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医药代表教育与监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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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生进行药品推广的专业医药代表制,在国外已经成为医药营销的主流模式。1988年以后,这种营销模式被“三资”企业相继引入国内。但是我国目前对医药代表却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机制,从而导致了一些严重问题:一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二是促销、销售行为极不规范;三是直接参与商业贿赂;四是存在“医药代表的代表”等混乱状况。五把医药代表等同于药品销售代表,混淆了固有商与牵连商的区别。如此医药营销队伍完全背离了学术推广的范围,危害到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威胁到正常的医疗秩序,危及到群众的用药安全,并不断抬高愈来愈不堪重负的医疗费用。而实际上医药代表是一个非常规范的职业,他以播药济世为历史使命。在售前起到传播药品知识的“布道”作用,在售后起到药品处方释疑的“技术服务”作用。药品非日常商品,仅通过广告或药品宣传册的简单介绍,无法完整而清楚地传达所有信息及其正确的使用方法,而且在药学与医学日益分开的时代,很多临床医生对层出不穷的新药也缺乏了解,不清楚这些药品在临床上的使用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因此,医药代表的职责是科学地向医生和医疗机构推介新药,正确宣传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搜集药品的不良反应并及时反馈医药企业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很多国家医药代表都需要认证或注册,这一方面方便了对医药代表的管理,防止商业贿赂;另一方面也对医药代表整体水平和素质设了一个门槛。如何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监管呢?笔者认为:一是要完善立法,规范行为。SDA应尽快出台《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完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规定,内容应包括医药代表职能、准入标准、行为规范、法律保护等,将医药代表纳入法制管理,操作规程要具有可操作性,变运动式监管为制度性监管。如美国根据商事法率先为医药代表立法,2006年6月美国马萨诸塞州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这将是第一个对医药代表实施法律管理的法案。他们认为任何干扰医生正常处方的做法都必须在法律上加以禁止。医药代表法将调整各方面的冲突,让医药学与产品的医药学知识在运作中增值,并保护商法活动中的弱者-患者。二是要准入注册,持证上岗。医药代表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医药专业知识,以充分发挥新药推广、提供信息的职能,起到医院和生产企业间的桥梁作用,有关部门要做好医药代表的专业培训、资格认定、执业注册等工作。如在法国,1993年7月就设立了医药代表认证系统。医药代表必须拥有特定学校(需经国家医药代表专业委员会批准)的文凭证书和为期一年的学习,还要在制药企业接受4个月的培训。在每个医药代表工作期间,制药企业必须一年两次检查其产品和知识。一旦医药代表水平不达标,证书可能被暂停。该义务为法定,并适用于制药企业所有医药代表和外部销售人员。如1993年日本厚生省确认了医药代表的任职资格体系。三是要行业自律、加强培训。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监督、协调下,行业协会要定期对医药代表进行政策、法律、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培训,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工作中发挥作用。如澳大利亚设立医药代表培训项目已有20多年。它属于澳大利亚工业界自我管理,现在通过昆士兰大学的在线教育课程进行,要求所有新医药代表入行6个月内开始课程,并且在入行两年内完成。其课程包括“澳大利亚医药管理章程”、“药理学介绍”、“读懂药品说明书”、“读懂临床证据”等。既要加强药企本身对医药代表培训的管理,也要通过教育部门合作,通过专门的院校来完成医药代表的职业教育。如法国克莱蒙费朗第一大学,在药学院设立医药代表职业学士。四是要个人建档,网络管理。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善网站数据库系统,实行医药代表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将全国获准注册的医药代表相关信息资料载入互联网,通过网络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医药代表虽然是伟大的职业,但是必须在完善的管理体制中才会变成现实,才会真正实现播药济民的社会目标。更多的医生良伴(医生的专业的好帮手好伙伴)才会在东方大地上涌现。我国的医药市场才会和谐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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