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刑法基础知识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案例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留在社会上迟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关起来治罪.问:把王某关起来治罪行吗?简析不能把王某关起来治罪。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案中,王某无业,终日游手好闲,但《刑法》并未规定游手好闲这一罪名,如果仅仅因为王某是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就将其治罪显然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二、犯罪1、犯罪的概念2、犯罪的特征3、犯罪构成4、排除犯罪的事由5、故意犯罪形态1、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案例被告人陈某(男,32岁,已婚)与被告人余某(女,25岁,未婚)冒充夫妻在某招待所内姘居,并秘密拍摄裸体照片26张,被招待所工作人员发现后报告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抓获时,发现胶卷尚未冲洗,同时还查获黄色书刊一本和二人之间的”订婚协议“。公安机关因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将他们逮捕。事件问题陈某和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2、犯罪的特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一要素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二要素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公民或单位。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三要素公民个人XX单位案例被告人齐某(男,1985年6月8日出生,中学生)在2000年5月1日上午在某商场前,将陈某遗忘在摩托车上内装有1万元现今的提包盗走,并用水果刀将随后追来的陈某腹部刺伤后逃离。2000年6月10日,齐某因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6月15日齐某寻机逃脱,10天后被抓获,同日被捕。事件问题齐某的犯罪行为是否都应当都负刑事责任?简析齐某只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齐某犯抢劫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从轻处罚;而对脱逃罪因不满16周岁,不负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齐某犯抢劫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事责任年龄注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然人主体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案例周某(35周岁),陈某(30周岁)均为聋哑人,他们组织了十几人(均为聋哑人)专门在火车站、码头行窃。三年中他们在三个省的主要火车站、名为头流窜作案,案值高达五十多万。事件问题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析广州火车站聋哑人盗窃团伙案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主观方面:•指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四要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过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案例李某(32岁,男)与他人通奸,并向妻子提出离婚要求,在多次遭到拒绝后,便产生杀妻的念头。一日,全家吃饭,李某乘妻子接听电话离开饭桌时,迅速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不料妻子回来后将其中的一部分饭分给了女儿,李某非常着急,但又怕事情败露,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果妻子和女儿都被毒死。事件问题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简析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李某把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虽然并不想毒死女儿,但在明知女儿吃了其投放有毒药的饭后,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抱着放任的态度,因此,李某对杀死女儿的行为要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4、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案例刘某与赵某是同一车间的工人,但二人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积怨较深。一天二人由争吵发展到争斗,在推搡过程中刘某被杂物绊倒。赵某乘势骑在刘某的身上,边击打其头部边大声喊道“整死你!”刘某在躲避过程中顺手抓起一把扳手挥向赵某,使赵某头部被击倒向一边,后不治身亡。简析此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行为。案例姚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右路边胡同内飞出一只足球,随即冲出12岁的少年韦某捡球。姚某边打方向盘向左避让。不巧把对面工厂堆放在路边的待运货物撞到损毁。姚某的行为是否犯罪?简析此案中姚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纳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5、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案例陈某、丁某、李某与朱某由于违纪而被工厂除名,四人欲炸工厂仓库而实施报复。一天半夜,四人带上炸药等作案工具准备行动,但工厂由于临时加班而人员众多。在无法下手的情况下,丁某提议到他家去等会,等工厂下班后再行动。当他们在丁某家以赌博消磨时间时被联防队员抓获,同时发现炸药等作案工具。事件问题问题:本案中四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简析此案中四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王某、胡某经多次“踩点”准备对李某实施抢劫。一天凌晨二时左右,他们带上刀、绳子、透明胶布等作案工具,窜至李的住处,并攀墙上楼。但惊动了李家的一条大狼狗,狼狗狂吠惊醒主人。二人见状,便仓皇逃窜,在途中被治安队员抓获。简析本案中两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在校大学生华某准备窃取教室内电脑中的内存软件,当他打开箱体准备拆下内存时,突然想到如被发现,肯定要受到处罚。他当即装好机箱,离开教室返回宿舍。黄某与陈某有仇,黄某怀疑自家的蘑菇房是陈某放火烧毁的。一天下午黄某乘陈某家中无人,转到陈某家后院放火点燃其柴房,当黄某准备离开时,突然听到柴房内有小孩捉迷藏的嬉闹声,黄某赶紧脱下外套扑火,一边高声叫喊小孩快跑,最终没有酿成大祸。简析以上两个案例属犯罪中止。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一个案例中,华某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第二个案例中的黄某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三、刑罚制度1、刑罚的体系2、刑罚的裁量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管理员监守自盗被刑拘1、刑罚的体系刑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采用的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它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痛苦和利益剥夺,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刑罚包括:•主刑•附加刑主刑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的管束下进行改造的刑罚。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对管制刑的内容做了系统规定。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刑法第42条、43条和44条,对拘役刑的内容做了系统规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刑法第45条、46条和47条,对有期徒刑的内容做了规定。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主刑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刑法第46条,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内容。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以对犯罪分子从肉体上加以消灭为特点,是诸种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生命刑、极刑。我国刑法第48条至第51条系统规定了死刑的内容。在死刑执行上,我国创造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附加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它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刑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了罚金刑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刑法第54条至第58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附加刑没收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刑法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内容。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分子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对象的附加刑。刑法第35条规定了驱逐出境的内容。2、刑罚的裁量刑罚的裁量指审判人员在裁量决定对犯罪人应处的刑罚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适用的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从重制度;自首从宽制度;立功从宽制度和数罪并罚制度。对犯罪人是否适用这些制度,直接关系到其最终所受刑罚的轻重或执行方法的不同。累犯缓刑自首和立功减刑假释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