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集团章程(参考格式)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成员共同组建集团,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集团名称第一条集团名称:集团名称简称:第二章母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二条母公司的名称:第三条母公司住所:第三章集团的宗旨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开拓市场,提高效益,集团成员协同发展,互惠互利,形成规范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企业创造积累。第四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第五条集团成员由母公司、母公司控股企业、母公司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组成,可分为核心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型进行管理。母公司控股企业:1、2、3、4、5、母公司参股企业:1、2、3、其他成员:1、2、3、第六条集团成员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成员以资本为纽带,依靠民主、科学的管理形式运行。集团成员之间可互相投资、互相参股,在人、财、物以及科学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合作,发挥各自所长,以集团以整体,互相协助,共同发展。第五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2第七条集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集团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决定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四)决定母公司参股企业成员使用集团名称或简称;(五)修改集团章程。第八条集团成员大会的首次会议由母公司董事长主持。第九条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成员。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集团董事会提议方可召开。会议由集团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也可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的权力。第十条集团成员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集团成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1.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2.如果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第十一条集团设董事会是集团的日常管理机构,成员为人,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期,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集团成员大会,并向集团成员大会报告工作;(二)审议集团发展战略、重大发展方针;(三)审议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计划;(四)审议对集团章程的修改;(五)执行集团成员大会决议;(六)协调集团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七)审议参加和退出集团成员的决议;(八)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和董事会,由母公司董事会代行集团管理机构职权,也可只设集团成员大会或董事会;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第六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第十三条董事长为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任期为3年,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决议;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3(二)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集团签署有关文件;第七章参加、集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参加集团的应具有法人资格,承认集团章程,以集团和本企业章程为行业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集团和母公司的管理。参加集团的成员应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成为集团成员。第十六条退出集团的应在本企业作出决议后1个月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申请,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由集团董事会委派人员对其与集团有关的业务和经济事宜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退出集团。第八章企业集团的终止第十七条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1.因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届满,母公司解散的;2.母公司股东会议解散;3.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母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母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6.母公司宣告破产。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十八条企业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集团章程,章程的修改可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章程经全体集团成员签署或认可,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集团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母公司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九条集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二十条集团的登记事项以集团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集团全体成员共同订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集团登记机关备案一份。集团成员签字、盖章:4制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须知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二、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的经济性质;(三)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四)企业注册资金;(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六)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十二)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十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三、股东和职工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四、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附:《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2006年第一版)5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经济性质第五条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第四章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五章注册资金第七条注册资金:万元。第八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6第六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的%。(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1%)第七章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7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8、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义务。第十五条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第十六条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八章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八条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第十九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第二十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8第二十一条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注:企业有劳动股的,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办法应在章程中明确。)第九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企业章程;10、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第二十四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第10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9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五条企业设董事会,成员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定企业增、减注