡议,我国政府决定在2010年全面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到2015年大部分地区消除疟疾,到2020年全国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为明确任务与措施,落实部门职责,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根据重庆市有关消除疟疾工作的相关文件,结合九龙坡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二、疟疾流行区分类根据全国疟区分类原则和重庆市疟疾流行区分类方法,九龙坡区为三类区县(3年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的区县)。三、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各乡镇和街道均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全区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二)阶段目标2010-2015年,全区按《重庆市消除疟疾实施方案(2010-2020年)》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开展疟疾防治工作,逐步实现通过消除疟疾目标的考核评估。四、工作指标(一)到2012年实现以下指标:(1)区疾控中心和区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的有关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在95%以上。(2)区疾控中心、区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的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在95%以上。(3)区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诊断、治疗、预防知识技能培训比例在95%以上。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1)区疾控中心和综合医院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100%。(2)全区“三热”病人(疟疾发热、疑似疟疾发热和不明原因发热)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疟疾传播季节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3)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达到100%,实验室确诊比例达到75%。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4、疫点处置发生疫情后,全区的处置比例达到100%。(二)到2015年实现以下指标:1.技能培训(1)区疾控中心和区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有关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达到100%。(2)区疾控中心、区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的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在100%以上。(3)区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诊断、治疗、预防知识技能培训比例在100%以上。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1)区疾控中心和综合医院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保持100%。(2)以乡镇为单位“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分别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疟疾传播季节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3)疟疾病例实验室确诊比例达到100%。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保持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保持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保持100%。4.疫点处置疫点处置率达到100%。(三)到2020年实现以下指标:1.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区疾控中心均具备疟原虫血检设施和能力。2.所有疑似疟疾病人均得到实验室疟原虫血检。3.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疟疾病例均得到国家级实验室的基因溯源鉴定。四、防治策略和措施全区加强监测和输入病例处置,防止继发传播。(一)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管理1.及时发现疟疾病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或进行快速诊断试条(RDT)辅助检测。RDT检测阳性者,须采集并保留血片备查。2.规范治疗疟疾病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治疗。对所有疟疾病人应当进行全程督导服药。3.加强疟疾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报告疟疾病例。4.病例核实。区疾控中心应当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立即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对上年度疟疾发病率下降到十万分之一以下的县,(若上年度疟疾发病率下降到十万分之一以下)由市疾控中心对网络报告的所有疟疾病例进行实验室病原学确认和基因分析。5.疫点处置。在出现疟疾病例并具有传播条件的自然村或居民点(疫点),区疾控中心组织所属医院或者乡镇卫生院开展病例搜索,对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采集血样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或RDT检测,同时对疫点所有住家采取相应的媒介防制措施,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提供疟疾咨询服务信息。6.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上年度间日疟病人进行抗复发治疗。(二)加强健康教育。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结合“全国疟疾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国家消除疟疾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疟疾防治和消除工作的积极性。学校等重点人群和地区要做好健康教育。(三)加强流动人口的疟疾防治。在疟疾流行区实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疟疾防护用品,并配合区疾控中心做好疟疾防控工作。流动人口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病例输入、输出地疾控中心相互间应当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公安、旅游、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疟疾病例追踪,重点人群筛查和相关信息的通报与沟通。(五)完善疟疾监测检测网络。1.加强疟疾确认实验室能力建设。区疾控中心负责对所有网络报告的疟疾病人血片进行复核,并送病例样本到重庆市疾控中心进行病原学确认和基因检测,同时抽查至少5%的发热病人阴性血片。各级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和质量控制,确保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行。2.消除疟疾地区的监测。继续开展区疾控中心、区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相关医务人员疟疾诊治技术培训,重点加强对来自疟疾流行区人员的病例监测,防止继发病例发生。五、政策和保障(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成立消除疟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到位。建立部门协调会议制度,由区卫生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消除疟疾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协调事宜。(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消除疟疾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消除疟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负责将疟疾消除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疟疾防治与消除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疟疾健康教育、病例监测,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新闻信息中心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三)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科学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要建立、健全疟疾防治专业队伍,并配备得力人员;区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要逐级分期、分批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人员业务水平。(五)经费保障区人民政府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六、资料保管区疾控中心、区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将辖区内历年疟疾发病资料、防治资料、疫情管理资料、发热病人血检、疟疾病例个案调查、媒介调查、消除疟疾阶段所有活动资料均要分门别类整理归档、长期保管。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重庆市消除疟疾实施方案》,结合九龙坡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区方案。区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工作目标的,区政府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区卫生局要将消除疟疾工作纳入对各医疗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中。(二)监督检查。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做好迎接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九龙坡区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现症病人治疗、休止期对有疟史者抗复发治疗、疫点处置、个案调查、血检质量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的准备;区疾控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所有镜检站开展一次督导,每月复核全部阳性片,阴性片复核5%,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进行一次督导。(三)考核评估。按照国家消除疟疾考核方案,重庆市消除考核实施细则,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进程,向重庆市政府申报实现消除疟疾评估认证,做好重庆市政府组织的对县级消除疟疾目标的评估认证工作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