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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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刑法分论(一)2012年3月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一、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刑法各论与刑法分则的关系◆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刑法分则的关系◆刑法分则是刑法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刑法的组成部分;而刑法各论是人们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刑法分则是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而刑法各论是对刑法分则的理论阐释与说明。(二)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解刑法各论又称罪刑各论或刑法分论。它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为研究对象,说明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特点以及相应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三)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与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相对应,刑法学分为总论和各论。由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所决定,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也具有密切的关系。首先,刑法总论对各论的作用。◆概括作用◆指导作用◆制约作用其次,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贯彻与体现总论◆丰富与发展二、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的规定为研究对象。与刑法可以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相对应,刑法分则也可以在广义、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刑法各论研究对象所指向的刑法分则,在广义上理解。具体包括:◆刑法典分则的规定◆单行刑法中对具体犯罪的规定◆附属刑法中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三、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主要有三:◆深入理解刑法总论的内容◆指导司法实践正确定罪和量刑◆发展刑法理论,完善刑事立法四、学习刑法各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充分正确地运用总则知识分析研究各论问题(二)注意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弄清罪名之间的界限(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概述◆刑法分则体系是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刑法分则体系的确定是以犯罪分类为基础的。◆犯罪分类原则上属于犯罪学研究的内容,但刑法学中犯罪分类有自己的特点。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由重到轻对各类犯罪加以排列◆主要按照社会危害性大小,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从重到轻排列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第三节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分析和把握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是学习和研究刑法各论的前提与基础。刑法分则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而罪状又与罪名密切相关。所以,本节主要介绍罪状、罪名与法定刑。一、罪状(一)罪状的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条件的规定与描述。(二)罪状的分类◆根据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这是罪状的基本分类。◎叙明罪状:在分则条文中较为具体、详细地描述犯罪构成特征。◎简单罪状:在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简单描述犯罪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空白罪状:在分则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而在条文中指明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令的规定来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根据罪状的构成方式,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单一罪状:分则条文仅采用叙明、简单、引证或空白罪状一种描述方式说明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这是我国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采用的方式。◎混合罪状:分则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或空白罪状中两种描述方式说明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罪名: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的功能:◎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二)罪名的分类◆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立法罪名:立法机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如贪污罪。◎司法罪名: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学理罪名: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所概括的罪名。学理罪名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罪名涵盖范围,可分为类罪名和具体罪名◎类罪名: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罪名:具体犯罪的名称,如故意杀人罪。◆根据分则条文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可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单一罪名: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选择罪名: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概括罪名: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三)罪名的确定◆一般理解: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加以概括。◆研究内容:(1)具体犯罪的名称如何确定;(2)刑法分则某一条款的罪名规定情况;(3)特别情形下的罪名问题。◆罪名的确定:◎合法,即以法律为依据。◎科学,即明确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概括,即以简洁、明确的语言对罪状予以高度概括◎不能使用类罪名。三、法定刑(一)法定刑的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二)法定刑的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仅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同时规定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的法定刑◎规定选择性法定刑◎规定援引法定刑第二十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确定的类罪名。(二)特征◆犯罪的客体:国家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且多为直接故意。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包含12个条文,涉及12个罪名。这12个犯罪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变、叛逃的犯罪,具体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资敌的犯罪,具体包括: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本章犯罪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之外,都规定了死刑作为最高法定刑。◆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犯本章之罪的,一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专设一条(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本罪规定的基础上从重处罚。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举要(一)背叛国家罪◆概念: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构成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认定:注意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处罚:本罪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叛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有修改。◆概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构成特征:本罪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认定:注意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以及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处罚:一般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没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学习本章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章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八)第20条对刑法典第107条的修改:取消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对资助对象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第21条对刑法典第109条的修改:(1)删除了原来第一款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2)将原来第二款“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修改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二)本章犯罪形态根据刑法总则的理论,犯罪既遂形态有四种,其中危险犯与行为犯是并列的。所以,就本章犯罪的既遂形态而言,多为行为犯,而无需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三)几个用语的理解◆煽动:鼓动、挑动。煽动行为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扩散性,二是蛊惑性。◆“叛乱”与“暴乱”:主要在于是否以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投靠境外组织或敌对势力,而与国家、政府进行武装对抗,就是叛乱;如果行为人只是直接与国家、政府相对抗,儿没有投靠境外敌对势力的目的,就是暴乱。(四)需注意的几个司法解释◆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99年10月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按照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2003年5月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二款: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罚。(五)罪间界限罪间界限划分是刑法各论的一项重要内容。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主要且常见的方法是对犯罪构成条件进行对比,明确其间的不同。第二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二)特征◆犯罪的客体:公共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26个条文,涉及47个罪名。这47个犯罪具体可分为五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共包括放火罪等11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也应该归入此类。◆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共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等10个罪名。◆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共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5个罪名。◆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共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9个罪名。◆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具体包括交通肇事罪等12个罪名。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本章犯罪涉及罪名较多,犯罪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亦有基于过失,只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差异较大。因此,本章犯罪的刑罚涵盖面广,特点不突出。从故意犯罪的刑罚来看,从管制、拘役到死刑都有涉猎;从过失犯罪的刑罚来看,基本以拘役和有期徒刑为主,多数过失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个别过失犯罪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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