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分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二○○九年二月第二十章刑法分论概述第二编刑法各论【内容提要本章主要论述了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条文的要素,法条竞合。【本章关键术语罪状罪名法定刑法条竞合第一节概述刑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第二节分论的体系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结构有以下特点:1.以同类客体将具体犯罪划分为十类,每一类为一章。2.对侵犯两种以上客体的犯罪按主要客体进行划分。第二编刑法各论罪刑各论概述目录第三节罪名、罪状、法定刑第二编刑法各论罪刑各论概述目录(一)概念与功能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二)分类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3.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一、罪名二、罪状第二编刑法各论罪刑各论概述目录2.分类(一)简单罪状(二)叙明罪状(三)引证罪状(四)空白罪状1.概念罪状,即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三、法定刑第二编刑法各论罪刑各论概述目录(一)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二)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第四节法条竞合第二编刑法各论罪刑各论概述目录一、法条竞合的概念由于法律规定错综复杂,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条文,而这些条文之间存在交叉或者包含关系,对之决定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就称做为法条竞合。二、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重法优于轻法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编刑法各论【本章重点问题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2.3.分裂国家罪的概念与特征4.5.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背叛国家罪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国家安全罪目录三、处罚见刑法第113条一、概念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观表现: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犯罪主体: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能构成。第二节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构成特征1、客观方面: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1)持械;(2)聚众;(3)投奔敌对势力。武装暴乱:是指公开袭击党政机关、杀害干部和群众,破坏设施、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2、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投奔敌方或者进行破坏的目的。二、认定1、区别暴乱成员与非暴乱成员。2、区别武装暴乱与群众闹事。3、区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节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概念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二、构成1.客观表现: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2.主观心里:故意犯罪,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一、概念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观行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主观方面:故意,3.犯罪主体是境内外的组织、个人。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编刑法各论【本章重点问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2.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特征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与特征5.6.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本章罪的构成特征(一)同类客体就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个别犯罪中也可由单位构成。(四)本类罪在主观方面,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录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一)概念与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在客观上必须有放火行为。所谓放火就是引起公私财产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2.侵犯的对象是他人财物。3.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放火罪的认定1.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他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一般情况下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罚。3.区别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1)数量,放火罪的成立其财物的损失要达到5万元。(2)是不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4.正确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1)点火说。(2)烧毁说。(3)独立燃烧说。这是我国刑法的通说。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爆炸罪(一)概念与特征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1.客观上:以实施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主观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3.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二)爆炸罪的认定区分爆炸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关键在于主观心理不同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概念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2.主观上:危害公共安全对故意(三)投毒罪的认定1.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案例:如童某,50岁,大学文化,医生,与有夫之妇刘某有奸情,后刘对董感情冷淡,董某对刘某求奸时遭拒绝,遂起毒害刘的念头,与某日将磷化锌3克用水溶解后,倒进刘家的菜盘中,后刘家儿子吃饭时发现菜有异味并且颜色反常,进行追查,随案破,六口人。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节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三)本罪的认定1.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是客体和行为不同。2.与刑法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一)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3.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概念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力、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二)特征1.客观表现:破坏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毁坏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2.主观方面:故意。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节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方面的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2.主观上: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一)概念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构成特征1.客观方面:实施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构成特征1.主观上: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予以拥有私藏或者代人保管。2.客观上: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持有与私藏都是非法占有支配枪支,但持有则是较为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别人知道,私藏则是秘密持有。(一)概念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不予交出的行为。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认定1.盗窃、抢夺、抢劫与私藏、持有的吸收关系或牵连关系。2.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主要是数量上的大小。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五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罪(二)构成特征(1)客观方面:组织恐怖活动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参加恐怖组织(2)主观方面:故意(一)概念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劫持航空器罪(二)特征1.直接客体:飞行安全及机上人员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3.主观方面:故意。劫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空器原定航向,而飞行至劫持者指定的地方或供其支配。航空器:主要指飞机,按照国际公约的解释,是指民用航空器,我国刑法没有排除军用航空器。(一)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认定2.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1)对象不同。(2)行为方式不同。1.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1)犯罪目的不同(2)犯罪手段和危害结果不同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交通肇事罪(二)特征1.主体:交通运输人员,但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此罪2.客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3.主观:过失(一)概念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目录第五节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认定1.”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废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章相关罪名的修改目录(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罪)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事故罪)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章相关罪名的修改目录(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罪)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题1.某镇村民李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从事毒鼠强经营活动。2004年6月12日,李某照常在某镇菜市场设摊贩卖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